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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债权质押

罗欢平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罗欢平  

页数:

259  

内容概要

  实践中诸如应收帐款质押等普通债权质押活动如火如茶开展,但因为法律规定的欠缺或过于简单,致使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书通过分析调关理论和实践的现状,指出利益均衡考量的缺失是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的症结所在,因而主张基于普通债权区别于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的特性,构建普通债权质押制度时应重视对利益均衡的思考。基于利益均衡的考量,本书第二章开始逐-追述了普通债权质押标的、质权之设立、质权效力范围和质权实现机制等问题。
  本书以现状问题为逻辑起点,落脚于制度构建,将利益均衡的考量作为二者之间的桥梁和贯穿全文的红线,旨在为我国普通债权质押制度的具体构建和完善提出意见及建议。

作者简介

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士、硕士,师从汪鑫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师从冯果教授。2003年6月起,任职于南京审计学院。现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法学系主任,副教授,先后在《法学评论》、《学海》、《上海金融》等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数十篇。

书籍目录

引言
第一章 我国普通债权质押理论与实践的现状及反思
 第一节 问题·症结·反思之起点
 第二节 反思之一:需要考量的利益种类
 第三节 反思之二:利益均衡的实现路径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普通债权质押之标的
 第一节 普通债权作为质押标的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 普通债权质押标的之适格
 第三节 几类典型的普通债权质押标的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普通债权质权之设立
 第一节 质押合同
 第二节 通知第三债务人
 第三节 交付债权证书
 第四节 登记
 第五节 收费权质权设立要件的特殊性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普通债权质权之效力、
 第一节 普通债权质权的效力范围
 第二节 出质人与质权人间利益平衡在权利义务上的体现
 第三节 质权人与第三债务人间利益平衡在权利义务上的体现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普通债权质权之实现
 第一节 出质债权清偿期居先的情形
 第二节 出质债权清偿期居后的情形
 第三节 几类普通债权质权实现之特殊规则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质权人利益:债权安全的便捷保障质权人是指占有质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就其占有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的人,即担保债权的债权人。普通债权质押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就是质权,质权人主要身份是权利人,因而在构建普通债权质押制度时,对质权人利益的保护就尤为重要,可以说,如果对其利益的保护不到位,那么整个制度的构建就完全失去了意义。(一)实现对出质债权的控制及其公示质权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质泛指物的担保,包括质及抵押;狭义的质,谓因担保债权,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之物,得就其卖得价金受清偿之权。可见,质权的根本特征是质权人通过转移占有来实现对质物的控制,进而保障其优先受偿权,与此同时,质权作为物权,根据物权公示原则,还需要借助一定的公示方法进行公示,因此质权人的权利要能得到充分保障,需要实现对质物的占有并予以公示。在动产质权下,通过交付质物可同时实现占有的转移和公示两种效果,普通债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没有实物可以交付来实现此两种效果,因而产生的疑问是普通债权能否以及如何实现占有的转移?普通债权转移占有如何对外公示?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不仅关系到普通债权质权的性质,也关系到普通债权质权设立制度的构建。如果普通债权的控制权能够实现转移占有,那么普通债权质权的性质得以确立,而寻求到合适的转移和公示的方法,则是实现交易安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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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普通债权质押》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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