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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与民主制的平衡

翟桔红 翟桔红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09出版)
出版时间:

2012-9  

出版社:

翟桔红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

翟桔红  

页数:

196  

内容概要

  民主制能否稳健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是否健全,法治是否健全取决于宪法是否具有权威性,宪法是否具有权威性取决于违宪审查制度是否能发挥作用。《民主与政治文明研究丛书·比较政治与政治文化研究丛书·违宪审查与民主制的平衡:一项比较研究》以几个典型的民主国家为例,运用比较的方法对这些民主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与民主制的平衡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各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违宪审查制度应根据自身的历史传统、现实条件和政治法律文化。西方民主国家普遍采用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司法机关审查制度和专门机构审查制度。这两种违宪审查制度已经成为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推动机制,在西方国家的宪政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平衡作用,值得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予以研究和借鉴。

书籍目录

引言 一 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三 总体框架 四 研究方法第一章 违宪审查:民主的安全阀 第一节 无自由的民主与有自由的民主 一 古代民主:无自由的民主 二 现代民主:有自由的民主 第二节 违宪审查:纠正民主的缺陷 一 违宪审查所体现的法学家精神能够削弱多数暴政、平衡民主 二 违宪审查是司法有效地制衡立法和行政的制度保障 三 违宪审查是保护公民自由,对抗多数侵犯的手段 第三节 违宪审查的限度 一 审理宪法性争议案原则 二 回避政治问题审查原则 三 尽量避免做抽象审查原则 四 “双重标准”原则第二章 违宪审查的起源 第一节 违宪审查的制度渊源 第二节 违宪审查的理论渊源 一 违宪审查确立的法文化基础 二 违宪审查确立的政治文化基础 第三节 “违完审查与民主是否相容”的理论争议 一 违宪审查与民主相容论 二 违宪审查与民主不相容论 三 司法解释的民主性问题 第四节 违宪审查与民主的相容性研究——以美国为例 一 民主结构的内在规定 二 民主价值的内在要求 三 民主理论的内在逻辑 四 民主过程的内生决定 五 美国经验对中国的启示第三章 违宪审查与民主制的平衡:美国研究 第一节 违宪审查权平衡作用产生的体制依据 第二节 有关违宪审查权的几种争议 一 非民选的终身法官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合法性 二 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两种模式一 三 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范围一 第三节 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的历史发展 一 从联邦政府成立到内战(1789—1865年) 二 内战结束到新政初期(1865—1937年) 三 从新政后期至今(1937年之后) 第四节 影响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行使的因素分析 一 内部因素(自律原则) 二 外部因素(违宪审查权受到的外部制约) 三 自身因素和力量 第五节 违宪审查权实施的三大对象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 违宪审查权在国会与总统关系上的平衡 二 违宪审查权在联邦与州的关系上的平衡 三 违宪审查权在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上的平衡 第六节 对违宪审查权平衡作用的评价第四章 违宪审查与民主制的平衡:比较研究 第一节 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权的政治平衡功能 一 违宪审查权的平衡作用 二 宪法法院违宪审查权的发展趋势 第二节 缺乏违宪审查的民主制——法兰西第三共和国、 第四共和国和魏玛共和国 一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民主制失败的原因分析(1875一1946年) 二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民主制失败的原因分析 三 魏玛共和国民主制失败的原因分析第五章 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和选择 第一节 结构与功能: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的比较 一 政府结构的比较 二 违宪审查的结构功能比较 第二节 选择违宪审查模式的条件 一 制度移植的效果 二 移植失败的原因 三 移植需要的条件 第三节 两种违宪审查模式的趋同:欧陆模式 第四节 对中国建构违宪审查制度的启示 一 突破“议行合一”论的理论障碍 二 克服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若干法律障碍 三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模式选择 四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文化基础——需要公民文化启蒙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内战结束后的最初几年,保障黑人的公民权利是国家的主要政治问题;从1873年起到1900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同经济的关系则是压倒一切的问题,也是最高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一时期,最高法院为信奉古典自由主义的保守派所控制,虽然也作出了一些支持联邦政府(主要是国会)管制私营企业的裁决,但从总体上说,它是倾向于维护资本的利益、支持财富集中、赞成自由放任政策和反对政府(主要是国会)干预经济的。最高法院的主要做法是利用违宪审查权,在维护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名义下,保护私有财产权,制止或削弱国会对经济的干预,来维护资本和垄断资本的利益(如1895年波拉克诉农民贷款和信托公司案)。例如在1864-1873年间,国会就有10项法案被最高法院推翻;最高法院限制1887年成立的州际商业委员会规定铁路运费率的权力;大大缩小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适用范围。这些都表明最高法院是以保护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来维护公司和资本利益的。  这一时期,最高法院通过违宪审查权,限制国会管制和干预经济的权力,从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国会权力的过分膨胀。但是,最高法院对国会权力的限制(尤其在政治权力上)毕竟是有限的。1867年,国会将联郑行政官员的免职权控制在自己手中。宪法只规定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任命联邦官员,没有规定总统是否拥有免职权。1867年3月,国会为防止安德鲁·约翰逊利用总统职权罢免共和党内阁成员,通过了一项《官员任期法》(这一法律20年后被废除)。它规定未经参议院同意,不得解除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联邦官员。这一法律实际上彻底剥夺了总统按照宪法精神可以行使的权力,将联邦行政官员的免职权控制在国会手中。因为第一届国会曾通过法律规定总统可不经参议院同意独立行使免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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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与民主制的平衡--一项比较研究/民主与政治文明研究丛书》由翟桔红所著,该书研究古代民主与现代民主的区别、多数裁决作为现代民主决策规则的优势与弊端、违宪审查对民主的纠正作用及对民主制平衡的作用,追溯了违宪审查的制度渊源和理论渊源,探讨了违宪审查制度产生时的民主环境、美国违宪审查与民主制平衡之间的关系、对违宪审查与民主制平衡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选择不同违宪审查模式应当具备的条件等,探讨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对中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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