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监察人制度研究
2011-1
知识产权出版社
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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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是一种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是一种关于财产移转及管理的巧妙设计,适应性极强,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对受益人权益的保护是信托制度的核心内容。信托成立后,信托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尤其是在受益人不特定、不存在等情形下,受益人不能监督或无法监督,使得受益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而信托监察人恰恰能弥补特定情形下受益人监督不力的缺陷,有效保障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信托监察人最早出现于1984年库克群岛(Cook Islands)的离岸信托(offshorle trust)法律制度中。1922年,日本首先在其信托法中确定了信托监察人制度。后来,美国也以成文法的形式在部分州法和《美国统一信托法典》中确立了这一制度。1996年我国台湾地区仿照《日本信托法》在其“信托法”中规定了信托监察人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信托监察人制度不区分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均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只在公益信托中规定了信托监察人制度,在私益信托中没有规定。在私益信托中,当受益人不特定、不存在或其他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认为有必要时,受益人的权益缺乏保障。因此,我国私益信托中有必要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 为系统地构建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本书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对信托监察人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对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介绍信托监察人的概念,对信托监察人的历史发展进行深入考察,并对主要国家的立法模式作出比较;其次,将信托监察人制度与信托制度进行联结考察,剖析信’托监察人在信托关系中的角色特征,通过与其他制度以及其他信托监督方式的比较,进一步阐述信托监察人的重要性及在特殊情形下在整个信托关系中的重要地位;再次,系统阐述信托监察人的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和资格,信托监察人的选任和变更,以及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最后,对我国私益信托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信托监察人制度现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深入分析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不足以及在私益信托中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以证券投资基金(我国典型的信托产品)作为实证分析,指出我国营业信托投资者(受益人)自我保护机制的缺失,论证我国在私益信托(包括营业信托)中引入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实践意义。在参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信托监察人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
雷宏,女,1971年出生,河南省平顶山市人。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是信托法、金融法。近年来在美国律师协会杂志《The Globe》《金融与经济》《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法学专业论文十余篇。现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和融资、信托、建设工程、房地产、知识产权。
第一章 引言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一、研究的源起和目的 二、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我国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二、国外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研究内容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范围、概念界定和主要内容 第四节 本书的主要创新点第二章 信托监察人制度基础理论 第一节 信托监察人的概念 一、信托监察人的概念 二、信托监察人的特征 三、信托监察人的分类 第二节 信托监察人的历史发展 一、信托监察人的产生和早期发展 二、信托监察人制度在美国的发展 三、大陆法系对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创设 四、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发展历程及趋势 第三节 信托监察人制度在各国的立法模式和位置 一、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立法模式 二、信托监察人在信托法中的位置第三章 信托监察人制度与信托制度的联结考察 第一节 信托法律关系与信托监察人的角色特征 一、信托当事人的权利配置 二、信托监察人与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信托监察人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一、信托监察人与信托受益人的代理人 二、信托监察人与信托财产管理人 三、信托监察人与信托共同受托人 四、信托监察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三节 信托监察人监督与其他信托监督的关系 一、内部监督机制 二、外部监督机制 第四节 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价值和弊端 一、信托监察人制度的价值 二、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弊端第四章 信托监察人的设立与变更 第一节 信托监察人的设立条件 一、受益人不特定 二、受益人尚未存在 三、为保护受益人的利益有必要时 四、目的信托 第二节 信托监察人的设立方式 一、私益信托:自愿设立 二、公益信托:强制设立 第三节 信托监察人的资格 一、信托监察人资格的概念 二、信托监察人的消极资格 三、信托监察人的积极资格 第四节 信托监察人的产生与变更 一、信托监察人的产生 二、信托监察人的变更第五章 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信托监察人的权利 一、信托监察人权利的概述 二、监督受托人的权利 三、监督信托管理情况的信托监察人权利 四、报酬请求权、支出费用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五、多数信托监察人的议事规则 六、小结 第二节 信托监察人的义务 一、依照信托文件监督受托人的义务 二、注意义务 三、忠实义务 四、公平义务 五、小结 第三节 信托监察人的责任 一、责任设置的争议 二、信托监察人的责任设置第六章 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构建过程及现状分析 第一节 我国《信托法》出台前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立法状况 一、信托监察人制度缺失 二、纵向行政管理问题突出 第二节 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立法过程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出台:仅限于公益信托 二、我国引入私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必要性 第三节 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之实践探讨——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一、选择证券投资信托为实证研究对象的原因 二、我国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监督机制的分析与思考第七章 完善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外国法的立法动向对完善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启示 一、外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法典化值得借鉴 二、两大法系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差异 三、完善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必要性 第二节 我国信托监察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信托监察人制度,以全面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二、将信托监察人放在信托关系人一章 三、明确信托监察人的资格 四、明确规定信托监察人的辞任、解任以及新信托监察人的选任 五、制定多数信托监察人职务的执行规则——以证券投资信托为例 六、明确规定信托监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参考文献附录 对我国《信托法》的立法建议——在第四章新增第四节“信托监察人”
(一)研究范围和概念界定 首先,信托分为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私益信托是指出于私益目的,即委托人为了本人或者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其他人获得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主要有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两种形式。公益信托是指出于公益目的,即使整个社会获得利益为目的的信托。因为公益信托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各国对公益信托都设立有信托监察人制度或者类似制度。美国是由各州检察长负责监督,英国由公益委员会负责监督,其职能相当于信托监察人。各国对于公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的设置和研究较为成熟,而且我国在公益信托中也设立了信托监察人制度,但是在私益信托方面,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权利义务设置方面存在不同。相比较而言,我国信托制度还不完善,尚未在私益信托中建立这一制度。而信托监察人能够在私益信托的特定情形下对受益人的权益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研究意义重大。因此,本书研究的对象是私益信托中的信托监察人制度。 其次,信托还分为国内信托与离岸信托。离岸信托又称为境外信托或外国信托,一般是指由本国居民委托设立,日常管理在境外进行的信托。因为离岸信托有较为特别的规定,与传统的信托原理有所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