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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

史凤林,赵肖筠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史凤林,赵肖筠 主编  

页数:

336  

字数:

403000  

内容概要

  本书体系构建力求简明、扼要,力求吸收当前理论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且注重实践功能的增强和国际法学理论的体现,在做到通俗易懂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对各部门法学的指导作用。本书课程分为上篇、下篇,上篇围绕法理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乖哦关你事张。下篇以加强对法的深层次认识为内容,共四章。

作者简介

赵肖筠
山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理论、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生导师。山西大学商务学院法律系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山西基层政权民主建设会副会长,山西监狱学会常务理事,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

书籍目录

上篇 法理学(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第二节 法律思维方式
第三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第二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的含义
第二节 法的特征
第三节 法的本质
第三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概念
第二节 法律原则
第三节 法律规则
第四节 法律技术性规定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释义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
第五章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第三节 法的发展方式
第六章 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一节 法的渊源与分类
第二节 法律效力
第三节 法律体系
第七章 法的制定
第一节 法的制定的概述
第二节 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立法体制
第四节 立法程序
第八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守法
第二节 执法
第三节 司法
第四节 法律监督
第九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类型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下篇 法理学(二)
第十一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的基本价值
第三节 法的其他价值
第四节 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第十二章 法学方法论
第一节 法学方法论概述
第二节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
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经济
第二节 法与政治
第三节 法与文化
第十四章 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
第一节 法治国家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法治国家的实践
参考目录[修订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其次,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方式。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一种客观的必然规律,但是,这种更替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必须通过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来实现的。社会基本矛盾在阶级社会中表现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社会基本矛盾的发展和解决,正是通过阶级斗争而实现的。在一定的阶级社会中,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原来的生产关系发生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要求改变旧的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改变旧的上层建筑以适应经济基础变革的需要。代表先进生产力的阶级通过革命斗争来夺取政权,推翻代表落后生产力的阶级,废旧法、立新法,打破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如封建制法代替奴隶制法、资本主义法代替封建制法、社会主义法代替资本主义法时所发生的那样。尽管社会革命的形式不同,但它们意味着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革命,与此相适应的是法的阶级本质的变更。 二、古代法律制度 古代法分奴隶制法和封建制法两种,被通称为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其法律制度在总体上是剥削阶级性质的,但同时又是人类社会法律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奴隶制法及其特征 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最早出现的法的历史类型,公元前18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是奴隶制社会古巴比伦法的代表,也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基本完整保留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奴隶制法根源于奴隶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并和奴隶制国家的阶级本质相一致。它体现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严格维护奴隶制经济基础。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相比,奴隶制法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 奴隶制社会最明显的特征是奴隶主直接占有奴隶的人身,这种占有关系受到当时社会法律的保护。直接占有人身是阶级社会法律最野蛮的形式反映,奴隶制法律恰恰是通过占有奴隶的人身来维护奴隶制的社会关系。不论是最野蛮的奴隶制法,还是相对温和的奴隶制法,奴隶都缺失完全或绝大部分的法律人格,成为权利客体而非权利主体。奴隶被归为法律上的财产,由奴隶主任意处置,包括出卖和处死等。可见,奴隶制法就是在否认奴隶法律人格的基础上,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占有关系。 第二,规定不平等的自由民等级制度,维护贵族特权。 奴隶制社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社会地位的严重不平等,而法律正是这种不平等关系的维护者。对于奴隶,奴隶主可以将其作为权利的客体而占有其人身。在包括奴隶主、个人劳动者和无业贫民这些具有人身自由的自由民之间,法律规定了他们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等级。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地位高者权利多而义务少,地位低者义务多而权利少,以此来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例如,古印度的《摩奴法典》确立了种姓制度,不同的种姓代表不同的等级,由高到低分别是婆罗门(僧侣贵族),刹帝利(武士贵族),吠舍(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首陀罗(奴隶和杂工)。特权都归属于前两个种姓,首陀罗是社会的最底层。各种姓之间等级森严,不同等级间严禁通婚,与低种姓通婚者会丧失其原有的等级身份。 第三,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任意性。 从蒙昧的原始社会过渡到具有最初文明特征的奴隶制社会,社会关系并没有完全摆脱原始的野蛮和擅断,加之奴隶社会极度不平等的人格特征和社会地位,奴隶主会用各种各样残酷的暴力手段来维持社会的统治秩序。例如,在中国的夏王朝统治时代,刑罚的种类最多时不下三十余种,而且包含大量以侮辱人格、增加肉体痛苦和精神恐怖为特点的刑罚方法,诸如断足、割鼻、炮烙、镬烹、剖腹和醢(剁为肉泥)等。到了西周时期,被后人尊为“圣人”的周公倡导“德治”,西周的刑罚种类降至五种,即墨、劓、、宫、大辟五刑,仍然未摆脱野蛮色彩,而且,按周公所发布的《酒诰》规定,周人“群饮”酗酒者也要处以死刑。类似这种刑罚惨烈、轻罪重罚的现象,在各民族早期的法律中相当普遍。[1]奴隶制法仍然带有蒙昧状态的一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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