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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协议研究

田曼莉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田曼莉  

页数:

344  

内容概要

  TRIPS协议是第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全面纳入世界贸易体系的国际协议,它实现了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目标,但是,却导致TRIPS协议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频频出现问题。

作者简介

田曼莉,(笔名:冰青)女,1963年生,辽宁凌海人,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学会理事。长期从事国际法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合作出版《(简明国际私法》(任副主编辽宁人民出版社1997年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理解与适用》等著作,并在《法学评论》、《商法研究》、《社会科学》、《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专业杂志、报纸上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获辽宁省第五届社会科学省级优秀学术成果论文三等奖。

书籍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困境之中的发展中国家
第一章 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yRIPs协议的问题
 第一节 丁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
一、TR9IPs协议的产生
二、TRIPs协议对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第二节 TRIPs协议实施问题
一、TRIPs协议实施的法律制度安排
二、TRIPs协议实施制度的评价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协议的二般性与特殊性
一、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协议的一般性
二、TRDJPs协议在发展中成员实施的特殊性
第二章 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TRIPs协议不愿承受之重:国际条约法分析
 第一节 7RIPs协议制定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同意的“瑕疵”
一、发展中国家意思的“错误”
  ……
第三章 发展中国家成员实施TRIPs协议不能随之重:国际人权法分析
第四章 发民中国家成实施TRIPs协议问题的解决
第五章 中国实施TRIPs协议的问题和对策
结束语
附件一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附件二 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议定书
附件三 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第二十四条国际谈判;例外1.全体成员同意:进行目的在于依上述第二十三条加强保护各个地理标志的谈判。成员不得借本条第4款至第8款的规定拒绝谈判或拒绝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在谈判中,全体成员均应自动顾及本条第4款至第8款对原先曾经是谈判对象的各地理标志的继续适用程度。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应经常对本节规定的实施进行审查,首次审查应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起两年之内。凡影响履行依本节规定产生之义务的任何事宜,均可送审理事会。在有关事宜已经不可能通过相关成员双边或多边协商获满意结果时,根据某成员请求,理事会应当就该事宜与一方或多方成员协商。理事会应采取可能达成一致的行动,促使实现及发展本节要达到的目的。3.成员在实施本节规定时,不得降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日临近前业已存在的该成员保护地理标志的水平。4.如果某成员之国民或居民已连续在该成员地域内,于相同或有关的葡萄酒或白酒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另一成员用于标示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标志,同时,其于部长级会议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使用至少10年,或在该日前系善意使用,则本节之任何规定均不应要求该成员制止其继续以同样方式使用。5.如果在某成员适用下文第六部分规定之前或在有关地理标志于来源国获得保护之前,某商标已善意申请或获得注册,或已通过善意使用获商标权,则本节措施的实施不得因该商标与某地理标志相同或近似,而损害该商标注册的利益或效力,或损害该商标的使用权。6.如果某成员在其地域内的商品或服务上以惯用的通常语文作为通常名称使用时,与其他成员地理标志相同,则本节并不要求该成员适用本节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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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实施TRIPS协议研究》是同济大学法学文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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