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精要解读(全三册)
2012-5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是中国著名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在法律界和社会上赢得了声誉,连续多年保持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第一、品种规模第一的地位。万国是司法考试培训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的培训品牌。每年经万国培训通过司法考试的学员人数过万人,被广大考生及社会各界赞誉为培养法律职业人的摇篮,是中国法律职业人的“黄埔军校”。本书是法律出版社与万国共同推出的司考精品图书。司法考试,被称为中国职业资格考试的“第一考”。之所以第一,不在于它的参加者众多,而是因为其四证合一的“含金量”,还因为它每年只有一次机会,且通过率较低的难度。司法考试不仅仅考查理解、运用法条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还考查考生是否熟记住那些“考点”。司法考试对于应考者的难度,不是不能理解运用,而是需要熟记的“考点”太多,而且需要准确记忆。本书将力求在这些方面有所突破,并力求做到:1.权威性:以司法考试大纲为准;2.精要性(浓缩性):提炼重要及核心考点,淡化处理次要考点,舍弃非考点;3.实战性(针对性):命题特点、解题技巧渗透其中;4.易读性:通过各种形式帮助读者把握知识点的要害之处。我们——本书的作者们——均是万国司考的授课教师,有着极为丰富的司考授课经验。我们在本书中实现了上述目标!研读本书的读者将会得到同样的感受!期待您的回应!最后,对于支持本书出版并付出巨大努力的法律出版社的所有编辑表示深深的感谢!本书编者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精要解读》(“三小本”)的特点:
1.精要。三大本2500多页,350余万字的内容里,绝大部分是理论篇幅,一般考生读起来需要用很长的时间;而且没有对重要考点、知识点予以标注,需要考生自己顿悟和总结。三小本一方面将字数浓缩到“三大本”的一半以内(三本不到1000页);另一方面在高频考点、重要考点、关键词上加入标注和历年试题链接,以引起考生的注意,便于考试快速记忆。
2.权威。本书依据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辅导用书编写,并与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辅导用书5月份同时上市。这一点,是市面上其他司法考试教材所不具备的。
很多考生对于司法考试的大纲、教材重要性认识不够,其实这是司法考试每年命题的范围和规律的依据。市面上很多司法考试辅导用书脱离大纲、教材,以内容、体例个性著称。但往往很多内容偏离了考试,使考生花很多无用功。
3作者阵容强大。万国一线名师:北京万国学校一线授课名师韩友谊、季宏、段波等亲笔撰写,“压箱底”的授课精华,个性化熟谙备考诀窍。
4.实用、易读。三小本的正文中标注大量重点记号、表格、熟记口诀、陷阱提示、精华凝练等版块,这样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根据不同考点,设置便于考生记忆的最佳方式。
总体来说,本书是依据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辅导用书,融合万国名师的授课精华浓缩编写,是集权威性、品牌性、实用性于一体的司法考试讲义。如果备考2012年司法考试的考生,你的法律专业基础不是非常强大,时间又不是特别充裕,那么“吃透”本套“三小本”,将是你通过司法考试的一个捷径。
北京万国学校一线授课名师韩友谊、季宏、段波等亲笔撰写,“压箱底”的授课精华,个性化熟谙备考诀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一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五章 服务大局
第一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本体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价值
第三节 法的要素
第四节 法的渊源
第五节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第六节 法的效力
第七节 法律关系
第八节 法律责任
第二章 法的运行
第一节 立法
第二节 法的实施
第三节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第四节 法律推理
第五节 法律解释
第三章 法的演进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发展
第三节 法的传统
第四节 法的现代化
第五节 法治理论
第四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宗教
第六节 法与人权
法制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法
第二节 英美法系
第三节 大陆法系
宪法
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念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宪法的作用
第五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第六节 宪法规范
第七节 宪法效力
第二章 国家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 人民民主专制制度
第二节 国家基本经济制度
第三节 国家基本文化制度
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节 选举制度
第三节 国家结构形式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六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四节 国务院
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七节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第六章 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 宪法的修改
第三节 宪法的解释
第四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经济法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 消费者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
第三章 银行业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第二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章 财税法
第一节 税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五章 劳动法
第一节 劳动法概述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劳动基准法
第四节 劳动争议
第六章 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 土地管理法
第三节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
第一节 概述(略)
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
国际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律责任
第一节 国际法主体
第二节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第三节 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第一节 领土
第二节 海洋法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保护法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
第四节 国际人权法
第五章 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第六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第七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第三节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第八章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 战争犯罪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法律冲突
第二节 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
第一节 定性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五节 法律规避
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节 物权
第三节 债权
第四节 商事关系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第六节 继承
第七节 知识产权
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七章 区际法律问题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国际经济法
第一章 导论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四章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汇付与托收
第二节 信用证
第五章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第一节 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第二节 贸易救济措施
第六章 世界贸易组织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七章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
第三节 国际融资法
第四节 国际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第一节 司法和司法制度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章 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审判制度概述
第二节 审判机关
第三节 法官
第四节法官职业道德与责任
第三章 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一节 检察制度概述
第二节 检察机关
第三节 检察官
第四节 检察官职业道德
第五节 检察官职业责任
第四章 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第一节 律师制度概述
第二节 律师执业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
第五节 律师职业责任
第六节 法律援助制度
第五章 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第一节 公证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证员和公证机构
第三节 公证程序和公证效力
第四节 公证员职业道德
凡例
宪法
1.凡属于国家法律的均简称“《某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为《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简称《宪法修正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简称《全国人大组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简称《国务院组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简称《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香港特区基本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特区基本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委会组织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居委会组织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简称《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简称《房地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简称《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简称《承包经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简称《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增值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营业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央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简称《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简称《拍卖法》。
