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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编写组 编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处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出版发行处  

作者:

《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编写组 编  

页数:

205  

前言

农民是弱势群体,农民是思想上离法律最远的群体。农民是最容易因为不懂法律而盲目行事,因为不懂法律而吃亏的群体。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地位也越显重要,农民的日常生活、衣食住行也越来越多地需要法律的指引和帮助,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发现,在农村的民事纠纷中,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很少。不是不需要法律,而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作用。如对农村土地征用、地方政府乱收费等政府违法行为,农民或许没有认识到这是法律问题,或许不知道该怎样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些,都是切实影响农民利益的核心问题。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采用强制手段征用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既不与农民好好协商,又定价很低;农民更反感的是借公益事业名义强征他们的土地,却多用于建机关办公楼、宿舍,搞形象工程如广场、剧场、公园等,甚至有部分领导为了受贿贪污批地;有的地方政府对商业用地进行强制征用,低价购进农民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这些问题都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内容概要

本书为“农村法律纠纷案例解析丛书”中的一本。全书深入浅出地为您介绍了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及应对方法。 本书语言力求简洁、平实,案例典型、真实、有代表性。本书的最后还附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方便农民朋友们查找。

书籍目录

序言前言案例1:要约邀请不等于要约案例2:如何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案例3:什么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案例4:如何认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案例5: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案例6: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不能混淆案例7:合同附随义务须履行案例8: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损失应赔偿案例9:悬赏广告中的悬赏费应该支付案例10: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案例11: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区分适用案例12: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案例13:合同的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案例1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应由谁来承担案例15:买卖合同中的质量条款须特别注意案例16:供电合同纠纷案例17: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案例18:借贷合同中的借条和收条有什么不同案例19:民间借贷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如何计算案例20: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案例21: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和定作人的义务案例22:交通事故致客运合同纠纷中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案例23:技术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案例24:无偿保管人对保管物丢失或毁损要不要承担责任案例25:认识仓储合同案例26:行纪合同不同于委托合同案例27: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案例28: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质案例29:旅游合同纠纷案例30:合同中应仔细区分“定金”与“订金”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后记

章节摘录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红星村村委会发给梅花牌录音机厂的电报到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现实经济生活中,分清楚要约和要约邀请是至关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合同是不是成立。什么是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或者发盘。发出要约的当事人被称为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被称为受要约人。一项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第一,要约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一项要约必须由特定的人发出,这个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为什么要约必须是特定人发出的呢?因为要约受要约人承诺生效,如果不是特定的要约人,承诺也就没有意义。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应该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如果要约的内容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受要约人承诺,那么,承诺后的合同是不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条款的,在这种情况下是矛盾的,因此,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那么,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呢?从原则上讲,一份合同必须达到具体化程度,否则不能成立,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应该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合同的主要条款应该具备:标的;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第三,要约表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就受其约束。

后记

农村各种纠纷的发生,一方面是普遍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村的贫穷、农民地位低下、农业不发达、农村经济发展缓慢。1978年,在我国农业已经通过价格“剪刀差”、统征统购为工业化买了近30年单、城乡二元结构已经相当突出的情况下,农村“包产到户”以及随后全社会拉开的大规模工业化进程,实际让我国农业从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人多地少,生产形式退化,农产品价格设置不合理,农民参与农产品市场交易途径不通畅,农村管理机构臃肿、职能混乱且高度行政化,农民进城成本居高不下,户籍、学籍改革滞后,农业生产成本过高,农村税费一度膨胀。虽然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层一直在呼吁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一个不断膨胀的管理体系的存在,农民的实际负担根本无法减轻,与少数高层官员的腐败主要来自受贿,且基本为个人间的行为不同的是,部分让农民抱怨不止的过高税费,是某些农村最基层管理机构以机构的名义对农民进行赤裸裸的掠夺,这其中,农民主要用于参与市场交易的一些土特产品、农副产品,是这些管理机构眼中的一块肥肉,围绕这些产品有特产税、市场交易附加税、防疫费甚至运输许可费等。这些名目繁多,让人防不胜防的收费,无疑会削弱农民的盈利能力,而且损害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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