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研究
2011-10
法律出版社
叶世清
178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既有实践操作层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也存在理论价值层面的问题需通过研究和讨论取得共识。社会学和经济学领域的一些重要观点和原理对于加强我国农村社岔保障法律建设具有启示性意义。随着家庭保障、土地保障、集体保障日渐式微,社会保障唆为政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本书对农村社会保障仕削原則进行了较全面的梳理
确立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枚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的基本目标,深入分析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相应保障待遇的确定和给付中涉及的法律主体以及这些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并对农村社会保障悄息共享机制、法律实施机制和法制教育等制度建设做了尝试性研究。
叶世清,1972年生,四川大英县人。2002-2008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两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兼任重庆市律协公司法专业委会委员、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助理,兼职注册律师。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财税金融法。著有《征信的法理与实践研究》。在《甘肃社会科学》、《经济体制改革》等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参与国家级及省部级课题3项。
导言
一、建设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体系的意义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二)国外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二)价值分析方法
(三)经济学分析方法
(四)法学分析方法
四、内容结构、创新点与概念体系
(一)内容结构
(二)创新点
(三)重要概念和术语
……
第一章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一般理论
第二章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历史与法制建设现状
第三章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原则与体系
第四章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核心”
第五章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的建设的“两级”
第六章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外围性法制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对于农民而言,其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社会保障(主要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权利、接受保障服务的权利、保障待遇请求权利、保障运行知情权和监督权利,等等。其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主要是:参加社会保障的义务(尤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保障登记手续)、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等等。 2.与农村社会保障基础法律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 前文述及,与农村社会保障基础法律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律关系的具体构成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法律关系: (1)农村社会保障行政性法律关系 农村社会保障行政性法律关系是指政府主管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的行政机关与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障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为行政主体,即享有管理农村社会保障事务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前我国主管农村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的是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农村社会保险事务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而另一方主体,即行政相对人,则是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农村社会保障参与人。从法律性质上看,二者之间具有明显的隶属性,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 农村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相应的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既可以表现为主管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譬如,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规和政策;也可以表现为具体行政行为,譬如,批准设立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分支机构、督促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缴费义务的主体承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责任、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枉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对骗取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进行资金追缴,等等。农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障参与人等作为行政相对人,除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外,也有权要求主管部门确认其在农村社会保障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权利,并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行政程序对这些权利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