国际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简称《缔结条约程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简称《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简称《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简称《国籍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简称《引渡法》;
国际私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简称《法律适用法》;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简称《收养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涉外民商案件管辖规定》;
4.《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简称《送达公约》;
5.《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简称《送达 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委托送达 通知》;
7.《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送达公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简称《送达实施办法》;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简称《留置送达批复》;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涉外民商案件送达规定》;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简称《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效力批复》;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简称《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程序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简称《执行通知》;
1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执行公约》;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简称《加入<执行公约>通知》;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处理涉外仲裁事项通知》;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简称《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 回申请问题的批复》;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撤销涉外仲裁通知》;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仲裁法解释》;
1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简称《内地与香港送达安排》;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香港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香港认 可和执行协议管辖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送达 和取证安排》;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涉港澳送达规定》;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安 排》;
26.《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简称《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简称《认可台湾民事判决的规定》;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简称认可台湾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简称《涉台送达规定》;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合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简称《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规定》;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内地与澳门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安排》;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特权与豁免民事案件通知》;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涉外民商事合同案件法律适用规定》;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民通意见》;
国际经济法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销售合同公约》;
2.《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00通则》;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2010通则》;
4.《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规定》;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的规定》;
7.《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简称《ICC522》;
8.《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简称《对外贸易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简称《反补贴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
12.《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1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
1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1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
16.《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简称《法院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简称《法官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简称《法官基本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简称《检察官法》
5、《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简称《检察官基本准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简称《公证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 辅导用书精要解读 第二卷》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 辅导用书精要解读 第三卷》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考点详述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即法律之治,它是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陷阱点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进程中形成的法治理念,它具有深刻的中国特色,这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不具备的,也就是说,只有中国才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为:依法治国(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本质要求)、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服务大局(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根本保证)。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第一次划清了法治理念中“社”、“资”原则界线,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发展。(2009-1-1)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这三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这三者的统一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坚持“三者统一”,其理念的五大方面(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才能浑然一体而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活力。2.坚持“三个至上”,是坚持“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内在地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三者统一各项工作三个至上坚持党的领导法治建设的各项实践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满意度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和标准,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要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学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公平正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由上表可知,坚持“三个至上”,是坚持“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考点详述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其有益借鉴。(2009-1-3之干扰项A、B、D)(一)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2.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以及人权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3.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根据。(二)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1.毛泽东的法治思想是毛泽东思想中关于政权建设理论的重要内容。毛泽东法治思想主要总结了中国近代以来宪政运动的历史,指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实质及其向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特别强调民主对于国家建立的重要意义。特别是毛泽东、董必武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宪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等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渊源。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三)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括着民为邦本,公正执法,以法治国,礼法并用的思想,它们可以古为今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延续,而是在批判地吸收、扬弃的基础上的借鉴其有益的成分。(四)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有本质的区别,又有一定的历史联系。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某些观点甚至个别理论也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比如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等。