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论
2012-6
法律出版社
宋远升
308
24000
法官既是在比喻中居住的神圣人,也是现实社会中的社会人,还是受个性因素影响的自然人。然而,其主要角色却是秉持法律的法律人。《法官论》以法官历史画卷作为开篇,以法官建构中的几对关键冲突作为主线,并以法律实用主义、冲突理论以及多维分析理论作为主要分析工具,试图揭示法官的真实面目。由此尽量透视法官自身以及法官制度运作的规律,以更好地明确法官在诉讼中的角色,为司法权运作的冲突寻找理论根源;也可对法官职务管辖权与国家干预之间进行合理定位,为规范法官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司法权的有序运行提供法律实用主义可行的解决方案。
《法官论》的作者是宋远升。
宋远升,山东临沂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比利时根特大学LL.M、复旦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师、《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主任、复旦大学司法与刑事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学术成果有:《最新国外刑事司法制度研究》、《中国刑法》、《刑事侦查的行为视角》、《刑事诉讼的冲突与衡平》等专著多部;在全国法学类期刊发表论文七十余篇,其中包括《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并有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第一章 法官的历史建构
第一节 西方法官产生的历史解释与逻辑
一、作为大众诉讼人的早期社会的法官形态及发展
二、“三支两元”法律体系下西欧中世纪时期的法官
三、西方现代法官产生的权力逻辑与核心理念
第二节 文化视野中的中国传统法官的历史解构
一、中国传统法官、职业法官与法律职业共同体
二、儒家文化与传统法官裁判
三、传统法官司法独立异象的文化作用
四、传统法官司法行为转型的文化背景
五、“清官”作为传统法官的文化符号及其历史传承
第二章 法官的职业逻辑
第一节 结构视野中的司法职业主义
一、职业、职业化与司法职业主义
二、司法职业主义的结构以及生长的次序
三、制度司法职业主义
四、以技艺理性为主线的程序司法职业主义
五、司法职业主义的文化价值理念
六、司法职业主义的功能
七、司法职业主义的自我管制和国家干预
第二节 实用司法伦理主义
一、伦理、职业伦理、司法伦理主义
二、司法伦理的二阶结构
三、职业主义对德行型伦理的冲击
四、司法伦理的两难推理及相对性
五、功能性理解司法伦理:实用司法伦理主义
第三章 法官的多元角色
第一节 法官的政治性角色
一、政治的多重含义
二、政治中的法官和法官的政治性
三、法官的政治性类型
四、在法条主义和政治态度理论之间
五、法官的政治性与中立性
第二节 从乡土社会到市民社会:乡土法官的社会性角色及其转型
一、市民社会、乡土社会以及乡土社会型法官的两种社会性
二、当乡土社会型法官遭遇乡情
三、实用主义、法律实用主义与乡土社会型法官的裁判艺术
四、法官职业神秘主义、职业神秘性及乡土社会型法官的大众化
五、乡土社会型法官的角色转型:起点还是终点
第三节 法官神圣人角色以及“神圣”情感的信仰
一、法官“神圣”的层次以及位阶
二、因宗教教义或宗教性而赋予的法官神圣性
三、作为被设计出的法官神圣性
四、因法律的客观真理性而神圣的法官
五、对法律以及对法官的“神圣”情感
六、法官的理性与法官的信仰
第四节 法官角色的冲突
一、法官角色冲突的根源
二、位于冲突中心的法官法律人角色
三、法官角色间冲突的层次及模式
四、法官角色冲突的归结
第四章 法官司法、造法的功能与界限
第一节 法官司法的多维向度及超越
一、行为主义的司法
二、作为职业行为的司法
三、作为衡平艺术的司法
四、超越司法:司法精神与社会共识
第二节 法官造法的两难冲突与边界
一、作为成长中的立法者的法官
二、逻辑理性、经验理性和价值理性
三、法官造法的行为分析
四、法官造法的边界
