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
2011-6
知识产权出版社
房保国 编
226
无
刑事证据潜规则与显规则相对应,是影响我国当前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具有隐蔽性、约束性、稳定性和普遍性等特征。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等证据种类的运用存在诸多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品性和倾向性证据排除规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等刑事规则也产生了异化。刑事证据潜规则的产生存在制度内的原因和制度外的因素,应当在多方面予以克服和改进。《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对此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研究。
《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的主编房保国君是证据法学领域内实力派的青年才俊。
房保国,1976年10月生于山东省枣庄市。200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出版专著《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你有权保持沉默》,译著《宪法与刑事诉讼》,合著《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诉讼法的现代理念》,参著《证据法学研究》等10部,于《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发表论文八十余篇。
第一章 刑事证据潜规则概述
一、潜规则的概念与特征
二、刑事证据潜规则的概念界定与要素分析
三、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章 各种刑事证据在运用中的潜规则
一、物证、书证在运用中的潜规则
二、证人证言在运用中的潜规则
三、被害人陈述在运用中的潜规则
四、口供在运用中的潜规则
五、鉴定意见在运用中的潜规则
六、勘验、检查笔录在运用中的潜规则
七、视听资料在运用中的潜规则
第三章 刑事证据规则在适用中的潜规则
一、刑事证据规则概述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四、意见证据排除规则
五、品性和倾向性证据排除规则
六、不能用以证明过错或责任的证据规则
第四章 刑事证据潜规则存在的原因
一、发现真相的“证据学”和限制发现真相的“证据法学”之博弈
二、刑事证据潜规则存在的制度外原因
三、刑事证据潜规则存在的制度原因
四、程序性制裁方式的缺失
第五章 刑事证据潜规则存在价值的再评价
一、辩证看待刑事证据潜规则存在的二元价值
二、刑事证据潜规则的积极影响
三、警惕刑事证据潜规则的负面价值
第六章 摆脱刑事证据潜规则的法治进路
一、重塑法治观念——破解刑事证据潜规则存在的文化土壤
二、诉讼构造的再设计——破解刑事证据潜规则存在的制度土壤
三、程序性制裁制度的确立——刑事证据潜规则的制度救济
后记
版权页:第二,我国现行立法对于犯罪现场保护义务的规定过于粗糙,导致其可行性很差,在实践中沦为一纸空文。首先,在警察未到达现场之前,案件当事人、普通民众极可能对现场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个人的现场保护义务。但是义务内容为何,违反义务的后果怎样,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但是普通民众的保护义务不宜过重,否则必然难以落到实处。要解决群众、当事人等对现场造成破坏的问题之关键,在于警察在刑事案件发生时要及时出警,划定现场保护区域。其次,现场保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其保护现场的义务如何,目前这属于公安机关对内部人员职责范围划分的内容,未由法律进行具体规定。这种制度安排带来的问题是,如果现场保护人员违反程序规定,没有尽到保护好犯罪现场的义务,利害关系人如何进行救济?另外,现场保护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其权利、义务内容如何等,目前立法都没有具体规定。最后,现场勘察人员到达现场后,其保护现场的义务是什么。对此.法律有一些零散的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其实践效果也不好。我国的现场勘察人员专业性和现场保护意识皆差强人意,加之现场保护的前期工作不到位,对现场勘察人员的工作造成许多困扰。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对犯罪现场保护进行体系的安排,明确现场人员各自的义务内容,并且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例如,美国警方的三层次犯罪现场保护方法,将犯罪现场的保护区域划分为三层,最中间一层,即第三层为核心管制区,理论上只有犯罪现场勘察人员才可以进入;第二层为局部管制区,紧临着犯罪现场,防止官方无关人员人内,可以在该层设置指挥中心。
《刑事证据潜规则研究》为证据法学论丛之一。
无
写的很好,很能反映当下证据收集的现实
是一本好书,刑辩律师应当看,但深度不够
这本书独到最后很不满意,不晓得作者是否有顾虑,激烈的笔锋到最后转了,转的我的有些失望,感觉作者是有所顾虑,再者感觉作者的时间经验比较少,他做在象牙塔里来写这个实践性很强的课题,挑战不小,不过写到最后也算是失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