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金融法学研究(第3卷)
2012-10
法律出版社
强力 编
435
498000
《长安金融法学研究》[原名《西北金融法制文萃——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2005~2007年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西北金融法学研究》(2010)]是由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金融法学研究中心)和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主办、连续出版的金融法学学术研究文集。此卷汇集了“2010年两岸保险与金融法制研讨会暨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以及“2011年两岸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研讨会暨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中来自大陆、香港特区、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的论文39篇。 本卷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两岸保险法制比较研究,共收纳论文11篇;第二部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共收纳论文10篇;第三部分相关金融法制比较研究,共收纳论文18篇。其中前两部分是根据两年来年会议题所进行的编纂,第三部分则是对两年来金融法学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汇总。 自2006年以来,我们以两岸金融法制比较研究为中心,系统地将两岸银行法律制度、信托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了集中的比较分析研究,达到了提升两岸金融法学研究水平、充实优秀专业教育资源、拓展国际化科研视界的目的,并为进一步提高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学教学、科研水平,提升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的研究层次和影响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
近年来,金融法学之所以成为法学中的显学,自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学术研究趣味所在,而多视角、多手段的研究方式也有助于金融法学研究的繁荣。在人们强调金融法学交叉性、应用性、国际性特点的背后,反映出金融法学对传统法学学科分类樊篱的突破以及重构,反映出金融法学于司法实践中运用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扩大,也反映出金融法学在抽象学术理念与具体制度设计上的某种全球性共识。就此意义而言,我国金融法学能够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高金融社会的形成与世界其他国家并肩站在金融法学研究与金融法制建设发展的最前沿。
《长安金融法学研究(第3卷)》主要包括:两岸保险法制比较研究、两岸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及相关金融法制比较研究,总共汇集了来自大陆、香港特区、台湾地区以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的论文39篇。这些论文是后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法制在两个层面发生的一种自适应过程:于宏观角度而言,是金融业对行业系统性风险产生原因、机理的重新审视与反思,以及对金融风险识别与控制机制的重构;于微观角度而言,金融法学则已渐渐走出以金融业之发展保护、约束规制之桎梏,而步入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理论探索与立法、司法实践之新天地。这一变化使金融法学在理论研究层面更具法学交叉学科特色;在实践层面,则必将促进以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或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为核心的新金融法制变得更细腻与独特。
《长安金融法学研究(第3卷)》由强力等编著。
强力
1961年10月生,陕西彬县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金融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
第一部分 两岸保险法制比较研究
后危机时代的中国保险法治的思考
日本新保险法与不实告知之免责条款
保险保障基金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法律问题研究
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风险防范
台湾地区“保险法”关于恶意复保险法律效果之检讨与修正建议
保险经纪人法律地位的重新确定及其与保险代理人相互区分的必要性质疑
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陷与罪罚重构
责任保险的法律正当性检讨
车险行业价格自律的反垄断法辨析
以新保险法为视角析保险合同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若干问题探析
第二部分 两岸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问题及完善
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与倾斜保护机制创新
金融消费者保护若干问题探讨
论金融消费纠纷的法律规制
证券投资者权益司法保障机制之检讨与完善——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受托人责任”在英美法上的原意以及其在金融消费保护法中的适用
雷曼迷你债券风波后的香港投资产品消费者保护制度
两岸金融ADR制度之法制发展动向
加强金融消费保护构建我国金融稳定发展的基础
浅谈现阶段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建设
第三部分相关金融法制比较研究
国库管理与监督制度的法理思考
现金流的法律内涵
法令遵循主管制度之发展及挑战——以金控集团之法令遵循主管制度为中心
公司法与银行法之交错:银行董事的注意义务
公司募集资金的手段: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
日本法中的附带全部取得条款种类股和排除小股东
日中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与民事责任比较
日本法对权益融资法律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台湾企业与金融机构重整破产法制之发展动向——退出市场机制之应然与金融监理法制之实然
难产的台湾融资公司规定
公司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美国对冲基金监管法律评述——兼论《多德一弗兰克法案》的改革
新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股指期货风险控制法律问题探析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综述
民间融资的规制与新型金融机构法律问题
司法治理“虚假按揭”的现实处境与能动举措——住房金融业务风险控制中的社会管理创新
反思日本公司资本制度规制的软化
日本法上的特别股制度
(四)金融监管机构 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分别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具体监管工作。虽然“三会”并没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能,但是,由于金融机构的业务与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三会”在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稳健运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实践中,“三会”确实也发布了一些规范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规定。 其中,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为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广泛的监管职权,包括制定规章、审批、检查、管理、指导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银监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开展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第一,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存款安全。其二,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遵守对信用卡客户的信息披露义务、保密义务,并完善客户投诉机制。第三,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方面,提出丁对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的检查要求。第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提示、保密等其他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证监会具有对证券发行和交易主体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广泛职权。目前,证监会主要通过加强对证券发行、上市的审批、资格审查和后续管理,尤其是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督,来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另外,证监会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对证券违法行为,特别是虚假陈述、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和其他欺诈行为的查处,也是行使这一职权的表现。 而保监会则负责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方面的职权一般体现在制定、发布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细化保险机构的经营规则,提高保险服务标准以强化保险机构的消费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的责任。同时,保监会对保险机构资本金和准备金的情况、偿付能力、资金运用合法性等问题进行检查监督,对可能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机构实施接管,推动保险合同纠纷处理机制等工作,也起到了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
强力等编著的《长安金融法学研究(第3卷)》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两岸保险法制比较研究,共收纳论文11篇;第二部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共收纳论文10篇;第三部分相关金融法制比较研究,共收纳论文18篇。其中前两部分是根据两年来年会议题所进行的编纂,第三部分则是对两年来金融法学其他理论问题的研究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