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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论

杨忠孝 立信会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立信会计出版社  

作者:

杨忠孝  

页数:

451  

前言

  在我看来,中国的政企不分、商品经济不发达是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体制原因的。在封建社会时期,我国就有“官盐”、“官铁”制度;在半殖民半封建社会,我国又有“红顶商人”之说。这些都是官商不分、官商勾结的典型例证。建立新中国以后,我国经济长时期在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下运行,不要说商法,就是商品、商品经济等名词都被抛在一边。改革开放以来,民事、经济等立法均取得显著成效,但商事立法进展迟缓。至今,只有分散的单行法,而没有系统化的基本理论指导,也没有制定商法典的计划。在现实社会中,商法的意识、观念远没有被人们所接受。  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来看,商法或商法典均是商人们从事商事活动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法国、德国、日本等都有商法典,即便是英国、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也非常注重制定商法典或商事单行法这样的成交法。现代市场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是离不开商法作用的。经营者要进入市场,就需要公司法;公司要筹集资金,就需要证券法;公司要开展营业性经营,就需要合同法;合同要履行,这就需要票据法;公司不能支付,就需要有作为破产依据的破产法;而经营风险大,为了分散风险就需要有破产法。随着现代市场的发展,商事职能越分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相应地也会产生许多商法的新领域。如融资租赁法、基金管理法、信托法、期货法、担保法、代理法、产权交易法等。

内容概要

  《票据法论(第2版)》共分十四章,内容包括:票据法律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票据义务与票据抗辩;票据冲突等。本次修订再版,重点考虑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物权法》等法律的修改对于票据制度的影响。其中,《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押的范围与质押方式的规定,《电子签名法》对票据签章规则的影响都需要在理论上作出清晰的解释。二是票据司法实践的发达。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的理解与执行。三是票据市场的发达正成为催动票据法修改的重要动力。《票据法》的修改正式纳入议事日程。四是票据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本次修订力图能够更好地反映立法、司法的发展与票据理论研究的发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票据法导论第一节 票据概述第二节 票据法概述第二章 票据法律关系第一节 票据当事人与票据关系人第二节 票据基础关系第三节 票据关系第四节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第五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关系第三章 票据行为第一节 票据行为概述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理论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第四章 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权利第一节 票据权利概述第二节 票据权利的取得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保全和消灭第四节 票据时效第五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第五章 票据义务与票据抗辩第一节 票据义务第二节 票据抗辩第三节 票据抗辩限制第六章 空白票据和瑕疵票据第一节 空白票据和不完全票据第二节 票据更改和票据涂销第三节 票据伪造第四节 票据变造第七章 票据丧失及救济第一节 票据丧失救济第二节 票据权利诉讼第八章 票据冲突第一节 票据冲突概述第二节 国际票据法律适用比较第三节 我国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规则第九章 汇票第一节 汇票概述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第六节 汇票的付款第七节 汇票的追索权第十章 本票第一节 本票概述第二节 本票的出票第三节 本票的见票第四节 本票的强制执行第五节 本票准用汇票的规定第十一章 支票第一节 支票概述第二节 支票的出票第三节 支票的付款第四节 特殊支票第五节 支票准用汇票的规定第十二章 票据融资与票据市场第一节 票据市场概述第二节 票据承兑市场第三节 票据贴现市场第四节 商业票据市场第十三章 票据与信用证的关系第一节 跟单信用证与信用证下票据的法律关系第二节 《票据法》在信用证业务实践中的适用第十四章 票据电子化第一节 票据电子化概述第二节 电子票据的特征第三节 票据电子化对我国现有法律的冲击主要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为至上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也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9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诚实信用被视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  但信从何来,信又从何去,却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商品交易自应遵从诚实之道德,但行为人又以何判断对方的诚实。以己之诚实而与不诚实之相对人为交易时。诚实者的利益如何保护?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这种判断或许尚可依赖于各个方面的交往而作出,在与相对不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过程中,这种判断所能依赖的事实、信息更是稀缺,故法律必设置相应的制度工具来保护诚实商人的利益,以保证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维护市场的道德秩序。在德国传统法中(即古代日耳曼法中)出现了一种基本的思想:“你应该在给予你信赖的地方寻找你的信赖。”也就是说,你在为一定行为时所依赖的判断依据、事实、信息,正如他人向你所表现的内容,你可以信赖他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你所作出的判断和意思表示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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