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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商标疑难案件法官评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页数:

397  

字数:

344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收录了38篇北京法院审理的涉及疑难热点问题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及商标侵权案件的案例评析。这些案例均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评析均由案件承办法官亲自主笔完成,融入了法官对法律、对案件的思考。下篇针对商标授权确权及侵权认定中的相关法律问题,精心选择了22件典型案件的判决书,以进一步全面展现商标审判新进展,并充分公开再现案件原貌。
本书收录的案例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知识产权报·商标周刊》合作的《拍案说法》栏目的稿件以及《知识产权》等媒体报道的商标大要案,旨在使读者了解目前商标案件审理的最新动态及审判思路。

书籍目录

上篇 商标疑难案件法官评述
一、商标确权授权行政案件
1.“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评析河南省养生殿酒业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安徽
高炉酒厂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2.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任何人”之争
——评析化州市梅江酒厂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大家乐资产有限
公司“大家樂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3.仅有部分投资关系不足以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评析湖南梅兰日兰电器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施耐
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4.追认授权不能弥补程序的违法性
——评析李云迪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张某商标争议行政案
5.驰名商标同类与跨类保护应适用相同的争议期限
——评析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定陶县安
箕富强酵母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6.“国”字头商标注册应选择适用法律
——评析白喜贵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7.公众人物姓名不能由他人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评析郭晶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8.是否误导公众应以认知水平为判断标准
——评析积水医疗株式会社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9.属于“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评析剑桥软件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10.“XO”在其他酒类产品注册具有不良影响
——评析朗姆酒创造产品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11.商标标志部分构成要素的使用不等同于商标的使用
——评析晋江市纺织服装协会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阿迪达斯有
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12.位置商标注册须取得“第二含义”
——评析萨塔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13.《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不是判断商品类似的唯一依据
——评析优莎纳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
14.商标近似与否应考虑知名度和使用情况
——评析北京三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
回复审行政案
15.历史传承是认定商标知名度因素之一
——评析镇江唐老一正斋药业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吉
林一正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16.《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对“在先权利”的理解
——评析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
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17.《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现有”在先权利的理解
——评析深圳市东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良记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18.对《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中“在先权利”的认定
——评析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苏某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19.商标申请不应损害在先商号权
——评析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重
庆市名雕装饰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20.浅析具有商誉的姓名商标申请主体资格
——评析吴再添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厦门夏商旅游集团有限公
司商标争议行政案
21.损害他人姓名权的注册商标应予撤销
——评析易建联体育用品(中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易建联商标争议行政案
22.“他人已经使用但并未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否可注册?
——评析浙江力宝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
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23.将老字号注册为商标应尊重历史传承
——评析王玉霞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张学礼商标争议行政案
24.来料加工可以作为使用方式维持商标注册
——评析宏比福比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温克勒国际有
限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
25.商标是否使用应考虑使用商品自身特点
——评析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晋江市力
奇精细材料有限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
26.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上的使用”
——评析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华崇东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
二、商标民事案件
下篇 商标疑难案件裁判实录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8086号裁定。养生殿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养生殿公司以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8086号裁定与其之前作出的(2004)第4556号《关于第3084432号“六味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的评审结论相互矛盾为由,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提出了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高炉酒厂的复审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即所谓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上述内容也是养生殿公司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高炉酒厂异议复审申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上诉理由所提到的法律依据。对此我们认为,商标评审案件包括驳回复审、异议复审、争议和撤销复审四类案件,上述案件评审程序是基于商标授权或授权后的确权可能存在的不同情况,为充分保护不同权益主体的利益而设置的,四个程序相互平行且独立。在此前提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理解为同一个行政程序中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评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依据,而不应扩展适用到两个不同评审程序中不同的申请主体提出评审申请的情形,否则有悖于设置现有四种商标评审程序的宗旨及目的。

媒体关注与评论

  这本新著是北京高院在商标审判和商标法应用研究上积极探索的又一新成果。  ——孔祥俊    司法实践是获取知识产权制度真谛的不竭源泉。  ——刘春田    北京市中院和高院是中国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的主管法院,中国人世以来审判了大量相关案件,西院法官从这些案件以及其他民事案件中精心挑选的典型案例和所作的精当评析极其珍贵,不仅对于商标行政审查主管机关有很强的借鉴意义,而且对广大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律师、中外企业的商标工作者以及相关公众,均具重要的参考价值,值得推荐。  ——安青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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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详细,比较基本的知识点都有


适合法官、律师、企业法务等实务人士使用,案例很有用,很有代表性,点评部分感觉还可以再充实一下


好,分文别类,挺细致。如果将判决书如同最高人民法院一样,分册出版,就更好了,因为判决书是法院的第一产品,在读了评论后,直接读判决书,更有风味。从网上搜不到这些判决 ,或虽收到,但有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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