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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

译者:李扬 知识产权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知识产权  

作者:

译者:李扬  

页数:

91  

译者:

李扬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知识产权出版社自成立以来一直秉承“为知识产权事业服务、为读者和作者服务、促进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办社宗旨,竭诚为知识产权领域的行政管理者、高校相关专业师生、法律实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出版服务。 为满足国内学术界、法律实务界对相关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了解、学习及研究需求,知识产权出版社组织国内外相关法学知名学者翻译出版了这套“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译丛”,涉及的外国法律主要包括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最新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陆续出版的相关法律(中文译本)包括:《外国专利法选译》《日本商标法》《日本著作权法》《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美国专利法》《美国商标法》《美国著作权法》《德国著作权法》《德国商标法》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洲际的知识产权法律中译本也将适时分别推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适用范围第二章 作者的权利 第一节 作品 第二节 作者 第三节 权利的内容 第一小节  总则 第二小节  作者人格权 第三小节  著作权的权利种类 第四小节  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五小节  著作权的限制 第四节 保护期限 第五节 作者人格权的人身专属性等 第六节 著作权的转让和消灭 第七节 权利的行使 第八节 根据裁定对作品的使用 第九节 补偿金等 第十节 登记第三章 出版权第四章 著作邻接权第五章 私人录音像补偿金第六章 纠纷解决第七章 权利侵害第八章 罚则

章节摘录

(一)为了播放以外的目的或者前款但书规定的目的,使用或者提供根据前款规定制作的录音介质或者录像介质的人。(二)获得他人提供的根据前款规定制作的录音介质或者录像介质后,再将该录音介质或者录像介质提供给其他播放组织进行进一步播放的播放组织。第九十四条(通过播放用的固定介质等进行的播放)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享有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的人已经许可播放其表演的,除该许可的播放外,在下列的播放中,也可以播放其表演。(一)经过许可的播放组织使用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制作的录音介质或者录像介质进行的播放。(二)使用经过许可的播放组织根据前条第一款制作并提供的录音介质或者录像介质进行的播放。(三)使用经过许可的播放组织提供并经过许可的播放节目进行的播放(前项规定的播放除外)。在前款规定的前提下,在该款各项所列播放中播放表演的,各项规定的播放组织,必须向对该表演享有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的人支付合理的报酬。第九十四条之二(对播放的表演进行的有线播放)有线播放组织,在有线播放播放的表演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不向听众或者观众收取任何费用(指以任何名义就该表演的提示获得的对价。下条第一款中的含义相同)的除外),必须向该表演(限于著作邻接权保护期限内的表演,而且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表演除外)的表演者支付合理的报酬。第九十五条(商业录音制品的二次使用)播放组织和有线播放组织(本条以下以及第九十七条中称为播放组织等),使用经过享有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权利的人的许可而对其表演进行录音的商业录音制品进行播放或者有线播放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不向听众或者观众收取任何费用,并且在接收该播放的同时进行有线播放的除外),必须向该表演(限于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而且在邻接权保护期限内的表演。第二款到第四款规定中的表演含义相同)的表演者支付二次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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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著作权法》是外国知识产权法律译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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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法条,要看过专著才理解的了


很薄的书,应该还可以看看,日本的著作权法条而已


是法典原文


工具书之一,用起来还算是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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