第五章 法官的场域性权力与配置性权力
第一节 法官的场域性权力
一、法官作为场域权力的被动者
二、法官场域性权力的强弱类型及向度
三、法官场域性权力的脉络以及趋向
第二节 法官的配置性权力及其冲突
一、司法权的内涵与面目
二、司法权的本源身份
三、作为司法权核心的自由裁量权
四、司法权与外部权力冲突的两面性
五、司法权与外部权力冲突的效果与界限
第六章 法官的自主与约束
第一节 法官的司法职业及诉讼独立性D
一、司法职业主义以及独立的样态
二、法官作为诉讼程序主导者和裁量权决定者
三、场域、技艺理性与法官诉讼职业的独立性
四、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法官
五、作为国家委托代理人的法官
第二节 法官的程序性约束
一、法制的程序化与法官的程序性约束
二、程序是法官角色设定的舞台
三、横向分权式约束与纵向审级式约束
四、法官的技术性程序约束与人性化程序约束
五、法官制裁的司法程序化与制裁对象的形式化
第七章 中国法官的多维分析与建构
第一节 多维分析理论的建构与中国当代法官
一、作为背景知识的综合法学
二、多维分析理论的知识构造与运作机制
三、多维分析理论与中国法官
第二节 法官的幻象和实像
一、在比喻中居住的理想型法官的幻象
二、现实中法官实像的悲歌
三、能动地理解法官角色
第三节 中国法官的制度化建构
一、法官场域性权力结构的基础性重构
二、制度性司法职业主义的选择
三、法官的程序性约束
四、中国法官造法的沉默化以及制度化选择路径
五、实用司法伦理的规则性构建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二、现实中法官实像的悲歌 虽然传统法学为我们设计或者描绘了法官美好的愿景,然而,无论是法律现实主义、功利主义还是行为主义者,都不是在应然意义上对法官予以画像,不认为其具有期待情结上的道德的完美无缺,同时,法官也应当有被现代理性主义所解构的可能性,也即“不能把法院系统视为一帮子圣洁的天才加英雄,他们并不神奇,不会不受自我利益的牵引”。因此,需要“把法官作为普通人来处理”。②法官在本质上也是凡夫俗子,具有七情六欲,之所以我们想象其具有超凡脱俗的品质,是因为我们希望他如此,进一步说,是希望这一职位如此,法官不过是职位的一种行动的使者或者代表,是具体的抽象,是想象中的圆满。无论是谁,处于这个位置,都应当符合人们的这种美好期待。当然这种期待是人们创造出来或者想象出来的。就像是对信徒而言,神是原本存在的;而对于无神论而言,神是创造出来的。 如果是对于一种理想或者英雄崇拜情结的满足,创造法官这种形象无可厚非,然而,如果客观性地、理性地以建构为目的对法官进行考察,这种法官形象的设计在某种意义上只是提供了一种理念型的参照系。按照韦伯的说法,所谓理念型(idealtype),是根据价值关联建立起来的思维图像……理念型是一个概念的工具……它的特色是有一套内在的统一性,然后是特别强调现实里面的某些成分……理念型是借着片面地强调很具体的现象里面的某些成分,然后把它提升成一种纯粹的概念……它最主要的功能是让我们用这一理念型去跟我们研究所寻得的资料,或是我们在现实里面对经验的整理加以对照,看看现实与理念型之间的距离是多远或多近,然后它的理由又何在。①从理念型法官这个参照系出发,可以知道现实法官与理想法官差距所在,以此作为实际中法官价值成就或者完善的一种道德型标尺或者方向。 对于法官的权力,从最初来源上看,如果抛开其是天生的中立权力的幻影外,其本质上还是具有压制或者强制性质的。虽然,传统社会最初裁判者的权力主要是靠威望来执行,但是,这种威望的享有者,往往是部落的首领或者是位高权重、德高望重者,因此,裁判者的这种权力具有让人不得不服从的力量。法官权力后来演变为与行政、立法融为一体,更使得其有了压迫者的能力。只有在现代政治中,基于对政治规律的把握以及制度设计的功劳,法官权力才从其他权力中脱离出来,但其中的强力还仍然存在。不仅法官的裁决有强力的维持,而且,如果在法庭中有关人士有不遵从法庭秩序的行为,也会招致蔑视法庭等罪名的制裁。对于法官的权力而言,并不是天生具有中立的品性,之所以具有中立、平等乃至正义的符号特征,主要是被人制造出来的美好图景。如果真能说有的话,也只能是制度设计的原因。 ……
理论性好强,看的有点费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