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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透明度提升的环境基础研究报告

李燕 编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1  

出版社: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

李燕 编  

页数:

302  

内容概要

  政府预算透明(以下简称“预算透明”)是实现财政民主和有效财政监督的重要前提,也是社会公众监督各级政府权力行使的基础,体现着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预算透明是公共财政领域透明度问题的核心内容,是良好财政治理的关键因素。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和金融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以澳大利亚、新西兰为代表的许多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始将其政府公共治理的重点转向提升预算透明度方面,通过专门的立法规定政府必须公开披露所要求的财政预算信息。正是在这种国际背景下,预算信息公开问题日益受到公共政策制定者的关注,并成为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目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预算透明度及其标准体系
 第一节 预算透明度内涵与质量要素
  一 预算透明度的内涵
  二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财政透明度
  三 预算透明度的质量要素
  四 预算透明度与会计透明度
 第二节 预算透明的理论分析
  一 预算透明与财政民主
  二 预算透明与政府治理
  三 公共选择与预算透明
  四 预算透明与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节 预算透明度标准体系的归纳
  一 《财政透明度守则》
  二 《预算透明度最佳做法》
  三 《开放预算指数》
 第四节 世界各国预算透明度评价状况
 第五节 设计我国预算透明度标准的原则
  一 预算透明度标准应符合本国国情
  二 预算透明度标准应具有指导性
  三 预算透明度指标应具有渐进性
 第六节 我国预算透明度标准体系的设计
  一 确实性
  二 具体性
  三 完整性
  四 可得性
  五 及时性
  六 参与性
第二章 预算透明度提升的环境因素分析
 第一节 政治环境与预算透明度
  一 预算的实质是政治问题
  二 政体差异与预算透明度
 第二节 民主程度与预算透明度
 第三节 经济环境与预算透明度
  一 经济体制与预算透明度
  二 经济发展水平与预算透明度
  三 资本性收支比重与预算透明度
 第四节 文化因素与预算透明度
  一 文化影响预算透明度的理论依据
  二 领导人的价值观与预算透明度
  三 公民的文化与预算透明度
 第五节 法治环境与预算透明度
 第六节 预算监督与预算透明度
 第七节 预算管理能力与预算透明度
第三章 美英预算透明度提升的环境基础
 第一节 美国预算透明度提升的环境基础分析
  一 经济因素与预算透明度
  二 政治因素与预算透明度
  三 文化因素与预算透明度
  四 法治因素与预算透明度
  五 社会因素与预算透明度
 第二节 推动美国预算透明度提升的公共预算改革
  一 纽约市政预算编制与预算公开
  二 总统序列预算权力的强化
  三 完整的预算计划和准确的预算信息
  四 明确的财政日程设定
  五 立法机构审议预算程序的公开化
  六 立法部门有效控制预算计划的执行
  七 中期预算理念的初步引入
 第三节 英国预算透明度提升的环境基础分析
  一 经济因素与预算透明度
  二 政治因素与预算透明度
  三 民主理念与预算透明度
  四 法治因素与预算透明度
 第四节 推动英国预算透明度提升的公共预算改革
  一 议会的产生以及议会取得赋税批准权
  二 议会取得财政监督权
  三 下议院财政权的扩充
  ……
第四章 中国预算透明的环境基础分析
第五章 中国预算透明度现状的评估
第六章 中国预算透明度提升的路径与政策选择
第七章 中国部门预算公开透明的调研分析
第八章 预算公开透明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第九章 中国省级政府财政信息平台建设实证分析
第十章 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的法制保障
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一 提升预算透明的法律层次如前所述,很多国家都将预算公开透明写入法律之中,有的甚至在国家宪法中写入“预算透明”的内容,而我国当前有关预算透明的明确的法律表述只是反映在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尽管这个《条例》对于推进包括预算信息在内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建设服务性政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仅靠这个《条例》是很不够的,必须抓紧修订《预算法》和《保密法》,在修订中,应当增加有关预算信息提供和披露的具体规定。在《保密法》的修改中,关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做出明确规定,预算信息,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不应当再列为国家秘密。如果这两部重要法律不能得到及时的科学的修订,预算透明就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从实践来看,缺少“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使得预算透明改革“无法可依、举步维艰”。因此,应提升我国预算透明的法律级次,让预算透明的法律基础真正从“条例”上升到“法律”层次。二 明确政府发布预算信息的受托责任受托责任、透明度、预见性和参与性是构成良好治理的四大支柱。受托责任是指公共实体及其内部的个人,对其决策和行为承担责任的过程,包括公共资金的受托和执行的所有方面,并使其接受适宜的外部审查,它是其他治理原则的基石。受托责任可以进一步分解为政治责任和管理责任。具体来说,政府部门及首长对立法机关负有政治受托责任,而相关部门所属机构及其领导则负有运营责任。预算法律对受托责任的清晰界定,有助于促进政府对人民负起真正的责任,并激励政府推行造福于多数人的预算和公共支出政策。受托责任要求有力的控制和报告机制加以保障。预算法法律的制定就是通过外部控制机制的建立确保纳税人的钱用于公共项目上,包括必要的控制、报告及其他具体的机制。这就意味着预算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要对立法机关、行政部门和其他预算参与者权限做出更清晰、更明确的界定,其中包括细化人大的预算决策权和监督权等。另外,还要明确界定责任的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外部受托责任的实现。三 界定和限制预算过程的自由裁量权为约束政府,法律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明确界定预算过程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内容,并确保行政部门与公共官员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始终处于一个透明和受监督的环境之下。比如,要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对预算在什么情况下调整,调整的内容和范围有多大,应报人大常委会审批等,都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和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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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透明度提升的环境基础研究报告》: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中国财税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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