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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思维范式的最初继受

范雪飞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范雪飞  

页数:

322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近代民法制度与知识体系乃奠基于萨维尼所创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基地之上·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而成为民法学的一种思维范式,是民法学之为学成熟的一大标志,亦是认识和理解私法规范体系内在逻辑路径的钥匙。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生发于德国,清末民初时为我国所继受,详细考察这一思维范式在我国的最初继受历程及其内容,对这一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做知识的考古,才有可能正确理解和反思这一思维范式在我国当前的态样,明辨其功能上的体系之长与价值之短,进而思考修正、完善甚或更替之道,最终实现民法学之内在逻辑路径与价值体系之协调与圆通。

作者简介

范雪飞,1977年生,四川南部县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学术旨趣在民法基础理论、我国近代民法史、中世纪民法制度与精神的建构与升华等方面,希冀用源于西方的民法文化(非西方民法文化)革新、丰富古老中华文化的内涵。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言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产生的基础
第三章 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
第四章 继受过程(一):清末民法于东瀛
第五章 继受过程(二):日本民法与德国
第六章 继受过程(三):民国继受德国民法
第七章 继受内容(一):法律关系
第八章 继受内容(二):民事法律关系
第九章 结语:反思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章 导言一、题解:法律关系、法律继受与许多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一样,法律关系(Rechtsverhaltnis,Jural Relations)也经历一种根源于私法而超越于私法的发展历程。法律关系本是私法上的基本概念、制度和理论,随着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视野的拓展,这一私法基本范畴逐渐突破其原在的私法领域,而发展成为整个法学的基本范畴,此诚可作为私法是“万法之母”的又一有力例证。[1]由于法律关系已然成为整个法学的基本范畴,不仅法理学,而且其他部门法学也都对其展开各种维度的研究。为区别的需要,我国法学界承继前苏联的做法,将部门法学所研究的法律关系各自冠上部门法名称,从而民法学所研究的法律关系被称为民事法律关系,刑法学所研究的法律关系被称为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学所研究的法律关系被称为行政法律关系,而将“法律关系”用以指称法理学和法哲学所研究之超越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关系理论发源地的德国,尽管有民事法律关系或私法法律关系或私法关系(privatrechtliches Rechtsverhaltnisse)这一概念,但多数德国民法著作和教科书一般仍然用法律关系( Rechtsverhaltnisse)来指称民事法律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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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思维范式的最初继受:清末民初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继受研究》通过循民法学之“学”的“情境思维”路径,回溯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创立之初的含义、内容与价值,梳理其在清末民初为我国所继受之时的含义、内容与价值,以重新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并实践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即确立一种新的民法学研究路径,填补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理论中的学术继受史空白,并为我国当前的民法制度和民法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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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不仅仅是学习规范,更要知悉其历史。近代民法制度的发展史也是需要加强研究的领域。法律关系理论以及法律行为理论都是民法学成熟的标志性成果。这些民法理论都是首先产生在德国,后为我国所继受。本书详细研究这一思维范式在我国的继受历程,对这一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做知识的考古,这对当下的民法学研究大有裨益。疑今者,察之古,欲知来者求诸往,没有民法学和民法制度的严谨的历史学研究,民法的繁荣始终是有所欠缺的。本书是好书。


追根溯源,对民法的学习就应该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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