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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经典判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编  

页数:

628  

内容概要

本书是从北京市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08年审结的案例中精选出部分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汇编而成,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资料价值。 读者对象: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法律实务工作者及理论研究人员。

书籍目录

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其他知识产权

章节摘录

  因此,在仅凭权利要求无法确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发挥其解释权利要求的功能,以帮助确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均未以明确的文字表述本专利的探纱器系内置式、外置式或者同时包括内置式和外置式,各方当事人对本专利的探纱器究竟系内置式还是同时包括内置式和外置式各持异议。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虽然使用了“用于喂纱器中”的描述,但这并不表明本专利的探纱器必然为内置式。因此,仅从权利要求书无法断定本专利的探纱器应为内置式还是应同时包括内置式和外置式。根据《专利法》的前述规定,此时可以用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本专利说明书中图10所记载的探纱器为外置式,且将本专利的探纱器解释为外置式不仅不会扩大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反而会限制和缩小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法院判定本专利的探纱器为外置式,原审法院对本专利探纱器的位置判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专利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H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节规定,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专利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进行比较,而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如果发明专利与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发明在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  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进行比较: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探纱器具有一个触脚、由触脚构成的可与纱线接触的基本上平的接触面、触脚在其接触面有不问断的表面等技术特征,其中由触脚构成的与纱线的接触面无论是否与纱线接触,其都处于“基本上平的”状态。而对比文件l图2A零件66与纱线27的接触面明显是不平的,只有在与纱线27接触时因受到纱线27的挤压才可能形成如图2B所示的基本上是平的接触面。其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是触脚在其与纱线的接触面有一不问断的表面,而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相同或类似的“不问断的表面”这一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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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很不错,不过就是案例有时候没有分析的很透彻。


大师级作品,值得一读。


涵盖了专利,商标等庭审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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