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注释本
2011-7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94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最大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本套书有以下特点:
(1)专业人员编写。本丛书皆由相关法律专家编写,内容准确,并力求语言通俗,使普通大众读者能更轻松地理解法律精神,掌握法律政策;
(2)法律适用提要。每本书都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背景、概况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3)重点法条注释。对重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且每个条文都提炼出条文主旨,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条内容:
(4)相关配套规定。书末附录一些较为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使读者在使用中更为方便、实用。
需要说明的是,本丛书中“适用提要”、“条文主旨”、“条文注释”等内容皆是编者为方便读者阅读、理解而编写,不同于国家正式通过、颁布的法律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纳税主体
第二条 范围
第三条 税率
第四条 免税
第五条 减税
第六条 税额计算
第七条 境外所得
第八条 义务人
第九条 缴纳日期
第十条 本币
第十一条 手续费
第十二条 利息所得税
第十三条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实施条 例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2008年2月1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节录)
……
版权页: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消除个人所得税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规定。所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只有在两个或多个国家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本条中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额应纳税之和,为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指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额。 关联法规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2—34条 第八条 【义务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纳税申报和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本法第一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只要是其居住关系和收入来源中有任何一项在中国,该个人就是本法所称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但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和驻华机构。 另外,扣缴义务人分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其中,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这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受托加工单位,二是商业批发单位。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有义务借助其掌握纳税人合法收入的条件,在向其纳税人支付收入时,代扣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注释本)》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该法的适用提要,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背景、概况有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这个社会,读点法律吧
注释本,就是对个人所得税的详尽解释。对于我来说,内容通俗易懂,而且后面的附录,更是有利于个人对于个人所得税历程的了解。物超所值。
学生学习必备的法条哟
个人所得税不算很难 而本书解释也给的很详细 认真读 总有收获
新个税法,值得每个中国公民认真学习!
小本本挺实用的,正版
书的质量很好。是一本很好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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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的呢。。。
很实用,对专业学习很有帮助。书中条款伴有注解,内容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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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多了,就像看看个税怎么个收法,不然的话就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