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3-4
张仁善、 王公义 法律出版社 (2013-01出版)
张仁善 编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春季卷)》的内容涉及司法行政基础理论、各国司法行政比较研究、司法行政具体工作对策研究等方面,集中反映了当前司法行政理论研究的最新趋势和整体水平。
王公义,1952年生,陕西大荔人。研究员,博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司法部司法研究室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辑。主要从事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行政等领域的研究工作,对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监狱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有较深入的研究。
宪法与行政法 在分享制衡与分立制衡之间——中世纪威尼斯宪政的历史过渡性特征 学术自由的法学意蕴 政治文明视野中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建设研究 论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与审查规则——行政诉权保障的路径及发展趋势 自然资源国家主权的环境法意蕴及其体现 法律史学 中国古代判决的事实依据——以清代为例兼与法定证据的比较 “事以密成,语以泄败”——论中国古代的保密思想与法制 传统中国的“法治”概念及其现代性构建 民事法学 论台湾公共工程契约的债务不履行与实务问题——兼论大陆合同法之违约责任 诉讼理论与实践 19世纪英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析 裁判可接受性的“理想”与“现实”——源于听众理论的启示 反思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揭开侦查讯问功能的面纱——基于实证角度的分析 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多维透视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沙区模式研究 经济法学 免费排放权配额补贴构成论 “投资者风险自负原则”研究——以《证券法》第27条为中心 宏观调控决策权的重新审视 论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对合伙人的有限责任的限制 民族法律 试析藏族部落习惯法中的责任制度 会议综述 司法传统与司法现代化——江苏省法学会法律史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法治中国的当代使命——第八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综述
版权页: 第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作出“遵断”表示在前,官府认定事实在后。以前述表3案例7夏国俊与曾光远争地案的审判为例,夏国俊在案件审理时坚称曾光远越界占其土地播种,但在供词结束时称“今蒙恩讯,只求天断,小的情愿具结就是”,后来巴县堂判称夏国俊造假约强在他人田内生事。我们看到民事诉讼中这样奇特的现象,即当事人在不知道司法者会对事实如何作出认定之前,就已表示将要服判。这表明官府在对事实作出认定时并不依据当事人的承认为前提,因为不管官府怎样认定事实,当事人都已服判。 第二种情形是官府作出决定在前,当事人表示服判在后。清道光六年民妇张马氏在巴县供称: 小妇人将业内煤炭洞口佃于陈占富开挖,后陈占富等与他人在业内赌博生事,屡有歹人往来。小妇人恐酿命案,向陈占富退佃不允,小妇人具控。今蒙审讯,断令小妇人退还陈占富佃钱千文,佃约附卷。小妇人遵断具结就是。 这种官府先判、当事人再表示服判的供词在清代的司法档案中随处可见。很显然,当事人的服判同样不是官府对事实作出认定的前提。因此,无论是当事人先表示服判,还是后表示服判,都不影响官府判定的作出。清代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服判的现象表明了官府在审理自理案件时有着无可争议的权力,当事人除了表示服判外别无选择。因此,将服判解释为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亦须以当事人承认为前提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当事人不管是否承认,都不影响官府依据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清代的事实认定与前代一样,是以证据为主,这与清代刑事案件认定的证供一致模式有显著区别。 三、中国古代事实认定模式的特点及成因 中国古代审判中证据与口供的关系,笔者已经作了疏理。可以看出,两者的关系有两个特点:一是刑事审判的事实认定由以证为主发展到后来的证供一致。口供与证据在事实认定中通常缺一不可,口供既不能单独认定事实,亦非最重要证据,不能称之为证据之王。二是在民事审判中,口供的作用则更微弱,事实认定基本上以证据为主,口供既非不可缺少,更无单独定案资格。既然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审判中,口供都没有超越其他证据的特殊地位,当代法史学者为何会认为中国古代审判非常重视口供。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年春季卷)》由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