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中英条约关系研究
2010-7
湖南人民出版社
胡门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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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入近代,是从西方列强用大炮强迫清政府接受不平等条约开始的。条约是国家间关于它们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是国际社会交往的法律形式。遥远的古代虽出现了这种书面协议,但国家间的关系,主要是依靠国际惯例来调整的,条约比重不大,而且形式和内容也不完备。自从产生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国际法之后,条约成了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成为“国家与国家间权利义务之最大渊源”,国家间的关系亦大量通过条约来规范。中国最早与外国订立的具有近代意义的条约,是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界约”。这是一个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而不是在武力胁迫下订立的平等条约,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进入近代以后的中外条约则与此不同,未能形成为中外之间正常、平等的相互关系的制度。它以打破传统中外关系格局为起点,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和方向,使中国一举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成为中国近代历史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如李文海先生所言:“了解了中国近代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也就在很大程度上了解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特征。”
本书为“中外条约与近代中国研究”丛书之一,旨在通过对上述问题的专题探讨,进一步拓展和深化近代中外条约和中外关系研究,从宏观和微观的结合上将其与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变迁紧密联系起来,由此更深入地认识中国近现代史的演变发展,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并对今天的对外开放和条约关系有所借鉴。现纳入出版规划的只是其中部分专题,大体上反映了丛书所涉范围的主要方面,包括条约制度、条约关系、国际公约,以及条约与领水主权、条约与贸易冲突、条约与基督教及医疗事业、条约与有关人物及民国社会等问题。其中除条约制度为再版之外,均为前人所未涉足或有所涉及但相当薄弱的论题。这些论题从各个角度探讨了中外条约及其所反映的中外关系,以及各类约章及其废约斗争对近代中国的影响、与中国社会变迁的关系等问题,揭示了诸多新的史事,并提出了不少卓有创见的观点,填补了以往研究的某些空白,弥补了种种缺失和不足。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学术史回顾 三、方法与思路 四、创新与不足 五、条约关系概述第一章 晚清中英条约关系史略 第一节 中英条约关系的酝酿 一、英国谋求建立对华条约关系 二、中英关系条约化受挫的原因 第二节 中英条约关系的产生 一、英国武力缔约方针的出台与实施 二、初建阶段的内涵、性质以及地位 第三节 中英条约关系的确立 一、条约关系内涵的全面扩展 二、条约关系实现条件的改善 第四节 中英条约关系的发展 一、对华边疆侵略与条约关系的发展 二、民族危机加深与条约关系的发展 三、参加国际公约形成新型条约关系第二章 不平等性质的中英条约关系 第一节 不平等的缔约程序和条约形式 一、缔约谈判 二、条约批准 三、条约作准文字 第二节 不平等条约关系的具体内容 一、领土主权的条约限制 二、司法主权的条约限制 三、经济主权的条约限制 四、文化主权的条约限制 五、其他方面的条约限制 第三节 不平等条约关系效力的法理辨析 一、传统国际法时期 二、现代国际法时期第三章 平等性质的中英条约与条款 第一节 驻外机关之平等约款 一、外交代表机关 二、领事代表机关 第二节 各项平等的经济制度 一、贸易技术标准的统一 二、防止偷漏税的措施 三、华洋合股与商标保护 四、伊诺瓦底江航行权 五、中英联邮关系 第三节 其他平等条约与条款 一、海难救助 二、引渡罪犯 三、滇缅边界的入境管理 四、劳务输出规范与华工保护 