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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黄德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

黄德林  

页数:

294  

内容概要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国家“两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借鉴了人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论、公共物品理论以及外部性理论的研究成果,注重规范分析、实证研究、应用研究。采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生态学、资源经济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研究的方法,力求健全、完善与创新当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立法,把握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前沿。  具体而言,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全面、深入探讨;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进行了全面、科学、合理的构建;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立法涉及的保护区的环境管理、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污染专项资金、污染生态补偿、污染的法律责任以及公众参与等问题作了深入论证。  本书的创新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运用多种理论成果论述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的理论基础,并从多种角度系统论证了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同时,注重研究、借鉴国外饮用水源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新《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正反两个方面的评价,并对我国饮用水源立法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与创新饮用水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防治制度体系等具体建议。此外,本书还专门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证。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研究》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立法进行了全面性、开拓性、创新性的研究,观点新颖,论证充分翔实,为完善我国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也为高校师生学习、深入研究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立法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不失为高校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学者、立法部门研究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立法问题的重要参考资料。

作者简介

  黄德林,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哲学学士学位。1987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毕业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获工学博士学位。1998-1999年在日本广岛大学法学部做高级访问学者。主持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基金、中国博士后基金等省部级项目8项,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生态文明与环境法制建设》。公开出版《自然遗产保护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制度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等18部著作。在《中国行政管理》、《法学评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等杂志发表论文80余篇。论文《对公务员实施“负激励”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著作《公共关系与和谐社会构建》、系列论文《自然遗产保护政策与体制创新研究》分获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湖北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研究报告《长江三峡巴东库段地质灾害评价与防灾减灾决策支持系统》获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首届湖北发展研究奖三等奖。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必要性一 饮用水水源的概念二 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必要性与迫切性第二节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现状一 我国饮用水水源污染现状二 我国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调控现状第三节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的意义一 保护饮用水水源是保护人权的需要二 保护饮用水水源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三 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是“十一五”水利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四 保护饮用水水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五 保护饮用水水源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第一章 饮用水立法的理论基础第一节 人权理论一 人权理论概述二 与饮用水相关的基础人权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理论一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生二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三 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四 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思想五 可持续发展的特征六 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我国的发展——科学发展理论七 基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饮用水保护第三节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论一 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理论概述二 自然的权利理论三 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四 基于人与自然和谐理论的饮用水保护——上升为法律的要求第四节 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一 公共物品理论二 外部性理论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研究第一节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一 保护饮用水是保障基本人权的最基本要求二 通过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是完善我国水资源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三 保护饮用水是保护环境的需要四 保护饮用水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人民幸福感的现实需要五 保护饮用水是缓解我国严峻的饮用水保护形势的需要六 保护饮用水是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需要第二节 饮用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可行性一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为饮用水保护立法提供了契机二 经济建设的巨大成就为饮用水保护立法提供了物质基础第三章 新《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拓展第一节 新《水污染防治法》出台的背景……第四章 国外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借鉴第五章 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制度体系的构想第六章 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立法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论证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2.健全我国饮用水水源应急制度  饮用水水源事故应急制度是一项事后救济制度。当饮用水水源出现污染事故后,就应当启动饮用水水源事故应急方案。具体来讲,饮用水水源应急级别包括两级:一级,饮用水水源水质多项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饮用水水质感官异常,有人群发病病例;二级,饮用水水源水质多项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水质感官异常,发生水媒传染病病例。企事业单位在发生一级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第一时间报告环保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通报相关单位和个人,避免或减少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应急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指挥机构的纵向设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应急方针与应急原则、应急预案与应急准备、应急信息管理、事件的初步评估、应急开始与结束的宣告、区域应急措施的衔接、应急保障、应急教育、疾病救治、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当饮用水水源水质降到预警一级,污染事故危机解除,应急方案实施宣告结束。  (三)构建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  新《水污染防治法》虽对公众参与保护水资源有制度保障,却没有放宽公众参与的权限,而公益诉讼制度也只是初露端倪。为了加大饮用水资源保护的力度,与国际先进经验接轨,构建我国饮用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势在必行。  1.引进“公民诉讼”条款  所谓公民诉讼,是指原则上利害关系人乃至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法律规定或主管机关核定的污染防治义务,包括私人企业或政府在内的污染源提起民事诉讼,以环境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引进这种借民众对环境保护的关切而参与法律执行的制度,足以减少许多因执行不力所造成的自力救济事件,将公众引向制度内的参与,推进环保事业发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中,应当确立社会公众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体地位。为避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以及对行政机关环境决策失误、不当进行有效监督,环境公益的行政诉讼也应当扩大到行政机关做出的抽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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