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国法律制度研究
2012-9
陈绍辉、 刘玉堂 湖北教育出版社 (2012-09出版)
陈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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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领异标新、惊采绝艳的楚文化,为中华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完美地奉献出了自己的珍藏。楚学的使命就是对这一稀世珍藏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挖掘、整理和研究。这是一项异常艰辛而又充满愉悦的工作,需要众多的志士仁人协力同心共同完成。《荆楚文库:楚国法律制度研究》)是“荆楚文库”系列之一,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总序 前言 第一章楚国法制概况 第一节立法概况 第二节法律形式 第三节主要法律及其内容 第二章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主要罪名 第三节刑罚制度 第三章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农业管理 第二节手工业管理 第三节商业管理 第四节赋税制度 第五节货币制度 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事主体和客体 第二节所有权 第三节债权 第四节继承 第五章婚姻法律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成立 第二节婚姻的终止 第六章司法制度 第一节司法机关 第二节诉讼制度 附录楚国的廉政制度 参考文献
版权页: 刖 即断足之刑。《尔雅·释诂》:“剕,刖也。”《说文》:“刖,绝也,故刖足日荆。”夏、商、周三代均有此刑,但称谓不一。夏称膑,商称刖,《吕刑》称剕。《周礼·秋官·司刑》: “刖罪五百。”郑玄注:“刖,断足。” 从文献记载来看,刖刑在楚国经常被适用。《左传·庄公十九年》载:“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弗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日:‘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使其后掌之”。《左传·昭公五年》云:楚子欲“以韩起为阍。”杜预注:“刖足使守门。”又《韩非子·和氏》记: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日:“石也。”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日: ‘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泪尽而继之以血。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 “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日:“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日:“和氏之璧”。 东方朔《七谏》、刘向《新序·杂事》、王充《论衡·变动》对此事也有记载,皆言卞和在厉王、武王时献玉遭刖。按,据《史记·楚世家》记载,楚国没有厉王,疑为楚武王之前的蚡冒。在这里我们不对此做更多的考证,因为它不影响我们对刖刑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初犯刖左足,再犯刖右足。山西省上郭墓地出土的一件小铜车左门上,即嵌有一断了左足的守门人,可证文献所载不误。 宫又称淫刑、腐刑或蚕室刑,是肉刑中最重的刑罚,号称“次死之刑”,以损毁受刑人的生殖器官,破坏其生殖机能为内容。由于男女生理特征不同,宫刑对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尚书·吕刑》:“宫辟疑赦。”孔安国注:“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若今宦男女也。”《礼记》郑康成注引张浩说:“受刑者绝生理,故谓之腐刑,如木之腐朽无发生也。” 宫刑原为淫刑,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贾公彦疏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以义交,依六礼而婚者。”但至春秋时已不尽然,也适用于一般犯罪。 从文献记载来看,楚法也有宫刑。《左传·昭公五年》记:楚灵王对大夫说:“晋,吾仇敌也。苟得志焉,无恤其他。今其来者,上卿、上大夫也。若吾以韩起为阍,以羊舌为司宫,足以辱晋,吾亦得志矣”。杜预注日:“加宫刑”。显然,楚灵王想通过让晋使者羊舌受宫刑的方式来侮辱晋国。此事后经大臣劝阻,最终虽未能成行,但正好从一个侧面证明,春秋时期楚、晋等国都流行宫刑。因为如不流行,是起不到任何羞辱作用的。
《楚国法律制度研究》是“荆楚文库”系列之一,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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