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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编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3-1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编  

页数:

38  

字数:

21000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农业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七条 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 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人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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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正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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