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哲学研究(第4辑)
2012-7
法律出版社
肖厚国 编
171
175000
无
《民法哲学研究(第4辑)》由肖厚国主编,是一部关于民法基础理论,民法的哲学研究,以及国外民法基础理论等相关问题的论文集。也包含一些关于法理学、法哲学、国际私法的文章。本书是第4辑,包括古代法、司法解释及争鸣、国际私法、硕士论文。
·主题文章·
我国对前苏联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移植
拿破仑何以青睐民法?
私法自治与民法的结构复位
私法正义与所有权
——所有权之私法属性及其本质内涵
·古代法·
古希腊渎神法浅探
论罗马法的世俗化
·司法解释及争鸣·
个体的解放抑或腐朽精神的侵蚀?
——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国际私法·
冲突法的笛卡儿式沉思
——第二沉思:外国法适用之理据
·硕士论文·
形成权研究
版权页: 从而主张欲探讨资源如何分配始能合乎正义问题,应首先考量资源形成之历史过程。据此,诺氏之赋予权利理论几乎包含所有权理论之一切本质内核,其所提倡之三大基本原则也成为近代所有权理念之全新阐释。具体而微,诺齐克认为,“赋予权利理论”必须秉持如下三大原则。其一为占取原则(principle of acquisition of holdings)。与洛克之观点全然吻合,诺氏之占取原则意指对无主物之占取。认为占取无主物之真正理据系来自人类劳动力(属于人身的一部分)对无主物之改良,从而对该一无主物取得独占性所有权。例如,一个人如对无主荒地进行开垦,基于其占有、改良行为使该一土地脱离其自然状态,法律南此赋予垦荒人取得独占性土地所有权。诚如上述。诺齐克之财产权观念实际上是洛克所有权理念之透析与深化,诺氏论证占取原则之前提时亦特别涉及“洛克的但书”(Lockean proviso)——当一个人通过其劳动而取得对无主物之所有权时,应以“足够并且使其他的人与以往一样好”(enough and as good left in common for others)为条件。换言之,因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或独占性,占有人占有无形间排除了其他人对该一财产之占有权利,故而,对于占有人之占有行为与事实是否合于正义,必须以他人因占有人之占有未曾蒙受损失或损害,反而基于其占有行为与事实而获益为基准。易言之,占有行为或事实必以合于正义为其先决前提。其二为转移原则(principle of transfer of holdings)。也就是资源之所有权转移,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如交换、赠与、继承),均得以彼此自愿为前提。换言之,资源之转移必以体现当事人自由意志为前提,否则即应视为非正义。其三为矫正原则(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violations of the first two principles)。也就是无主物之占有或所有物之转移如有违上述两大原则,则必须加以矫正,使其合于正义法则。客观而言,诺齐克之赋予权利理论以资源形成之历史过程为依凭,探求资源分配之正义法则,该一观点较诸罗尔斯及当代其他平等主义者(egalitarians)可谓更接近于历史理性。盖因后者据以论证分配正义之理据仅仅凭借某一时间切面之结果原则(end—result principles or end—stateprinciples),而未能充分重视资源形成过程中个人之劳动成果及其效益程度,最终在寻求正义过程中迷失了正义之根本质素。要之,诺齐克在批判模式化正义理念的同时,对传统所有权之内在理据进行了理论维护和制度深化,从而使所有权理论与正义理念实现了全面对接,与私法领域所有权进化理论可谓臻于一致。尤当瞩目者,诺齐克通过对模式化正义理论之批判,提出了唯有最低限度国家始为道德上合法(morally legitimate)之国家命题,指出任何逾越最低限度之国家,均无法获得并维持其道德上之证明,而该种国家无一例外也无可避免地必将侵犯个人之权利,从而将个人所有权置于危险境地。诺氏该学说,于逻辑与价值两大层面阐释了个人所有权与国家相互关系中之正义法则:国家干预力度最少之所有权最接近于正义;换言之,国家对个人所有权之干预力度、广度超越了最低限度,即构成非道德与非正义。
《民法哲学研究(第4辑)》定向于民法抽象理论研究,当然不限于民法,但凡法史学、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都属于《民法哲学研究(第4辑)》所致力的学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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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丰富,见解深刻,发人深省。
帮我爹买的,他看的书,应该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