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制度史
2009年5月
上海三联书店
那思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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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胡适之先生四十岁的时候,写了一本书——《四十自述》。我今年五十四岁了,应该可以写自述啦!一九六六年,我在台湾省立新竹中学读高一的时候,有一次我到新竹地方法院去旁听一件有关民事债务纠纷的审判,那件案子的原告是我的初中老师余子明先生,余老师为人方正,一丝不苟。那是我第一次看到法院真实的审判,我印象很深。那时候才知道“法院之肃穆,法官之威严”,心生“有为者亦若是”。我对法律有兴趣就是那时候开始的。我对历史有兴趣也是在高一那一年开始的,当时买了一本胡适之先生写的《中国古代哲学史》。我对中国古代哲学的初步了解,就是靠这本书。高二那一年,我选择了社会组(乙组及丁组),一九六九年高中毕业,参加大专联考,我报考丁组(法学院及商学院),考取政治大学法律系,从此开始了我的法制史研究之路。当时政大法律系的师资阵容是很坚强的,记忆所及,教过我课程的教授有:李元簇教授(刑法),林纪东教授(宪法),陈朴生教授(刑事诉讼法),姚瑞光教授(民事诉讼法),郑玉波教授(债编总论),杨与龄教授(强制执行法),丘宏达教授(国际公法),刘铁铮教授(国际私法)等。这几位教授学养极佳,我受益良多。
本书书名为《中国审判制度史》,也可以称为中国审判法史或中国诉讼法史,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个分支。它与中国民事法史、中国刑事法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都是中国法制史的部门史。中国审判制度史是一门近年来新兴的学术,本书的撰写只是为这门学科作一点“学术播种”的工作,这门学科未来会有无限宽广的发展空间。
那思陆,1942年出生。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学士,台湾中兴大学法商学院法学硕士,空中大学社会科学系(法律学类)教授。
主要著作有《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司法制度概论》(二、四章)、《中国司法制度史》、《中国审判制度史》和《明代
自序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序言 一、欧陆法制的移植与省思 二、中国传统法制的重新研究 第二节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定义与性质 ?三节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研究目的 一、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的重现 二、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的解释 三、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的借鉴 第四节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研究方法 一、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史学方法 二、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史的法学方法 第五节 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史料第二章 总论——中国古代三法司的形成、确立与发展第三章 秦代的审判制度第四章 汉代的审判制度第五章 晋代的审判制度第六章 唐代的审判制度第七章 宋代的审判制度第八章 金代的审?制度第九章 元代的审判制度第十章 明代的审判制度第十一章 清代的审判制度附录
(2)按察司所拟死罪案件,应转达都察院详议(或参考),再送大理寺审复(或详拟)。(3)直隶府州县所拟一切刑名案件,应转达刑部详议(或参考),再送大理寺审复(或详拟)。笔者认为,洪武十七年以后,明代中央“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基本上确立。这套“二元的司法审判复核系统”是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核心,除少许变革外,这套制度沿用至明末。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经通政使司,奏闻皇帝后,即进入三法司复核程序。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及大理寺)复核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时,三法司各有分工,职掌不同。大体言之,明代中央三法司有“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分别复核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就直隶及各省案件而言,“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也可以称为“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复核系统”。这个“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一组是由刑部及大理寺组成,以复核民人案件为主。刑部职司第一次复核,大理寺职司第二次复核。另一组是由都察院及大理寺组成,以复核职官案件为主。都察院职司第一次复核,大理寺职司第二次复核。两组司法审判系统均以大理寺掌理第二次复核,大理寺的复核,明人称为“审录”。大理寺复核刑部或都察院移送之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凡罪名合律者,一般徒流罪案件,太理寺回报刑部或都察院,如拟施行。惟犯重刑(死罪)者,大理寺须奏闻皇帝后再回报刑部或都察院。后者,大理寺应以题本奏闻皇帝。这类题本通常至会极门递本,由司礼监收本,将题本呈送皇帝亲览。但事实上,皇帝多不亲览,而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代为处理,司礼监秉笔太监决定发交内阁票拟,或不发交内阁票拟。一般言之,绝大多数题本均发交内阁票拟,仅少数案件不发交内阁票拟。
《中国审判制度史》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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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速度快,还没有看,很期待!
