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经典判例
2010-10
知识产权出版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451
本书中的61个案例是从2007年北京法院审结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涵盖了该年度北京法院审理的全部新类型、疑难复杂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其中所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会使读者深受启发,对权利人维权、企业依法经营、避免侵权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广大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诉讼代理人、专家学者的工作和学习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专利 1.“轻质多孔材料填充体”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张连勤诉天津市泰冠建材工贸有限公司 2.“垫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陈.树强、桐乡市石桥布艺有限公司诉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魏雄军 3.“长城瓶贴”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粮酒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河北昌黎县东方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4.“氨氯地平对映体的拆分”的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张喜田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 5.“复方铝酸铋颗粒及制备工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营口奥达制药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医院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 6.“暖风机(PGKl50一M)”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深圳市顺章电器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慈溪市雄生电器有限公司 7.“水龙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科勒公司诉北京关联天地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上海德力洁具、有限公司、温州市科耐洁具有限公司 8.“加固地基的施工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王继忠诉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9.“逆流旋转清洁液体过滤器”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阿一卡尔塑料制品公司诉北京滨特尔洁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0.“饮料瓶”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杭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其他知识产权
二审法院认为: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对于瓶贴类的外观设计,鉴于其在客观上实际起到识别性功能,在判断外观设计的近似性时,不仅应包括对其自身形状、图案、色彩及三要素之间组合近似性的判断,还应适当考虑该瓶贴外观设计在市场使用状态下是否使一般消费者对其所标示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本专利的外观设计视图虽包括主视图和后视图,但其后视图是从外观设计产品的背面视角观察到的平面图,在市场使用状态下,本专利后视图对消费者来说并不产生视觉上的显著影响,故在判断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近似性时,应当以本专利的主视图为判断客体进行对比。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存在一定的区别,但二者均为酒瓶瓶贴外观设计,整体形状均为长方形,并都分为上、中、下三部分,都有“长城”文字及图案的显著标志,均主要使用于葡萄酒产品的酒瓶,且瓶贴外观设计客观上在消费者群体中具有识别功能,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构成显著性影响,原审法院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近似外观设计并无不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构成近似外观设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虽参照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近似设计,但并未将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原审判决的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认定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构成近似设计的前提下,宣告本专利无效并无不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及无权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担。
《知识产权经典判例(5)》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书还不错,但还没来得及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