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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2011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编委员会 编 中国经济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5  

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编委员会 编  

页数:

855  

字数:

1300000  

内容概要

  一、本卷《年鉴》系总第九卷,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年度发展新特点,《年鉴》对部分篇章进行调整与补充。全书分为六个部分,包括:第一部分(特载)、第二部分(市场发展综述)、第三部分(综合数据统计)、第四部分(基金市场体系)、第五部分(政策与法规)和第六部分(附录)
  二、本卷《年鉴》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分类方式进行编辑。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两大类。开放式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在此基础上,为方便研究,《年鉴》将ETF基金、QDII基金单独分列规类。为体现近两年基金市场的发展,从2009年开始,?年鉴》将封闭式基金细分为传统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
  三、中国证监会2010年末、2011年上半年末基金数量统计为704只、810只,包括华安国际配置基金。考虑该基金未按ODII基金信息披露规则进行相关披露,年鉴》在数据统计中剔除了华安国际配置基金,2010年末、2011年上半年末基金数量分别为703只、809只。
  四、为体现市场发展,本卷《年鉴》新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内容的编辑。
  五、《茸鉴》中的"基金"特指证券投资基金;为增加检索途径,目录编排按各章节顺序进行;篇章中,"基金市场体系、基金行业大事记、基金曰历"均以时间为序进行编辑、"部分彩图与综合数据统计"篇中的数据截至时间为2011年6月30曰:"基金专论、基金市场体系、政策与法规"部分内容截至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数据统计篇中由于四舍五入,总计与分项相加略有误差。
  六、《年鉴》中的数据主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加以汇总、统计,来源2010年、2011年上半年基金年报、中报、季度报告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对外公开的网站信息,并经各编委单位相关领导审核;部分内容参考了相关行业单位及媒体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基金图片部分来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其他由相关行业机构及媒体单位提供。

书籍目录

基金公司地区分布图
基金市场地区分布图
基金数字
基金日历
基金图片
编辑说明
编委会
编委风采
序言
第一部分 特载
 第一章 领导讲话
 第二章 基金专论
第二部分 市场发展综述
第三部分 综合数据统计
第四部分 基金市场体系
第五部分 政策与法规
第六部分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三)市场环境 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投资者以散户为主,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机构投资者。近十年,随着公募基金和券商的壮大,机构投资者已经从无到有发展起来,并在量变的积累中逐渐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力量。但从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经验和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实践来看,如果机构投资者较为单一,不利于改善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也不利于引入多样化的投资思路和理念,无法真正起到市场“稳定器”作用。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曾指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要有一支实力强、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大力培育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发展机构投资者将是未来资本市场建设的主要方向”。而私募基金因其更为开放的思路和灵活的投资,已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并与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形成互补,有效充实了专业理财机构队伍,为不同需求的投资者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如公募基金通过公开方式发行,主要面向大众客户,并在严格的法律体系下从事标准化资产管理业务;而私募基金则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主打高端客户,提供个性化理财服务。截至2011年6月底。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在4万亿元左右:公募基金管理规模为2.3万亿元;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规模近1,300亿元;私募基金规模也在1万亿元以上1私募基金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阳光化程度低。目前,阳光私募的规模仅为1.000亿元左右2,占私募基金总规模的10%,这意味着真正进入阳光化运作的私募基金还是少数,阳光私募只是“冰山一角”;二是发展不平衡。目前,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地域分布极度不平衡。无论是基金公司数量,还是发行私募产品的数量,均呈现深圳、上海和北京三足鼎立之势,而形成这种分布与地方的金融政策、金融地位和投资者意识等因素有很大的关系。 (四)监管环境 目前,私募基金监管环境相对宽松,以事前报备、机构自律为主,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往往仅对发行私募基金的机构履行监管职责,并不涉及对基金产品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管职能。如银监会作为信托公司的监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的职责,但对信托公司发行的阳光私募,仅要求其作为一项产品履行报备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公司的设立审核部门,只负责审核合伙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不对其日常经营进行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市场参与者履行监管职责,即对私募基金设立及其相关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进行监管,无法对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履行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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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2011)(总第9卷)》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主办,是中国首部系统、全面记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与发展进程,逐年编撰、连续出版的大型史料性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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