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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研究

管华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管华  

页数:

21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遭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这些困难和问题只能在儿童思维的指导下,确立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理念,重述受教育权的基本权利地位,将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受教育权体系中的各具体权利的性质、地位以及所面临的问题一一厘清,才有可能得到最终解决。
谁是儿童?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我国儿童年龄的上限确定在14周岁为宜(以下文中“周岁”统一简称为“岁”),参考义务教育年限,可以延长到15~16岁。从历史上看,白色成年男子、黑人、妇女、儿童获得权利主体地位的过程是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
儿童权利从哪里来?关于权利的来源,至少存在过三种论证范式:自然法范式、功利主义范式和关系范式。在此基础上,遵循值得尊重、需要尊重、获得尊重和一体尊重的次序,提出了权利证成的尊重范式,结合儿童观的流变论证了儿童权利的来源。
作为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基本性;二是载入宪法。揆诸历史,大概出现过如下几种教育观:以官员为中心的教育观、以信仰为中心的教育观、以国家为中心的教育观、以物质为中心的教育观和以人为中心的教育观。结合儿童思维,可以提出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观。受教育权的本质是精神成长权和文化生活权,包括受教育自由权、受教育社会权和受教育秩序权三种功能。从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基本权利的原初意义看,其权利主体也只包括儿童,而不包括后义务教育阶段的公民。
受教育自由权包括儿童受教育权和家长教育权。儿童受教育权同时也是义务,不过不可强制。家长教育权是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的基础,就近入学和择校都是家长的权利,后者优于前者。在家上学亦属家长教育权,应当在保证监管的条件下允许。
受教育社会权包括现有教育设施的入学请求权和必要教育设施的创建请求权。前者包括免费入学和优质公共教育资源机会平等;后者要求中央政府承担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建立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可以依此标准请求法院判决政府给付。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可以依此思路解决。
儿童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在理论上,无论是儿童受教育自由权还是儿童受教育社会权都是可诉的;在实践中,只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司法救济渠道是畅通的,其他各项具体权利的司法救济都存在一定困难,需要诸多配套措施。
《儿童权利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与保障》以儿童权利为起点,对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儿童权利研究——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权利与保障》由管华所著。

作者简介

管华,1977年生,河南光山人,法学博士,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教育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研究兴趣:儿童权利、受教育权、宪政史、思想史。
已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代表作:《60年宪法学十大关键词》、《我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宪法学透视》、《科学执政刍议》、《被遗忘的“开国大典”——评七五宪法的遗产》等。

书籍目录

引言
一、研究缘起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内容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儿童与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
第一节儿童的概念
一、儿童年龄的法律界定
二、定义儿童的依据
三、我国儿童年龄上限的界定
第二节人权主体范围的扩展
一、白色成年男子的权利
二、黑人的权利
三、妇女的权利
四、儿童的权利
第二章儿童权利的证成
第一节人权证成范式批判
一、自然法范式
二、功利主义范式
三、关系范式
四、尊重范式:一种初步的思考
第二节儿童观的流变与儿童权利的证成
一、儿童观的流变
二、儿童权利的证成
第三章儿童受教育权概说
第一节作为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
一、受教育权的基本性
二、受教育权入宪的历程
第二节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观
一、以官员为中心的教育观
二、以信仰为中心的教育观
三、以国家为中心的教育观
四、以物质为中心的教育观
五、以人为中心的教育观
六、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观:视角的转换
第三节受教育权的性质及内容
一、受教育权的性质
二、受教育权的内容
三、儿童受教育权:受教育基本权利的本义
第四章儿童受教育自由权及其保障
第一节儿童受教育自由权
一、儿童受教育的义务
二、儿童参与权
第二节家长教育权
一、家长教育权概说
二、就近入学与择校
三、在家上学:另一种教育选择
第五章儿童受教育社会权及其保障
第一节现有教育设施的入学请求权
一、免费入学
二、入学机会平等
第二节必要教育设施的创设请求权
一、中央政府应承担基础义务教育投入的主要责任
二、建立义务教育必要的教育设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保障
余论儿童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
结语为了儿童的自由和解放
参考文献
一、中文著作
二、外文译著
三、中文论文
四、外文原著
附一:西安市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状况调查
一、所取得的成绩
二、在受教育方面的比较
三、在成长方面的比较
四、其他
附二:调查问卷和访谈提纲
后记