【疑难辨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凭空产生的,其理论渊源早在马、恩时就已有基础,因此其产生时间绝不可以划到近几年,2006年以来只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和提倡。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2009-1-2选非题之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一基础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大的生命力。(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正确判断。(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所处国际地位及国际环境的准确认知。(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于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系统总结。【陷阱点拨】注意区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和实践,凡思想、文化都属于理论范畴,而建设则属于实践范畴。新中国成立60年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属于实践范畴。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考点详述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进程就巳经开始。建国以来,这一进程又分四个阶段:(2009-1-4)创新代表人物方针成果第一次毛泽东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1954宪法第二次邓小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第三次江泽民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其入宪1999宪法修正案第四次胡锦涛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陷阱点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进程就巳经开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的标志是1919年五四运动,因为民主革命进入无产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新阶段,而此前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的民主主义革命是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如国民党领导的辛亥革命。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并提出,是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所取得的最为重要的成果,它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为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和把握,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执政方略有了更为深刻而成熟的认识和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本章归纳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关系;以及“三者统一”和“三个至上”的相互关系。第二章依法治国第一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2010-1-3)考点详述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二、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作出的重大抉择三、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1.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坚持依法行政:(1)合法行政。(2)合理行政。(3)程序正当。(4)髙效便民。(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3.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1)要坚持司法公正。(2)要实现司法高效。(3)要树立司法权威。4.自觉学法、知法、信法、守法、用法。5.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第二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考点详述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二、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本章归纳总结:准确掌握依法行政和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具体内涵。第三章执法为民(2010-1-4)第一节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考点详述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2011-1-6)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第二节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考点详述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1.坚持以人为本。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本章归纳总结:正确理解和把握为什么要把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第四章公平正义第一节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考点详述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2011-1-5)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淸、是非淸楚、道义分明。二、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个体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社会价值追求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统一。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四、坚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第二节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考点详述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1.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2.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1)应当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2)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作法。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在法律制定以及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要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本章归纳总结:在实现公平正义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法治实践中的各种关系。第五章服务大局第一节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考点详述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从中认知大局;就要把握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从中把握大局;就要善于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实践中,分淸主流与支流,弄清现象与本质,从中感悟大局。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主要体现于,强调社会各方面对大局利益和要求的自觉服从,防止和杜绝一切有违大局要求、危害大局利益的行为。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第二节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考点详述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二、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履行职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不折不扣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要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实践中始终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遵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坚守法律的基本原则;要能动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处理各种案件时,要善于把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导入到案件的处理之中,通过能动的执法和司法,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本章归纳总结:正确理解和把握为什么要把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以及怎样把服务大局的原则与法治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第四章党的领导第一节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考点详述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三、准确把握党在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中的定位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四、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集中体现1.思想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思想领导,是保持我国法治社会主义方向的根本和关键所在。2.政治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政治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与其他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现党对社会全面领导的重要保证。3.组织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是实现党的思想领导和政治领导的必要方式和手段,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组织构造的重要特色。第二节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要求考点详述一、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揽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二、始终坚持依法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三、充分重视科学领导科学领导,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向,主要体现于规范化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本章归纳总结:正确理解和把握为什么要把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以及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体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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