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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私募融资法律全书

李雨龙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李雨龙 编  

页数:

646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投资并购、私募融资法律全书(2012版)》共分十个部分在体例上,除投资并购、私募融资的一般性规定外,按企业所有制形式选取了国有资产、上市公司、外资企业,按重点行业选取了信托、保险企业及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企业、矿业企业,另外,在涉及投资并购、私募融资的程序方面收集了有关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工商登记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各类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有修改的文件以最近一次修改的时间为准。
  自20世纪90年代起,资本运作、上市、投资并购在我国掀起的浪潮正逐浪推高,近年来私募股权融资更是异军突起,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新生力量而中国加入WTO近十年来,国内外资本在中国的投资并购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中国的投资并购政策正发生着深刻变化,私募融资的市场需求也日趋旺盛编写《投资并购、私募融资法律全书(2012版)》即是为了系统整理各类重要、复杂而又不断变化的政策法规,期待能为从事投资并购、私募融资活动的企业、中介机构、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作者简介

  李雨龙,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党委副书记,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李律师在公司证券、金融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主要从事投资并购与企业改制上市、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房地产矿业企业金融等业务。李律师代表性的学术专著/主编有:《跨境投资并购法律操作实务》、《私募融资经典案例法律评析》、《投资并购经典案例法律评析》、《律师国有资产法律业务》、《公司章程制定指南》、《企业产权改革法律实务》等。

书籍目录

一、一般性规定
二、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
 1.改制综合规定
 2.国有资产监管
 3.国有产权转让
 4.职工持股
三、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1.证券发行与战略投资
 2.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
 3.并购重组与股权转让
四、信托、保险企业及私募股权基金的有关规定
五、房地产企业的有关规定
六、矿业企业的有关规定
七、外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八、境外投资的有关规定
九、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

章节摘录

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第八十六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七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第八十八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第八十九条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第九十条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第九十一条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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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私募融资法律全书(2012版)》投资并购的一般规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有关规定、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改制、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产权转让、职工持股)、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证券发行与战略投资、公司治理与股权激励、并购重组与股权转让)、重点行业的投资并购与融资(房地产企业、矿业企业、信托企业、保险企业)、涉外投资并购与融资(外资企业、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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