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
2012-4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603
58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系列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含司法解释)》选取标准文本,由相关法律专家撰写适用提要,主体法重点条文进行详细解读,对与此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进行配套解读,条文下加注关联法规索引、典型案例精析;收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实用政策信息。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录
后记
版权页: 第三十六条列举了三种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即在这几种情况下,法院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否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强制指定辩护。第三十七条列举了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在这些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定选择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即任意指定辩护。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被指定辩护人的对象为“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这些人由于存在生理上的缺陷或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第二项“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审判时尚未成年,而不是犯罪时未成年,这与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以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为准不同。如果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则不属于“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第三项规定是考虑到死刑的严酷性,一旦执行,生命不可挽回。为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慎之又慎。因此更要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为其指定。应该指出的是,指定辩护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二审死刑案件,即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已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需要注明的是,由于2012刑诉法修正案对原刑诉法第三十四条内容已作了修改,故实践中还应包括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第五项“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包括无国籍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将不再由人民法院直接进行,而是由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指定的辩护人不能是普通的辩护人,而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即专门从事或者负有对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辩护义务的律师或律师组织,一经指定,就必须承担辩护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国家统一支付,不能向被告人收取,切实保证被告人获得法律播助。 关联法规索引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8条;《法律援助条例》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2、2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5~15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49、15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配套解读》内容涵盖法律适用提要,由法律专家撰写全面介绍立法背景、主要内容;法律标准文本,立法机关正式颁布的权威文本;重点法条条文专业解读;配言法规及解读,相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审判政策解读;关联法规索引,相关联的法规名目;典型案例,贴近日常生活的典型纠纷,以案说法,以案析法。
法条和司法解释都有,不错。看着很方便,实用。
这书不错,相关的司法解释放在一起很好
他说很详细的,对业务有用
价格偏贵 了,不过还是比较实用
司法解释是旧的。
此书乃旧版,新刑诉法2013年1月1日施行了,不过这书对每个条文的解释比较好,还是很有参考价值的。读此书时要对照新旧刑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