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审判精要
2011-11
法律出版社
沈志先 编
483
无
《海事审判精要》是一套实践型开放性的学术著作,由上海市三级法院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资深法官编写。“丛书”素材虽多取自于上海法院审判之实践。研究视野却不囿于上海之一域;目标虽着眼于服务司法实践、社会公众之需求。研究内容却不局限于实证之分析,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深度和理论研究成果价值。
引论
第一编 实体篇
第一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模式及效力认定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及实现
第三节 船舶留置权在《物权法》下的新发展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与受偿顺序
第二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无单放货的事实查明和责任认定
第二节 货损货差纠纷中的托运人诉权问题
第三节 托运人要求回运货物的法律性质
第四节 运费支付与提单签发
第三章 货运代理合同
第一节 货运代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
第三节 外贸代理关系介人货运代理业务时产生的相关问题
第四节 货运代理费用的收取及追偿
第五节 货运代理人“扣单”行为的法律分析
第四章 船舶碰撞
第一节 船舶碰撞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二节 船舶碰撞纠纷的责任基础
第三节 船舶碰撞案件审理中的举证要求
第四节 船舶碰撞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认定
第五章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节 海上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二节 海上人身损害侵权赔偿责任形态
第三节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船员劳务合同
第一节 船员劳务合同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船员劳务合同的主体
第三节 船员劳务合同的内容
第四节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
第七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解释及评析
第二节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第三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第八章 其他专题问题
第一节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关系的法律分析
第二节 船舶租赁合同的传统形式与新近发展
第三节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立法比较与我国司法实践
第二编 程序篇
第九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第一节 船舶扣押与船载货物扣押
第二节 海事强制令的申请与审查
第三节 海事公示催告程序的运用与完善
第十章 海事审判中的证据制度
第一节 海事调查证据在海事诉讼中的运用及其功能发挥
第二节 海事司法鉴定的应用及完善
第三节 海事专家证人制度的探索
第十一章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一节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管辖
第二节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期间
第三节 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的审查
第四节 基金设立与未设立的法律后果
第十二章 海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
第一节 建立海事小额速裁机制的探索
第二节 海事纠纷调解机制的实践与完善
第十三章 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程序
第一节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三节 提单仲裁条款的司法审查程序
第三编 涉外篇
第十四章 涉外海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
第一节 涉外海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法律依据及可采方式
第二节 涉外海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方式的类型分析
第三节 涉外海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方式选择适用原则与规则
第十五章 涉外案件证据的审核和认定
第一节 涉外案件证据审核认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域外形成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
第三节 港、澳、台地区形成证据的证明程序
第十六章 外国法的查明
第一节 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分担
第二节 外国法查明的途径
第三节 外国法难以查明时的救济
第十七章 外国法的适用
第一节 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国际公约的适用
第三节 海运惯例的适用
本书引用各类法律文本缩略用语索引
后记
版权页:至于为何托运人和提单持有人都享有诉权,却不会导致承运人面临双重赔偿的疑问,通过对“诉权”含义的解释,就不难理解这个问题了。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通说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正是因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即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因此,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诉权,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据此,提单转让后就运输途中产生的货损货差,托运人与提单持有人分别独立享有的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但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不等于必然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托运人或者提单持有人谁能够通过起诉,从承运人处获得实际赔偿,即实现实体意义的胜诉权,还要取决于谁能够证明损失的存在。具体而言,如果提单持有人先依据提单法律关系向承运人提起货损货差之诉,并实际获得赔偿后,就丧失了通过贸易合同关系要求托运人(贸易合同的卖方)赔偿货损货差的依据。也就是说,为履行贸易合同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产生了货损货差,托运人却并没有因此遭受损失。此时,虽然托运人就运输途中产生了货损货差这一事实所享有的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仍然存在,但如果他向承运人提起了违约之诉,会因为无法证明他遭受了实际损失而不能获得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反之亦然。如果提单持有人选择通过贸易合同关系从托运人处就货损货差获得赔偿,那么托运人向提单持有人(贸易合同的买方)实际赔付后,再向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的,就因为能够证明承运人的过错导致其遭受了实际损失,而可以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这时即使提单持有人再凭提单向托运人提起货损货差之诉,也会因其损失已经被弥补而无法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如果托运人与提单持有人在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的时间上没有先后,即两者同时起诉的,这也没有关系。
《海事审判精要》是法官智库丛书之一。
无
很不错的审批经验哦
上海海事法院编的,代表中国海事审判的最高水平,值得关注
书质量不错,内容尚未看。
还算不错,有点借鉴意义
只是设计法律规定,对实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涉及较少,可能是法官的角度来说更关注于法律规定和学理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