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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权益纠纷

姚琦,刘洪蛟 著 山西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山西教育出版社  

作者:

姚琦,刘洪蛟 著  

前言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虽然抽象,但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法律规则在现代社会人与人的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预防和减少纷争、维护自身权益方面。我国正处在经济迅速发展、法制日臻完善的时期,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也比较快,因此,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我们不仅需要了解基本法律理念,还需要了解最新的、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本套“教你打官司”丛书本着“为你打官司支招,为你赢官司献计”的宗旨,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读者宣讲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让百姓明白自己有哪些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应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容概要

本书为“教你打官司丛书”之一。书中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运用简明通俗的语言、根据最新的法律规范深入浅出地解说婚姻家庭法的法律问题。每个案例都由“事情是这样的”、“律师专线”、“法律规范”和“专家释惑”四个部分构成。其中“事情是这样的”旨在简要介绍法律问题的事实背景;“律师专线”是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指明所涉法律问题,判断问题处理得对错与否,为当事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技巧;“法律规范”是摘录与案件有关的核心法条,为读者指明解决问题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专家释惑”则是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更专业的阐释与介绍。有些案例还附有“联系本案”的内容,为读者防范或处理相关问题进行提醒。

书籍目录

第一编 保险合同一般原理第二编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第三编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章节摘录

本案涉及的问题也是保险合同中的近因原则。事故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几种情况: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这是一种常见的情况,容易处理。如果危险事故属于保险事故,则保险人自然应该赔偿,反之则拒赔。2.多种原因造成损失。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时候可能是由于一个以上的原因造成,而且这些原因都同保险标的的损失有某种直接关系.对损害结果的出现有实质性的影响。它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如果同时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该赔偿所有损失。如果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有保险事故,又有保险人的除外责任事项,则保险人的责任要根据损失是否可以划分来决定。能划分开的,保险人仅承保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如果无法划分,则保险人可以同被保险人协商赔偿。(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两个以上的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一般以最近的、最有效的原因为主因。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主因是否属于保险危险。所谓近因是指一种直接促成结果发生、主动而有效的原因。从一连串的危险事故开始,到产生损害结果止,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新产生的、独立的、主动的原因介入。它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效果上最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世界各国的保险立法基本上都将此原则规定下来。但是,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实践中仍然是一条基本原则。(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损失的危险事故先后出现,但前因与后因之间不相关联,即后发生的危险完全独立,不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同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处理原则相同。保险人的责任取决于各个事故是否属于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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