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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

马小红 大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9  

出版社:

大象出版社  

作者:

马小红  

页数:

201  

Tag标签:

无  

前言

中国的历史和文化源远流长、光辉灿烂,曾对世界文明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今天,当历史车轮进到20世纪和21世纪交替的年代,中国人民又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历史使命。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既有重重困难,也有种种有利条件。充分利用丰富的文化宝藏,对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传统美德教育,就是我们的一大优势。毫无疑问,普及祖国的历史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向社会提供营养丰富的精神食粮,将对提高中华民族的素质,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具有积极意义。有鉴于此,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与大象出版社携手合作,共同推出“中国历史文化知识丛书”。我们希望这套丛书能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北京大学具有研究和弘扬中国历史文化的传统和优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进一步发挥这一优势,学校领导于1992年初决定成立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中心成立后,依托中文、历史、哲学、考古等系,组织各方面的教师和专家开展工作。一方面,致力于专深的学术研究,编辑出版《国学研究》年刊和《国学研究丛刊》;另一方面,注重于文化普及工作,“将大学课堂延伸到社会”。

内容概要

该书作者从先秦典籍、正史、笔记中撷取大量资料,深入分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法律中体现的人情观、道德观、人治观、平等观、自然观、法治观,并论及这种融习俗、人情、道德等为一体的法律体系的特征、渊源、社会影响及对现实法制建设产生的影响,提出:中国古代社会有别于西方的突出表现为社会的治理以道德为基础,由里及表。这种观点对于现代法制的建设仍有积极意义。

书籍目录

一 开明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开明之表现 (二)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开明之原因二 祀与戎——中国古代法律的源头 (一)刑起于兵 (二)法出于礼三 孔子——中国古代法律观的奠基者 (一)孔子论法与中国古代法律观的形成与发展 (二)孔子法律观的影响及评价四 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人情观 (一)性情礼法的关系 (二)人情即法 (三)情重于法 (四)小结五 明刑弼教——中国古代法律中的道德观 (一)孝子与法 (二)列女与法 (三)侠、义、盗与法 (四)小结六 其身正不令而行——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人治观 (一)人治与法治的理论探讨 (二)圣君清官与社会的综合治理 (三)清官观念与法制七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平等观 (一)中国古代法律中平等观的特征 (二)中国古代法律平等观的社会基础 (三)小结八 顺天则时——中国古代法律中的自然观 (一)自然、圣人、王政 (二)自然、立法、司法 (三)余论九 法设而无犯,刑设而不用——中国古代的法制与“法治观” (一)皆有法式——法制的发展 (二)德主刑辅——法治观的淡化 (三)历史的借鉴十 中国传统法律的启示 (一)“情”字的功罪 (二)“政治早熟”与道德体系的重建 (三)改造传统法律形象后记

章节摘录

两个互相对立的学派互相吸收,共同服务于政治,表现了中国古代政治家的成熟。礼法融合,也表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有博采众家之长的能力。凡有利于社会稳定与治理的思想及主张,中国古代法律无不将之纳入体系之中。对外来文化亦不排斥,而是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其积极效益。东晋后,由印度传人的佛教渐盛,佛教教义经中国文化融合,有了新的内容与特色。有人将佛教中的“五戒”附会于传统的伦理道德,认为“不杀,仁也;不盗,义也;不邪淫,礼也;不饮酒,智也;不妄言,信也”。①佛教中因果报应,转世轮回的说教被统治者用来扼制人们的“恶念”,以预防犯罪。地狱的恐怖,来世的煎熬使人们确信:“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些连死都不怕的“亡命之徒”在宗教的精神压力下,亦不得不有所收敛。有人言:“若彼愚夫、愚妇,理喻之不可,法禁之不可,不有鬼神轮回之说,驱而诱之,其不入井者几希。”②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和谐开放。道德伦理、风俗习惯、家规乡约、宗教等等在这和谐开放的体系中皆占有一定的地位,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和谐开放,促进了开明。其三,崇拜自然、效法自然是中国古代为政传统。自然界的博大和谐,万物皆有所归及其有条理的变化规律,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提供了最好的模式。礼法并举,恩威并用及执法平等的主张,无不源于自然界的启发。崇拜自然是人类社会发展伊始的普遍现象。原始社会时,由于生产力的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的一些现象无法理解,无论是出于恐惧,还是出于依赖,他们相信自然之中存在着神力无边的主宰,因而对自然便顶礼膜拜。中国先民的智慧之处表现在:在崇拜自然的同时,更注重仿效自然,以求用“人事”应“天道”,用“天道”制约“人事”。传说中的伏羲“仰观象于天,俯察法于地,因夫妇,正五行,始定人道”。①成书于战国秦汉之际的《周礼》,仿效自然,设天、地、春、夏、秋、冬六官,以人事应天道。《汉书·刑法志》开篇便道出法律的诞生是圣人受大自然启发的结果:“圣人既躬明哲之性,必通天地之心,制礼作教,立法设刑,动缘民性,以则天象地。故日:先王立礼‘则天之明,因地之性’也。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曜杀戮也。温慈惠和,以效天之生殖长育也。《书》云:‘有秩有礼’、‘天讨有罪’。故圣人因天秩而制五礼,因天讨而作五刑。”这段话的意义在于说明礼与法、教与刑都是圣人与大自然沟通的产物,是圣人对沉默不语的大自然底蕴的领悟。

后记

近几年来,为配合成人教育,我经常去各地司法部门讲授“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出人意料的是许多学员对传统法律有浓厚的兴趣,他们常常联系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反思传统法律对现实的影响,使我确实感到历史并非是“死学科”。正如马克思讲的那样:“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现实中的法制建设,必须是,也只能是传统法律的改造、更新与发展。对数千年传统法律熟视无睹,现实中的法制建设就难免误入歧途。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这一课题,来源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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