章节摘录

  有学者指出,教育是一个特殊领域,要完成教育的任务,一个根本的条件,就是以能力为限,而检验能力的标准就是考试。所以,考试制度是在教育方面实现受教育机会公平的基本标准。[40]按照能力平等实现受教育权符合教育的本质,也被一些国家规定于宪法中。如韩国《宪法》第31条规定:“全体国民都拥有按能力均等的受教育之权利。”日本《宪法》第26条规定:“全体国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依照能力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至于分择校引发的对应试教育的质疑,有必要予以澄清。  应试教育不是分择校的结果,而是整个教育体系和就业体系的配合导致的结果,即接受哪种程度和类型的教育决定了将来在社会所处的职业位置。在这种条件下,为了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人们不得不追求更高的教育水平;也由于能否获得某种教育资源主要看考试成绩,这就导致了学生、学校和教师为了分数而教育的教育异化现象。不过,必须看到,应试教育的问题并不是教育部门独立可以解决的,它是社会在一定阶段发展的必然现象。只有当社会就业取向多元化,各种职业的内在价值都得到承认,而且从事各种职业都能得到社会的基本尊重并能维持有尊严的生活水准时,应试教育的压力才会得到缓解。现在为了消除应试教育的弊端,却采取了损害教育公平的入学办法(无论是就近入学还是权择校),无疑是因噎废食。  其实,要实现受教育者的自由均衡发展,要求至少从高中阶段起,现实存在各种类型的学校可供选择。当前,我国的民办学校虽多,但是优秀的职业技能学校却明显不足,或者教育质量较差,或者是优质公办学校的翻版,同样以应试教育为鹄的;这是导致在操作能力方面有特长的学生无法得到适合其自身发展需要的优质的教育资源的外部原因。  在当前,要恢复义务教育在人民心中的公正性,应当适度地恢复分择校的制度。至于钱择校,则不可一概而论。对于完全无规则的钱择校,即不论考分多少,只要花大价钱就一定能人学的现象,应该禁止。对于普通民众分享优质教育的要求,又愿意以金钱交换优质的教育资源,则应当结合名校的容量,适当允许。  当前,择校费乱象的原因之一在于收费额度混乱、缺乏必要监督,因此建议名校择校费采取收支两条线。择校费由家长直接交给教育主管部门,纳入当年教育财政收入;在按一定比例返还给收费的学校之后,其余经费用来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只要保证钱择校的人数远远低于分择校的人数,如按照1:4的比例分配,就既能保证义务教育的公正性,又能满足部分儿童成绩稍差又想分享优质教育资源的愿望,还补充了教育经费的不足,有利于实现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由于择校费不直接归收费学校支配,学校乱收费的冲动和空间也大大降低。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钱择校的规则,比如,和录取分数线差距的最大值,择校费的计算方法。只要将分择校的分数线划定,钱择校的金额和最低线划定,对全部招录学生的成绩及其所交金额对社会公开,权择校自然无所遁形,自动取消。从表面上看,钱择校似乎也违背了机会平等的原则,但是如果所得择校费能够专项用于薄弱学校的改造,其实是扩大了适龄儿童接受优质教育的机会。[43]这也不违背义务教育免费的原则,因为钱择校的学生要选择的是优质的公共教育资源,而非符合最低标准的公共教育资源,政府并没有义务保证所有适龄儿童都能享受到优质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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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这个主题的书不太多,因此值得关注这本书


这本书是作者的博士论文,很不错,从宪政的角度论述的很清楚,比较具有研究价值!赞一个


适合儿童专业工作者阅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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