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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典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编  

页数:

543  

前言

第三版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套图书兼具权威性和应用性两大特点,是超越目前市场上常规工具书的创新产品。本次再版,增补和修订了2010年11月以来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并对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1.权威编纂。法律出版社创社五十余年,是中国著名的法律图书权威出版机构,拥有丰富的法律法规资源、最新的立法司法动态、专业的编辑人员队伍,十几年来成功推出了数十套法律法规工具书,集专业和经验于一身。本套“分类法典”即是集数十年法规编纂之经验,总结梳理、融会贯通数千个法律知识点,采用法规编辑检索技术最新成果,跟踪最新立法进程,收录最新法律文件,科学分类、精心编辑出版的一套创新型、应用型法律工具书。2.全面便捷。“分类法典”系列共有40个分册,这些分册涵盖了所有的法律种类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宪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国际法八大领域以及各领域下的若干具体部门。丛书全面收录各部门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编排体例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发布的时间顺序双重原则进行分类、整合,具有体例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3.重在应用。“分类法典”系列特别突出法律法规应用性的特点,作出以下创新:(1)重点法律附加“导读”,全面指引读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2)重点法律附加“参见”,将核心法律和与之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横向联系起来,使读者在使用时得以相互参考,结合相关法律文件,全面正确理解法条内容;(3)重点法律重点法条附加“条文注释”,对该条文进行详细阐释,有助于读者在实践中理解运用;(4)部分分册特别加收“文书范本”,提供实务中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范本;(5)部分分册特别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实际发生过的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判案理由、适用法条,将法条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4.动态增补。结合法律出版社的资源优势,向每一位购买“分类法典”的读者提供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服务回执”即可。对于一次性购买多册的读者,还可免费赠送相关法规资讯产品(详见书末读者服务回执)。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本套“分类法典”一定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本书不断完善。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2年9月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典(应用版)》重点法律附加“导读”,全面指引读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重点法律附加“参见”,将核心法律和与之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横向联系起来,使读者在使用时得以相互参考,结合相关法律文件,全面正确理解法条内容;重点法律重点法条附加“条文注释”,对该条文进行详细阐释,有助于读者在实践中理解运用;特别加收“文书范本”,提供实务中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范本;特别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实际发生过的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判案理由、适用法条,将法条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二、保险费征缴与监管
三、基本养老保险
1.一般规定
2.参保对象
3.个人账户管理
4.工龄汁算与退休年龄
5.养老待遇
6.企业年金
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本医疗保险
1.一般规定
2.业务管理
3.参保与待遇
五、工伤保险
1.一般规定
2.参保缴费
3.工伤认定
4.劳动能力鉴定
5.工伤待遇
六、失业保险
七、生育保险
八、职业病防治与诊断鉴定
1.职业病防治
(1)总类
(2)职业病分类与申报
(3)劳动卫生保护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3.相关安全规定
九、住房公积金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类别、管理原则和统筹层次的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时获得必要帮助,由国家法律确定制度框架,并依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用于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广义的基金范畴,但不同于政府性基金、专项基金和商业投资基金,在设立目标、制度意义、基金性质、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 1.社会保险基金,分别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由于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还有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之分。随着社会保险制度从职工逐步扩展到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还有新的类别,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2.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规则。为了保证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本条确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几项管理原则,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3.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关系到多大范围内调剂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越高,基金的规模和调剂使用的范围就越大。我国财政体制的特点是实行各级财政各自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由地方政府承担兜底责任。由哪一级政府承担兜底责任,就由哪一级政府统筹,统筹地区可以对基金进行调剂使用。提高统筹层次不是要实行一个待遇标准,在一个省内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区的待遇标准可以有差异,养老保险基金中哪一部分实行全国统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平衡各省积极性来确定。 第六十五条 【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和政府补贴责任的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用于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的专项资金,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同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的财产,不同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资产,也不同于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金。实现收支平衡是社会保险基金良性、健康发展的标志,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 1.关于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目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有:社会保险费缴纳、国家财政补助和基金收益。支出主要是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运行成本、管理成本由财政负担,不属于基金支出项目。为保证收支平衡目标的实现,应当通过预算手段,事先作出征缴计划、财政补助及其他资金来源计划,同时作出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计划及其他法定支出计划,使收支情况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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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典(应用版)》编辑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应用版)》系列涵盖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此外,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附有“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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