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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制度史

那思陆 上海三联书店
出版时间:

2009年5月  

出版社:

上海三联书店  

作者:

那思陆  

页数:

292  

Tag标签:

无  

前言

胡适之先生四十岁的时候,写了一本书——《四十自述》。我今年五十四岁了,应该可以写自述啦!一九六六年,我在台湾省立新竹中学读高一的时候,有一次我到新竹地方法院去旁听一件有关民事债务纠纷的审判,那件案子的原告是我的初中老师余子明先生,余老师为人方正,一丝不苟。那是我第一次看到法院真实的审判,我印象很深。那时候才知道“法院之肃穆,法官之威严”,心生“有为者亦若是”。我对法律有兴趣就是那时候开始的。我对历史有兴趣也是在高一那一年开始的,当时买了一本胡适之先生写的《中国古代哲学史》。我对中国古代哲学的初步了解,就是靠这本书。高二那一年,我选择了社会组(乙组及丁组),一九六九年高中毕业,参加大专联考,我报考丁组(法学院及商学院),考取政治大学法律系,从此开始了我的法制史研究之路。当时政大法律系的师资阵容是很坚强的,记忆所及,教过我课程的教授有:李元簇教授(刑法),林纪东教授(宪法),陈朴生教授(刑事诉讼法),姚瑞光教授(民事诉讼法),郑玉波教授(债编总论),杨与龄教授(强制执行法),丘宏达教授(国际公法),刘铁铮教授(国际私法)等。这几位教授学养极佳,我受益良多。

内容概要

本书书名为《中国审判制度史》,也可以称为中国审判法史或中国诉讼法史,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个分支。它与中国民事法史、中国刑事法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都是中国法制史的部门史。中国审判制度史是一门近年来新兴的学术,本书的撰写只是为这门学科作一点“学术播种”的工作,这门学科未来会有无限宽广的发展空间。

作者简介

那思陆,1942年出生。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学士,台湾中兴大学法商学院法学硕士,空中大学社会科学系(法律学类)教授。
主要著作有《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司法制度概论》(二、四章)、《中国司法制度史》、《中国审判制度史》和《明代

书籍目录

自序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序言 一、欧陆法制的移植与省思 二、中国传统法制的重新研究 第二节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定义与性质 ?三节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研究目的 一、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的重现 二、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的解释 三、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制度的借鉴 第四节 中国审判制度史的研究方法 一、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史学方法 二、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史的法学方法 第五节 研究中国审判制度史的史料第二章 总论——中国古代三法司的形成、确立与发展第三章 秦代的审判制度第四章 汉代的审判制度第五章 晋代的审判制度第六章 唐代的审判制度第七章 宋代的审判制度第八章 金代的审?制度第九章 元代的审判制度第十章 明代的审判制度第十一章 清代的审判制度附录

章节摘录

(2)按察司所拟死罪案件,应转达都察院详议(或参考),再送大理寺审复(或详拟)。(3)直隶府州县所拟一切刑名案件,应转达刑部详议(或参考),再送大理寺审复(或详拟)。笔者认为,洪武十七年以后,明代中央“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基本上确立。这套“二元的司法审判复核系统”是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的核心,除少许变革外,这套制度沿用至明末。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经通政使司,奏闻皇帝后,即进入三法司复核程序。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及大理寺)复核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时,三法司各有分工,职掌不同。大体言之,明代中央三法司有“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分别复核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就直隶及各省案件而言,“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也可以称为“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复核系统”。这个“平行的两组司法审判系统”,一组是由刑部及大理寺组成,以复核民人案件为主。刑部职司第一次复核,大理寺职司第二次复核。另一组是由都察院及大理寺组成,以复核职官案件为主。都察院职司第一次复核,大理寺职司第二次复核。两组司法审判系统均以大理寺掌理第二次复核,大理寺的复核,明人称为“审录”。大理寺复核刑部或都察院移送之直隶及各省刑名案件,凡罪名合律者,一般徒流罪案件,太理寺回报刑部或都察院,如拟施行。惟犯重刑(死罪)者,大理寺须奏闻皇帝后再回报刑部或都察院。后者,大理寺应以题本奏闻皇帝。这类题本通常至会极门递本,由司礼监收本,将题本呈送皇帝亲览。但事实上,皇帝多不亲览,而交由司礼监秉笔太监代为处理,司礼监秉笔太监决定发交内阁票拟,或不发交内阁票拟。一般言之,绝大多数题本均发交内阁票拟,仅少数案件不发交内阁票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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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制度史》由上海三联书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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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了中国传统的审判方法,文笔上有文言文的味道,感觉很舒服,但因个人才学不够,书中很多专业名字不懂是什么意思


