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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评论 第4卷

谢宪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谢宪 编  

页数:

33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针对司法实践亟待成熟的保险法理论支持、而理论研究亟待深化之现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共同筹划,力邀国内外著名保险法学者及司法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保险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担任编辑委员,组织出版了《保险法评论》丛书,希望能为保险法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一个共同参与、多方互动的平台。本评论欲以理论研究为基础,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性解决路径为目的,在文章的甄选上偏重于对司法实践疑难问题解决具有参考价值的论文,以期办成具有鲜明法解释论色彩的、引领国内保险法学理论研究的学术权威平台。本评论自第三卷起改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并增大开本,力求在内容及形式上均有所创新。

书籍目录

·保险法总论研究
保险告知义务研究
——兼评保险法第16条
论我国保险法上的如实告知义务
——兼论保险法第16条立法的优点与不足
格式保险条款无效裁判研究
“承诺前死亡”、预收保险费与保险人责任之承担
人身保险利益法律规定“七宗罪”及其救赎
保险利益原则适用若干问题探析
——兼论台湾地区保险利益原则之借鉴
论人身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限制及例外
自助卡式电子保单相关问题研究
论在我国保险法上确立合理期待原则
·保险法分论研究
司法实践视角下保证保险制度法律化的基本方向
董事责任保险中合理确定保险金之关键
——赔偿责任与抗辩、和解费用之分摊
关于房屋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受害人直接请求权制度研究
·保险监管与经营
保险金融集团综合经营与客户信息保护之平衡
论保险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运用
·案例评析
意外伤害的认定与航意险下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履行
——全国首例“航意险索赔案”的冷思考
重大疾病保险金请求权与遗产
·外国保险法研究
环境责任对保险业可能带来的影响
日本损害保险中的法律问题
——以因果关系不存在特则,危险变动等问题为中心
《德国保险合同法》的改革
韩国保险契约法的修订方向
·法院调研
2010年度上海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调研报告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查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保险告知义务研究―兼评保险法第16条林海权*一、保险告知制度的基础理论1.保险告知义务的立法目的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根据私法自治的一般原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当事人自己确认,因此在一般合同中不存在告知义务。①正如阿狄亚所言,“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相互交换信息的义务。每一方都必须自己决定和通过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任何一方都没有义务将他所知道的可能会影响他方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其他事实告诉他方。”②那么保险合同法为什么要抛弃“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建立保险告知义务制度?这需要从保险制度的产生说起。现代保险制度来源于海上保险。当时的保险业刚刚起步,专门的保险经营技术还没有出现,专业的保险公司没有产生,投保对象主要是处于航海过程中的货物或者船舶,投保人一般都是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人,保险交易都是独立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与投保人相比在经济和专业上都不处于强势地位。由于投保标的完全处于投保人的控制之下,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的陈述,投保人的隐瞒和不实告知将使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并可能破坏保险运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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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外观和内容都不错,就是有点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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