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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律法规规章汇编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编 知识产权
出版时间:

2012-2  

出版社:

知识产权  

作者: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编  

页数:

482  

前言

  序言:  自1984年我国《专利法》颁布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出现的新形势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程的新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陆续在1992年、2000年和2008年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三次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中国专利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全国专利工作的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配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生效实施,指导和规范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授权、专利权的实施和保护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实践。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专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此同时,上述法律规范也需要顺应国际国内形势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和系统的梳理,并定期清理那些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因时势变迁而失去了现实规范作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自1990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多次对自1984年以来发布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向公众公布清理结果。最近的一次清理工作于2010年底完成。  编辑、出版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是向社会反映专利法制建设历程和总体情况、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方式之一。自1985年起,原中国专利局就对颁布的专利法律法规规章按年代、分阶段进行编辑、出版。2002年7月出版的《专利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是第一次完整收集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相关的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知识产权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准确、完整的法律资料。此后,我们在2007年6月又将新颁布和修订的相关法规规章增补到汇编中并重新予以出版。  2007年到2011年这四年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先后完成了新一轮的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随即颁布和修改了一系列与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专利法律法规规章汇编》也应当进行更新和补充。对于最近几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结果,更需要在汇编中予以体现。有鉴于此,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我们重新收集整理了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汇编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删除了已经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时为保证汇编的精炼、实用,我们删除了部分虽然没有明令废止,但由于时势变迁,或者已经失去了现实规范作用,或者仅仅是公示公告相关事项,或者属于行业标准而不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在未收录的局令、公告名录中予以说明。  本书内容翔实完整,是一部实用性极强的法律工具书。希望能作为专利工作者的重要参考书目,继续发挥为知识产权法律研究和实践提供准确、完整法律资料的作用;同时帮助社会公众清楚、全面了解与专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信息,促进专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的法律文件一般都没有标题,为了便于读者查找,我们在目录中根据该文件的内容概括了相应的标题信息。另外,为方便读者使用,本书在目录编排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专利局)令及公告分别用小5号书宋字及小5号仿宋字标出了其公布的具体日期及对应的内容。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2011年12月

内容概要

  本书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辑,收录了从1984年3月到2011年7月专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几乎涵盖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前身中国专利局所发布的全部法律法规,便于广大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以及从事与专利相关工作的人们更好地了解、学习、宣传和实施专利法律法规。

书籍目录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防专利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一号)(1990年9月19日)
规章清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五号)(1993年11月23日)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七号)(1995年5月28日)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十号)(1999年12月15日)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
优先权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十一号)(2001年9月18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十六号)(2001年11月28日)
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十七号)(2001年11月28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二十一号)(2001年12月31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二十二号)(2002年4月27日)
规章清理目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四号)(2002年7月25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五号)(2002年12月12日)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九号)(2003年5月30日)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号)(2003年6月6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一号)(2003年6月13日)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二号)(2003年7月14日)
《专利申请号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三号)(2004年1月7日)
《专利文献号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四号)(2004年1月7日)
《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七号)(2005年11月29日)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三十九号)(2006年10月12日)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五号)(2007年8月27日)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七号)(2008年8月25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八号)(2008年8月25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四十九号)(2008年9月26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三号)(2009年9月29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四号)(2010年1月21日)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五号)(2010年1月21日)
《专利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2010年8月26日)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七号)(2010年8月26日)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八号)(2010年11月15日)
《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九号)(2010年11月26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号)(2010年12月29日)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一号)(2011年3月28日)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六十二号)(2011年6月27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二〇〇六年第一号)(2006年1月10日)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八号)(1985年3月12日)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八号)(1993年5月3日)
专利局地址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一号)(1995年8月21日)
《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五十七号)(1997年12月29日)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三号)(1998年11月30日)
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2001年1月15日)
专利收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六号)(2001年6月14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更名挂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八十号)(2001年12月10日)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延长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八十四号)(2003年1月3日)
批准34家国防专利代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八十八号)(2003年5月16日)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九十一号)(2003年6月30日)
公告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启用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九十二号)(2003年7月14日)
关于《专利申请号标准》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〇〇号)(2004年3月9日)
公告电子专利申请相关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〇一号)(2004年4月26日)
公告《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
资格考试的安排》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〇九号)(2005年11月18日)
公告新版专利证书及专利证书副本有关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一〇号)(2005年11月18日)
公告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有关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一一号)(2005年11月18日)
公告新版《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等文件启用事宜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一七号)(2006年6月2日)
公告各地代办处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一八号)(2006年9月18日)
设立福州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二〇号)(2006年12月30日)
公告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负责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二四号)(2007年4月30日)
公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负责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二五号)(2007年8月6日)
公告不予适用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部分条款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二七号)(2007年9月29日)
设立乌鲁木齐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二八号)(2007年11月13日)
关于确定我国非专利最低文献量的说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三〇号)(2007年12月6日)
设立南宁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三三号)(2008年3月14日)
设立南昌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三四号)(2008年4月10日)
公告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的有关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五号)(2008年6月27日)
公告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六号)(2008年6月27日)
有关PCT申请费用减、退、免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三七号)(2008年7月15日)
关于缴纳恢复优先权请求费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三九号)(2008年11月11日)
设立合肥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四〇号)(2008年11月25日)
设立银川代办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四七号)(2009年6月10日)
试行《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五二号)(2010年2月24日)
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缴专户的账户信息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五六号)(2010年4月16日)
设立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五七号)(2010年12月2日)
首批通过2010年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五九号)(2011年1月30日)
第二批通过2010年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六〇号)(2011年4月1日)
同意撤销淄博科信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六一号)(2011年5月6日)
公告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六二号)(2011年5月30日)
同意撤销北京市沃尔森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一六三号)(2011年6月21日)
公告台湾居民参加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事项
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专利局、卫生部、农牧渔业部文件[(85)国专发法字第148号](1985年9月10日)
颁发《关于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国家科委文件[(86)国专发法字第13号]
(1986年2月1日)
颁发《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文件[国专发法字(1988)第24号](1988年3月1日)
《关于向申请人出具优先权证明的办法》
中国专利局文件[国专发法字(1993)第47号](1993年3月26日)
关于印发《关于对海峡两岸专利交流活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文件[国专发法字(1993)第307号](1993年12月18日)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中国专利局文件[国专发审字(1994)第28号](1994年2月15日)
关于印发《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中国专利局文件
[署监(1997)202号](1997年3月11日)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附 录
附录一:废止的局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名录
附录二:未收录的局令和公告名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六条国防专利在保护期内,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国防专利权终止后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国防专利机构可以作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但是对在申请国防专利前已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应当征得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同意。 被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防专利权人)可以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申请;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军队单位的,应当附送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的意见。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变更密级、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在该机构出版的《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并通知国防专利权人,同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报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转为普通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解密的国防专利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 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应当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保证国防和军队建设不受影响,并向国防专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报送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审批。 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总装备部应当自国防专利机构受理申请之13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防专利机构登记,由国防专利机构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国防专利申请权或者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第九条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国防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和其他国防专利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 第十条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国防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国防专利机构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或者经过机要通信以及其他保密方式传交国防专利机构,不得按普通函件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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