历史需要从不同角度去了解


……在二十多年的法制史研究生涯中,我对于法制史的定位常常加以思考。随着年龄的增长,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渐趋成熟,也有一些的想法。法制史究竟是史学?抑是法学?历史是已发生事实的记录,史学则是研究已发生事实的学问。法学则是另一种复杂的学问,可以分为:上游为立法学的范畴,下游则是法律适用的范畴。行政的理想原则是依法行政,司法的理想原则是依法审判。法制史的研究兼有法学的上游与下游。由国会所通过的法律表面看来是规范,但内容则是价值,可以说是一套有逻辑性的价值系统。理想的审判希望依照高度逻辑性的规定,透过计算机就可以进行审判,但这是不可能的任务。审判包含了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两个不同的层面,前者是要认定历史的真相,法官在事实认定错误时,后者(法律适用)即必定错误。   史学是研究事实的学问,法学是研究价值的学问。史学关注的是真假﹙真﹚的问题,法学关注的则是善恶﹙善﹚的问题。真善美三者之中,真为第一,善为第二,美为第三,此一排序,并非无因。  法史学是史学的一支,因此也是研究真假的学问,所以答案是一元的,因为事实只有一个。法学可以说是研究上位价值(规范)与下位价值(规范)的学问。因此答案是多元的,这在国会立法过程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到,而在法院法律适用时,答案也会是多元的。以三段论法为例:     大前提:杀人者,﹙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抽象的法律价值﹚     小前提:张三杀人。﹙具体的个案事实﹚     结 论:张三﹙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的个案价值﹚     三段论法的结论并未脱离大前提的范围,但并不像法院作出的判决那样具体。法院的判决除了要适用该法律之外,尚须考量其它法律中所规定的来衡量具体的刑度。国会所订定的法律呈现出抽象的法律价值,判决则呈现出具体的个案价值。  法史学与法理学、法哲学不同。法史学所关注的是真假﹙实然﹚的问题,法理学与法哲学所关注的对象则是善恶﹙应然﹚的问题,两者无必然之关系,因此研究方法也不同。傅斯年曾说过:「史学就是史料学。」这样的看法可能会使人对史学望之却步,觉得史学似乎缺少趣味与精彩。但是因为史学与法学关注的重点不同,因此有不同的研究方法。把三者混为一谈的作法,我抱持着怀疑的态度。   我并不主张法史学者只作史料研究而不作价值判断,而是主张要有节制地作价值判断,但主要仍要以事实判断为主。因此,史学的根本是事实判断﹙一元的﹚,法学的根本是价值判断﹙多元的﹚。   我相信价值自由﹙value free﹚乙词,价值应是多元的、自由的。因此法学者会有各种不同的法律意见,而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意见。法官的判决必须要作出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者都是高难度的工作,想要达到至善﹙公平正义﹚的境界,凡人担任的法官似乎不太可能达成,只有全知全能的神﹙如果有的话﹚才可能做到。  近年来台湾政界出现了不少的奇谈怪论,「﹙建立﹚台湾主体性」一说即为其一。而此说究竟是史观或是理论?论者一直说不清楚。我对各种史观都抱持着怀疑的态度。所谓的「﹙建立﹚台湾主体性」根本是一项政治主张,也就是价值判断。阐述个人政治意见,本来就是国民的权利,政治主张本来就是多元的价值判断,无所谓「绝对正确」。这种政治主张真正的目的是为台湾独主提供理论基础,就像「西藏独立」政治主张一样。这个政治主张从一九八七年开始出现,它并不是学术性的史学主张或理论,如果以学术的外衣包裹着政治主张,将玷污历史的纯净。从历史事实可以知道,台湾是中国的一省,因此在历史上没有所谓的主体性。但未来台湾的发展究竟为何,则仍有待各种条件的成就。在特殊的时空环境下提出这样的政治主张,将政治主张与历史研究混为一谈,其实是鱼目混珠的作法。历史的真相不会被有心人遮掩而改变。对于以「﹙建立﹚台湾主体性」提供台独理论基础的作法,我相当不以为然。   在此我公开表态,我反对「台湾独立」,我认为「台湾独立」在事实上不可能,在价值上不妥当,多说无益,让未来见证一切吧!  本书书名为《中国审判制度史》,也可以称为中国审判法史或中国诉讼法史,是中国法制史的一个分支。它与中国民事法史、中国刑事法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都是中国法制史的部门史。中国审判制度史是一门近年来新兴的学术,本书的撰写只是为这门学科作一点「学术播种」的工作,这门学科未来会有无限宽广的发展空间。   中国审判制度史研究中国历史上有关审判制度的历史。因史料所限,本书的论述起自秦代,终于清代。周代以前,暂时阙而不论。本书的体例架构因属初创,未必妥适,惟未来仍可作为研究者的参考。  ……   那思陆   二○○四年八月三日   于台北市新生南路寓所 阅读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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