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海运服务贸易规则研究
2012-6
法律出版社
邓丽娟
235
208000
无
《GATS海运服务贸易规则研究》以WTO体系内规范海运服务贸易的规则为研究对象,分析GATS多边谈判在具有天然国际性并对自由化程度要求很高的海运部门受挫的原因和症结,并研究解决的方法和途径,确立海运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指导思想,论证制订海运服务贸易专项规则的必要性,并对本所建议各项规则在GATS内的形式和效力问题提出建议。
邓丽娟,1995年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专业,2001年于大连海事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11年于厦门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集美大学航海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中国海商法年刊》、《国际经贸探索》、《中国航海》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编或参与撰写了《国际集装箱运输与多式联运》、《物流实务操作与法律》等。
前言
第一章 争论中诞生的海运服务贸易规则
第一节 海运部门谈判历程回顾
第二节 海运部门谈判过程中的论争与分歧
第三节 “海运服务贸易”的界定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海运服务贸易规则剖析——自由与公平的视角
第一节 海运服务贸易规则与法的价值
第二节 海运服务贸易规则与自由价值
第三节 海运服务贸易规则与公平价值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海运服务贸易规则的重构
第一节 海运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理论探讨
第二节 海运部门具体承诺规则的重构
第三节 海运市场竞争保障规则的建构
第四节 海运服务贸易专项规则的形式与效力
本章小结
结 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在海运服务贸易规则形成之前,海运服务贸易实务已经发展了几千年,早已形成了一定的秩序。但各国还要共同制定海运服务贸易规则,说明在海运服务贸易领域,人们所追求的不再只是形式上的秩序,而是在追求一些更美好的事物,已远远超越秩序本身。笔者认为,自由和公平就是人们在海运服务贸易领域所欲寻求的更为美好的事物,是海运服务贸易规则的目标价值。 二、自由及其对海运服务贸易的意义 (一)海运服务贸易中自由的含义 法学中所关注的自由,就是个人在社会关系中,在国家权力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的能力,是受法律约束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动的权利。罗马法中对自由的定义即为“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利,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也就是在国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自由在社会中的实践过程始终离不开规则,无规则即无自由。在法律成为社会主要规则的时代,自由需要通过法律来表达,并通过法律来实现。正如洛克所指出的:“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马克思也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 自由意志在转化为主体的外部行为时,有可能受到来自主体外部的障碍,其中包括基于社会的原因(即人为的束缚或强制)而发生的。如果这个自由意志仅仅是主体的意志,它能否克服主体外部的那些人为的障碍或束缚?这个问题完全取决于主体的力量与外在的障碍或阻力之间的对比。而通常情况下,外在的人为障碍总是处于优势。法律则将主体的自由意志转化为法律权利,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由于法律是以国家权威的名义实施的一般规则,以这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志不再仅仅是主体的意志,同时也是国家的意志。任何对它的侵犯也是对国家权威的侵犯,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击。 在海运服务贸易关系中,交易主体的自由意志体现在对交易时间、地点、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的自由选择,但又受限于国家权力的范围。国家的管理权限越广,所设置的约束越多,对市场的扭曲作用就越强,交易主体的自由就越少。自由的要求,就是国家减少对海运服务贸易的约束,给予交易主体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使交易主体可以依据海运服务贸易自身的规律,形成自己的自由意志。 (二)自由对海运服务贸易的意义 自由对海运服务贸易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在自由的海运市场上,消费者可以依据自己的需要,基于商业考虑,选择服务提供者,不因限制性措施的存在而扭曲自己的意志。服务提供者为了吸引到消费者,必须满足消费者对运输的要求,提供经济、及时、高效、个性化的服务。长久以来,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海运服务提供者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科学技术进步、组织管理方式革新,都使海运的单位成本大大降低、运送速度加快、服务质量提高。虽然各种原材料、生产成本不断增加,但在货物成本中,运输所占比重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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