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规则应用
2012-6
法律出版社
沈志先 编
310
308000
无
沈志先主编的《行政证据规则应用》的研究是基于司法审判层面独有的内部观察,在本书写作过程中,采用了大量的案例,且书中的分析不只限于法律文本规定,而是力求以动态的法律视野和缜密的推理论证,使理论观点、法律方法和具体对策同行政审判实践有机结合.与法治发展脉络紧密衔接。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性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第二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第二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民事、刑事证据规则之比较
第三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运行情况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之思考
第四章 域外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述评
第一节 域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立法概况
第二节 英美法系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述评
第三节 大陆法系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述评
第四节 域外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第二编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第一章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第一节 举证责任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第二章 行政诉讼的举证基本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举证规则的性质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
第三章 各诉讼主体的举证规则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与被告举证范围的确定
第二节 原告的举证责任和举证权利
第三节 第三人的举证责任
第四章 各程序阶段的举证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的举证规则
第二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的举证规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申诉审查程序的举证规则
第四节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的举证规则
第三编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交、调取、保全与交换
第一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交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提交的形式要求
第二节 提交特殊证据的要求
第二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调取与收集
第一节 依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与范围
第二节 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三节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及其限制
第三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
第一节 申请证据保全的条件、程序与方法
第二节 对行政诉讼证据保全若干问题的研究
第三节 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章 行政诉讼证据的交换
第一节 证据交换的适用领域
第二节 证据交换的程序与方式
第三节 证据交换的次数、时间与效力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
第四编 行政诉讼质证规则
第一章 行政诉讼质证概述
第一节 质证的模式
第二节 质证的范围
第三节 质证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质证的程序
第一节 质证的基本程序
第二节 交叉询问规则的运用
第三章 出庭作证
第一节 证人出庭作证
第二节 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第三节 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
第四节 专业人员出庭说明
第四章 信息化背景下的法庭质证探索
第一节 远程审判下的质证程序
第二节 证人屏蔽作证的可行性
第三节 电子证据的质证要求
第五编 行政诉讼认证规则
第一章 行政诉讼认证概述
第一节 认证的含义
第二节 行政诉讼认证的过程
第三节 行政诉讼认证的方式
第四节 行政诉讼认证的方法
第二章 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的认定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的含义
第二节 认定行政诉讼证据关联性的若干问题
第三章 行政诉讼证据合法性的认定
第一节 案卷主义规则
第二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四章 行政诉讼证据真实性的认定
第一节 排除真实性规则
第二节 行政诉讼自认规则
第三节 最佳证据规则
第四节 补强证据规则
第五章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第一节 证明标准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多元性特征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
参考文献
后记
版权页: 1.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时,主要应当对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明显区别。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职责。法院在开展行政诉讼活动时,应当紧紧围绕合法性审查开展司法审判工作。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其行使国家权力的具体体现,其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机关只有在完成行政程序所要求的各项取证工作之后,方能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先取证,后裁决”。由于行政执法程序发生在行政诉讼程序之前,因此其相应的调取证据、核实证据以及依据相关证据进行执法的行为应当都已完成。在这一隋况下,行政机关有义务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提供符合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换言之,也只有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者的行政机关才能够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因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要义是,行政机关需在行政诉讼中运用证据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证明和论证,以取得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事实的基本确信。若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执行行诉法若干解释》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要求。《执行行诉法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执行行诉法若干解释》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上述规定不仅丰富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内容,而且对举证期限等程序亦作了明确要求,从而更加契合行政诉讼制度的精神内核,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行政证据规则应用》是一套实践型开放性的学术著作,由上海市三级法院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资深法官编写。“丛书”素材虽多取自于上海法院审判之实践,研究视野却不囿于上海之一域;目标虽着眼于服务司法实践、社会公众之需求,研究内容却不局限于实证之分析,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深度和理论研究成果价值。
无
很好看,不过再多点举例是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