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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 编  

页数:

305  

字数:

238000  

内容概要

  本书结合实际生活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把《民事诉讼法》所针对的问题介绍如下:1、发生了民事纠纷如何解决;2、民事诉讼的管辖如何确定;3、谁可以提起民事诉讼;4、民事诉讼中对证据有何要求;5、民事诉讼程序如何启动;6、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书籍目录

上篇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11年10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问题
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
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
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
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
的规定(2005年4月5日)
诉讼费交纳办法(2006年12月19日)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03年12月23日)
中篇 实用问题
第一章 民事诉讼基本常识
1.什么是“民事诉讼”?除了诉讼之外解决纠纷的途径还有
哪些?
2.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3.人民检察院怎么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
4.人民调解和人民法院调解是一回事吗?调解协议具有法
律效力吗?
5.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民事诉讼的时效有多
长?
6.什么是诉讼期间?期间应该如何计算?
第二章 管辖
7.什么是“管辖”?确定管辖有什么意义?
8.什么是“级别管辖”?各级法院的具体分工如何?
9.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应该如何理解?
10.什么是“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在一般情况下如何确定?
11.如何确定原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
12.是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13.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4.合同纠纷案件是否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篇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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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错。收到的速度也很快。但书的角有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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