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2012-9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王志毅
169
364000
《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评注/新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系列丛书》编著者王志毅。
有助于项目发包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和咨询机构、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保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培训机构、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机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加深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合同条款的理解,学习和掌握洽谈、签订、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合同条款的技巧。本书也可供相关高等院校和培训机构教学研究人员参考使用。
王志毅,北京市房地产学会政策法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计算机工业学校法制副校长,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等多所高校兼职法学讲师。1996年取得律师资格。 主编、参编《合同法导论》、《立案指南》、《房地产诉讼与仲裁操作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物权法律全书》、《房地产诉讼与案例精解》、《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风险管理指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新论与实务》、《建造师必读法律法规汇编》、《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评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法律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用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合同条款评注》等著作二十余部。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导读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协议书》评注与填写范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通用条件》评注
第1条 定义与解释,通用条件评注
1.1 定义
1.2 解释
第2条 监理人的义务,通用条件评注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4 履行职责
2.5 提交报告
2.6 文件资料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第3条 委托人的义务,通用条件评注
3.1 告知
3.2 提供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3.6 答复
3.7 支付
第4条 违约责任,通用条件评注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3 除外责任
第5条 支付,通用条件评注
5.1 支付货币
5.2 支付申请
5.3 支付酬金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第6条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通用条件评注
6.1 生效
6.2 变更
6.3 暂停与解除
6.4 终止
第7条 争议解决,通用条件评注
7.1 协商
7.2 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第8条 其他,通用条件评注
8.1 外出考察费用
8.2 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8.4 奖励
8.5 守法诚信
8.6 保密
8.7 通知
8.8 著作权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_2012_0202)《专用条件》评注与填写范例
第1条 定义与解释,专用条件评注与填写范例
1.2 解释
第2条 监理人义务,专用条件评注与填写范例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4 履行职责
2.5 提交报告
2.7 使用委托入的财产
第3条 委托人义务,专用条件评注与填写范例
3.4 委托人代表
3.6 答复
第4条 违约责任,专用条件评注与填写范例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5条 支付,专用条件评注与填写范例
5.1 支付货币
5.3 支付酬金
第6条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专用条件评注与填写范例
6.1 生效
6.2 变更
第7条 争议解决,专用条件评注与填写范例
7.2 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第8条 其他,专用条件评注与填写范例
8.2 检测费用
8.4 奖励
8.6 保密
8.8 著作权
第9条 补充条款,专用条件评注与填写范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附录 评注与填写范例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评注与填写范例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评注与填写范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m20120202)评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