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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法院科学发展难题的新探索(上下)

郑鄂 编 法律
出版时间:

2011-9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郑鄂 编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调查研究是科学决策的基础和保障,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本书精选了广东法院近年52个优秀调研报告,生动反映了广东法院通过调研破解法院工作难题、推动整体工作科学发展的探索历程。全书大量的第一手信息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将为司法实务部门、立法部门和法学研究提供宝贵的参考。

书籍目录

(上)
一、破解法院整体工作难题篇
1.关于全省法院改革工作总结及贯彻最高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附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全省法院改革创新
加快争当排头兵步伐的指导意见
2.关于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附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意见
3.关于不断改进工作 促进案结事了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4.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审判效率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5.关于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处理衔接机制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附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6.广东省法院系统司法救助机制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附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特困群体司法救助的规定(试行)
7.关于“推动裁判文书改革,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8.关于完善委托宣判、送达、执行工作机制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附件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宣判工作的意见
附件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
9.关于完善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沟通机制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10.“统一二审改判标准”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11.关于建立我省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12.关于推进我省法院标准化办案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13.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14.关于建立我省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二、破解刑事审判工作难题篇
15.关于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附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16.关于统一全省法院刑事证据采信标准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附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节选)
17.关于我省法院适用非监禁刑情况的调研报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18.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的调研报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19.规范量刑探索之路——广州两级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调研报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课题组
20.关于倒卖火车票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广东省广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
(下)

章节摘录

插图:(二)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1.完善财产登记制度、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仅要实行完全的实名制,而且要和每个人的纳税、储蓄、开办企业登记等统一起来。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应当排除和防止一切具有不良行为的人再次进入市场,从而使一切违背诚信的人彻底退出交易领域。在适当时候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对被宣告破产的人在贷款、消费、投资等领域进行限制,防止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发生。2.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加快建设全社会的信息传播系统,建立由法院、工商、税务、海关、公安、银行等相互连接的网络系统,定期发布企业或个人在交易领域内的欺诈行为,使违背诚信的人难以再次进入交易领域。同时,由政府主导的信息传播系统应当向社会开放,允许相关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信息传播系统来查询和选择自己的交易伙伴,从而提高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3.完善律师管理制度。要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切实改变利益当头、不诚信守法的观念,树立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律师职业目标。要加强律师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建议由司法行政部门定期举办律师执业能力培训,定期组织律师沟通交流,提高执业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防止没有执业资格的“黑律师”进行盈利性的诉讼代理业务,保障诉讼秩序的和谐有序。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发现律师在诉讼中存在不当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司法行政部门或发出司法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4.建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在进一步完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制度的同时,要设立特别的司法救助基金,对虽然胜诉但判决无法得到实际履行、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生活救济和补助。此项基金的设置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较宜,对于符合救济条件的当事人到法院申诉、上访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去民政部门申请,并可向民政部门提出应否救济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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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法院科学发展难题的新探索(套装上下册)》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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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法院科学发展难题的新探索(上下),很不错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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