五、和解公断与战争限制第四章 中英履行条约的方针与态度 第一节 清政府的守约方针与措施 一、清政府的守约方针 二、清政府的守约措施 第二节 英国对条约履行的基本态度 一、要求清政府恪守条约 二、英国自身的守约与违约第五章 条约履行中的矛盾、冲突及交涉 第一节 外交礼仪冲突 一、觐见礼仪冲突 二、其他礼仪冲突 第二节 经济贸易争端 一、口岸贸易权利争端 二、内地贸易居留争端 三、子口税制度争端 第三节 其他履约冲突 一、领事裁判权问题 二、军舰航行范围问题 三、交还威海卫问题 四、撤销英国邮局问题第六章 晚清中英条约关系的有限改善 第一节 清政府的修约意识与修约筹划 一、从拒绝修约到主动应对 二、主权观念的勃兴与主动修约 第二节 中英条约关系改善的具体状况 一、司法关系的改进 二、经济关系的调整 三、成效甚微的改善 第三节 中英条约关系改善有限的原因 一、中国国力难以支撑修约诉求 二、中国修约交涉的缺陷 三、英国不愿放弃在华条约权益第七章 清政府与英国私法人缔结的“准条约” 第一节 类别及其内容 一、电信合同 二、铁路合同 三、矿务章程 第二节 性质及其特质 一、性质:国内契约 二、特质:强权政治 第三节 对于中国的双重效应 一、造成中国经济权益的溢失 二、推动实业发展及对外开放结语 一、基本性质 二、地位影响 三、几点启示 四、终结之路参考文献附件后记
首先,条约是条约关系的前提及形式。没有条约,就无所谓条约关系。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并非所有的国际规范调整都可以产生条约关系。调整国际关系的规范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条约,还有国际法、国际道德、国际礼让等。国际法虽然可以规范条约关系,但只有缔约国依据国际法缔结条约,才能在缔约国之间形成条约关系。国际道德与国际礼让作为国际交往的行为规范,有助于国际社会稳定而有序地发展,但他们不具有条约性质,经其调整后的国际关系只能是国际道德关系、国际礼让关系,而非条约关系。二是条约不可能穷尽其调整对象的每一点,只有受到条约调整的那部分国际关系才是条约关系,未被调整的部分则不属于条约关系。条约是条约关系产生的前提,意味着条约关系的建立都必须有严格的条约根据,如果缺乏条约根据,条约关系则不能产生。同时,条约是条约关系的形式要素,是条约关系的表现形式,也是条约关系存在的证明。其次,条约关系是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条约化的国际关系中,当事国之间依据条约而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或者负有一定的义务,当事国被一条法律纽带——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需要强调的是,并不是国家间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是条约关系。国际权利和义务是相当广泛的概念,既有依据国际法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又有国际道德规范中体现的权利和义务,但只有条约权利和义务所形成的关系,才是条约关系。
时间已是深夜,细雨轻轻地敲打着窗台,陋室外高速公路上各式汽车仍在冒雨飞奔,轮胎与路面剧烈摩擦的声响不时扰乱我的思绪。其实,此刻的我,思绪本已凌乱。对于这样一篇后记,我一时之间竞无从着笔,只是对着电脑发呆。我离开家乡快10年了,其中有7年时间在湖南师范大学度过。我这个四川人,快要丧失了自己的省籍,因为如果我不事先讲明,我的同事们大都以为我是湖南人。每当被当成湖南人的时候,我并没有感到某种不安。或许在内心深处,我已经把湖南作为第二故乡了吧!在湖南,有让我垂涎的美味佳肴,有让我留恋的湘江、岳麓,更有让我一生感念的李育民先生。2000年,我考人师大读研,承蒙先生谬爱收入门下,并引领我进人中外关系研究领域。2005年起,又有幸师从先生攻读博士学位,迄今四载,经先生悉心指导,如今有望毕其功,感佩之情,实难以用言语表达!这篇博士论文,凝聚了先生巨大的心血,从选题、材料搜集、文章架构,乃至遣词造句,先生都给予了细致、反复的指导,初稿形成后,先生更是不顾自身事务繁忙,花费大量时间阅读修改。他深厚的学术素养、执著的学术追求,深深感染了我,使我受益良多。惟如此,虽然博士论文就要交付答辩,我却不敢过于松懈。我知道,这篇论文尚有不足之处,对于本课题而言,还有道路要走下去。学术道路也要走下去。如此,方不负先生之心血与教诲!在此,真诚地感谢先生的教导!同时,先生为人厚直,坚守道德,为我的人生旅途指引方向;在生活上对我也是非常关心,并尽量予以照顾。这里再次表示感谢!师母何玲女士一如既往地关心、照顾我,这里同样表示衷心的感谢!
《晚清中英条约关系研究》:中外条约与近代中国研究丛书,由湖南人民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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