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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精选(上下)

金赛波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金赛波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银行法律实务丛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精选(套装上下册)》收录了大量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典型案例,给人以尽可能完整的、清晰的法律知识结构,为当事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极为全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案例指引。

作者简介

金赛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该委员会金融纠纷仲裁专业委员副主任。

书籍目录

《银行法律实务丛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精选(上册)》目录: 一、受理与管辖 二、借贷主体 三、法律关系的审查 四、成立、生效、效力 五、借贷事实(一) 六、借贷事实(二) 《银行法律实务丛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精选(下册)》目录: 七、夫妻债务性质 八、民间借贷的担保 九、诉讼时效 十、刑民交叉借贷案件的处理 十一、虚假诉讼 十二、其他 关键词索引目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高沈达诉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2009年6月1日) 关键词:赌博,移送公安,退卷,重复起诉,驳回起诉。 法律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借贷双方涉嫌赌博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将该案移送公安处理但未作结案处理。公安经调查后,发现该案已过处罚期限而将有关材料退回法院,法院应继续审理。出借人再以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和理由、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予以驳回。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浙台商终字第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沈达。 委托代理人:李昌华,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林。 委托代理人:邱士云,台州市下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沈达为与被上诉人陈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08)椒民二初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沈达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昌华、被上诉人陈建林的委托代理人邱士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陈建林曾向高沈达出具借条一份,载明“陈建林今向高沈达借到人民币共计大写贰拾柒万伍仟元整,利息一分,借款人陈建林,2007年2月28日”。高沈达凭该借条曾于2007年12月17日向该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该院发现陈建林于2007年12月3日向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报案双方涉嫌赌博且已受案,遂于2008年2月29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08年8月12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函告该院,以调查相关当事人后,发现该案已过处罚期限而将有关材料退回该院。 高沈达于2008年10月17日,再次以陈建林向其借款275000元尚未归还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建林归还借款本金275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陈建林在原审中答辩称:2007年2月底一晚,高沈达约其至椒江商业东街某宾馆赌博,共输了320000元,因未带赌资,被迫向高沈达出具一张借条。2007年3月至12月间,其已被迫共向高沈达付款56000元,后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数额为275000元,落款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双方间借贷关系是不合法的,应不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高沈达的诉讼请求。


编辑推荐

《银行法律实务丛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精选(套装上下册)》编辑推荐:信息量大,该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浙江省是民间金融最为发达的地区,书中可提供给读者该省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民间借贷案件的典型案例。检索方便,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全书对案例内容进行细化和分类,按照案例核心法律争议进行整体编排,并在每个案例标题下附有关键词检索,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发现需要的案例。重点突出,编者十分注重对案判决文书的再加工,每个案例均有法律点提示,高度提炼、总结案例所反映的关键法律问题,让读者在极短时间内掌握核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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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判决文书汇集,提炼裁判规则。有助于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有助于律师行业同仁代理此类案件时确定代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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