介绍了中国传统的审判方法,文笔上有文言文的味道,感觉很舒服,但因个人才学不够,书中很多专业名字不懂是什么意思
历史需要从不同角度去了解
……在二十多年的法制史研究生涯中,我对于法制史的定位常常加以思考。随着年龄的增长,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渐趋成熟,也有一些的想法。法制史究竟是史学?抑是法学?历史是已发生事实的记录,史学则是研究已发生事实的学问。法学则是另一种复杂的学问,可以分为:上游为立法学的范畴,下游则是法律适用的范畴。行政的理想原则是依法行政,司法的理想原则是依法审判。法制史的研究兼有法学的上游与下游。由国会所通过的法律表面看来是规范,但内容则是价值,可以说是一套有逻辑性的价值系统。理想的审判希望依照高度逻辑性的规定,透过计算机就可以进行审判,但这是不可能的任务。审判包含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两个不同的层面,前者是要认定历史的真相,法官在事实认定错误时,后者(法律适用)即必定错误。 史学是研究事实的学问,法学是研究价值的学问。史学关注的是真假﹙真﹚的问题,法学关注的则是善恶﹙善﹚的问题。真善美三者之中,真为第一,善为第二,美为第三,此一排序,并非无因。 法史学是史学的一支,因此也是研究真假的学问,所以答案是一元的,因为事实只有一个。法学可以说是研究上位价值(规范)与下位价值(规范)的学问。因此答案是多元的,这在国会立法过程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而在法院法律适用时,答案也会是多元的。以三段论法为例: 大前提:杀人者,﹙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抽象的法律价值﹚ 小前提:张三杀人。﹙具体的个案事实﹚ 结 论:张三﹙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的个案价值﹚ 三段论法的结论并未脱离大前提的范围,但并不像法院作出的判决那样具体。法院的判决除了要适用该法律之外,尚须考量其它法律中所规定的来衡量具体的刑度。国会所订定的法律呈现出抽象的法律价值,判决则呈现出具体的个案价值。 法史学与法理学、法哲学不同。法史学所关注的是真假﹙实然﹚的问题,法理学与法哲学所关注的对象则是善恶﹙应然﹚的问题,两者无必然之关系,因此研究方法也不同。傅斯年曾说过:「史学就是史料学。」这样的看法可能会使人对史学望之却步,觉得史学似乎缺少趣味与精彩。但是因为史学与法学关注的重点不同,因此有不同的研究方法。把三者混为一谈的作法,我抱持着怀疑的态度。 我并不主张法史学者只作史料研究而不作价值判断,而是主张要有节制地作价值判断,但主要仍要以事实判断为主。因此,史学的根本是事实判断﹙一元的﹚,法学的根本是价值判断﹙多元的﹚。 我相信价值自由﹙value free﹚乙词,价值应是多元的、自由的。因此法学者会有各种不同的法律意见,而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意见。法官的判决必须要作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者都是高难度的工作,想要达到至善﹙公平正义﹚的境界,凡人担任的法官似乎不太可能达成,只有全知全能的神﹙如果有的话﹚才可能做到。 近年来台湾政界出现了不少的奇谈怪论,「﹙建立﹚台湾主体性」一说即为其一。而此说究竟是史观或是理论?论者一直说不清楚。我对各种史观都抱持着怀疑的态度。所谓的「﹙建立﹚台湾主体性」根本是一项政治主张,也就是价值判断。阐述个人政治意见,本来就是国民的权利,政治主张本来就是多元的价值判断,无所谓「绝对正确」。这种政治主张真正的目的是为台湾独主提供理论基础,就像「西藏独立」政治主张一样。这个政治主张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出现,它并不是学术性的史学主张或理论,如果以学术的外衣包裹着政治主张,将玷污历史的纯净。从历史事实可以知道,台湾是中国的一省,因此在历史上没有所谓的主体性。但未来台湾的发展究竟为何,则仍有待各种条件的成就。在特殊的时空环境下提出这样的政治主张,将政治主张与历史研究混为一谈,其实是鱼目混珠的作法。历史的真相不会被有心人遮掩而改变。对于以「﹙建立﹚台湾主体性」提供台独理论基础的作法,我相当不以为然。 在此我公开表态,我反对「台湾独立」,我认为「台湾独立」在事实上不可能,在价值上不妥当,多说无益,让未来见证一切吧! 本书书名为《中国审判制度史》,也可以称为中国审判法史或中国诉讼法史,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个分支。它与中国民事法史、中国刑事法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都是中国法制史的部门史。中国审判制度史是一门近年来新兴的学术,本书的撰写只是为这门学科作一点「学术播种」的工作,这门学科未来会有无限宽广的发展空间。 中国审判制度史研究中国历史上有关审判制度的历史。因史料所限,本书的论述起自秦代,终于清代。周代以前,暂时阙而不论。本书的体例架构因属初创,未必妥适,惟未来仍可作为研究者的参考。 …… 那思陆 二○○四年八月三日 于台北市新生南路寓所 阅读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