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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王伟 广东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3  

出版社:

广东教育出版社  

作者:

王伟  

页数:

198  

内容概要

  《西方人文精神·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平衡》首先从西方文化和历史的角度来理解“法治”,并试图结合目前中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以深入浅出地破解“法治”这个观念。为使《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平衡》的内容更加完整,主编李绍猛补充撰写了“序言”和“导论”,第一章第一节的导言部分、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导言部分,第三章第一节,以及第六章的导言、第一节和第三节(大部)。这些内容中有一些是曾经作为论文发表过的。

作者简介

  王伟
男,1969年生于贵州遵义。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主要研究领域为金融法学、公司法学、财政法学等。
主要著作有《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等,主编和参编著作十余部。担任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中国保监会、国家开发银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多项课题的主持人或主要执笔人。

书籍目录

总序 文化融合视野下的西方观念
序言 法治是违反常识的
导论 法治与民主的结合
第一章 西方法治的起源和思想
 第一节 古希腊的法治思想
 第二节 罗马法传统
 第三节 中世纪的法治传承
 第四节 近代法治思想
 第五节 丰富多彩的当代西方法治观
第二章 法治的人性基础
 第一节 法治来自于人性之恶
 第二节 理性人、经验人与两大法系的分界
 第三节 社会存在靠法治维系
第三章 法治是自由的圣经
第一节 什么是自由
第二节 自由靠法治保障
 第三节 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第四节 用权力制约权力
第四章 法治构建和谐秩序
 第一节 人类需要什么样的法律秩序
 第二节 秩序优先
 第三节 何以实现法治秩序
 第四节 良法之下才有法治
 第五节 法治与善治
第五章 法治的形神兼备
 第一节 法治之“形”
 第二节 普遍性
 第三节 法律的至上性
 第四节 程序性
 第五节 法律职业化
第六章 借鉴西方法治经验,加强中国法治建设
 第一节 市场经济与法治
 第二节 依法治国
 第三节 个人权利与法治
注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没有民主的法治 由于民主和法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区别,所以不仅可以有无法治的民主,也可以有无民主的法治。比如,基于1066年被诺曼入征服以后形成的普通法传统,英国很早就成了一个法治比较健全的国家,其宪政传统也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英国普通法的三个要素,即判例制、陪审团制和庭辩制度,都有助于法治的实现。判例制要求相似的行为得到相似的判决,从而可以避免法官的主观判断;陪审团制保证被告只能由普通公民裁定是否有罪,从而将法官的权力进一步限定为量刑权;庭辩制度则确保被告人有充分的机会为自己辩护,并对检察官可以利用的证据做更进一步的限制。总的来说,普通法不仅限制了司法权,也限制了立法权,因为法庭判决不再是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简单应用,而是取决于判例、陪审团和法庭程序等多种要素的影响。有了这些要素,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都得到了加强,英国由此较早地形成了一个法治体系。但英国真正实行民主制,却是19世纪后期的事情,而且其全民普选权直到一战以后才实现。可以说,在超过500年的时间里,英国都是一个没有民主的法治国家。 法治首先是一些形式上的要求。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做不可能的事情,比如不能要求每个公民都对公共事务持相同的看法。其次,法律条文还需要清晰明白,需要提前让所有人知道并理解,需要有足够的概括性、连续性,不能相互矛盾,不能溯及既往等等。如果要排除法律以外的因素对法律判决的影响,我们可能还需要一套独立的法院体系,以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分割。 要实现法治,除了必须满足这类形式上的条件之外,还需要满足一些实质性的条件。比如,要保证真正的治理者是“法律”而不是“人”,就必须确保没有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而要做到这一点,就不能有任何人拥有霍布斯式的至高无上的权力。换句话说,每一个掌权者都至少要受到另一个掌权者的制约,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被另一个掌权者通过法律的程序剥夺权力。 拿这个标准来衡量,西欧在中世纪就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治体系。首先,占领西罗马帝国的各日耳曼部落,都按照自己部落原有的习惯法来维持社会秩序,这些习惯法先于国王而且高于国王。其次,公元5世纪以后西欧的分裂和全面基督教化,使天主教会成为唯一能够在全西欧行使权力的组织,因而可以跟西欧的皇帝和国王们抗衡。教皇格利高里七世于1076年宣布废黜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将他逐出教会,并解除亨利四世的臣民向亨利四世效忠的义务。亨利四世迫于手下贵族的压力,不得不亲自到罗马向教皇请罪。这一标志性的事件,更加明确了教会法和世俗法的双轨制衡。在习惯法和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教会法的竞争态势下,中世纪的世俗君主和神权君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从大范围上讲,中世纪的西欧也是一个没有民主的法治社会。 民主和法治的结合点 西欧中世纪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权力制衡:国王和贵族之间的权力制衡,以及国家和教会之间的权力制衡。这种以权力制衡为基础的法治,再加上一种制衡,就能演变成现代意义的法治,演变成“民主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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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自由与秩序的平衡》由广东教育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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