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与实例

《"适用与实例"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与实例》编写组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适用与实例"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与实例》编写组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与实例》目的在于帮助广发读者学习、了解婚姻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与实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条文为主线,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条文应如何适用做了详细而又深度的释解,并结合社会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介绍了法条适用中的常见情形。通过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与实例》,读者可以了解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的主要规定和注意事项,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书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遗弃】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附录一婚姻常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 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3.29) 附录二婚姻法律文书范本 婚姻状况公证书 婚前财产协议书 离婚登记申请书 离婚协议书 附录三实用流程图表 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流程图 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口适用要点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制度,因此,男女双方的结合属于重婚的,则为无效婚姻。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重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对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本法第七条已经作了规定,在此不作赘述,只要男女双方存在《婚姻法》第七条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则其婚姻关系即属于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第七条并没有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出详细规定。随着科技的进步,原来许多被认为无法治愈的疾病,通过现代医学手段都可以得到治愈,同样也有可能发现新的不适于结婚的疾病。因此,对于这类疾病的掌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由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具体规定。 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我国《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所规定的法定条件,不达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 对于当事人是否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在判断上应当以有关部门确定其婚姻效力时为准,假设男女双方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均未或者一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但是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效力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那么在这个时候,有关部门就不能以男女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确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对于法定婚龄的规定,也有例外,那就是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与实例》详尽解读引导法条适用,应用实例配合理解操作,结婚、离婚、夫妻财产、财产分割、家庭关系、救助措施、子女抚养、婚姻效力。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与实例 PDF格式下载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