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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的踪迹

[美]弗兰克•米歇尔曼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

[美]弗兰克•米歇尔曼  

页数:

326  

译者:

应奇  

Tag标签:

无  

前言

收录在这个选集中的文章都是从一个政治自由主义者的立场,并凭着这种信念而撰写的。第三章 至第五章 表明了我对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宪政方面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的理解。第六章 和第七章 涉及尤根·哈贝马斯(Jtirgen Habermas)。第一章 提供了对最近有关公民共和主义成分在当代自由主义宪政中之残余的争论的一种自由主义观点,而第六章 则通过与哈贝马斯的对话反思了我自己的观点与这些争论的重合之处。说这里的文章反映了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的观点,这首先是指,它们来源于对人类在政治中的状况的一种独特的个人主义理解。它们都把法律看作一种社会实践形式,这种形式赋予一个国家内部的个人这样的要求——他们必须用这样一种观点组织他们的生活和活动,按照这种观点,公民要遵守通常由国家承认的立法和司法当局颁布的法律和原则;而且,他们要支持或者至少是承认用社会力量来保证对这种判决的普遍遵守。同时,这些文章都捍卫或者把以下命题视为当然:法律的实践和合法的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利益——尤其是基于这个理由,正义的可能性依赖于这种利益。因此,对于政治自由主义者来说,法律效力的证成问题——或者也可以把它称作政治或政府的证成问题——总是我们要面临的问题。在遵守我自己的国家中行之有效的政府和法律秩序并与后者合作时,我参与到了一种潜在的强制力量的动员中,这里的背景是他人有类似的行为。正因为与法律约束的合作是以其他据假定是自由平等的个人为背景的,它才需要证成,就正如对实际的或潜在的强制的任何参与都需要证成。

内容概要

  近二十年来,基于对共和主义宪法理论的历史和哲学的反思,对于哈贝马斯商议性政治观和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内在张力的调和,米歇尔曼提出和完善了他的“创生法的政治观”和“规范修补的对话模式”,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于共和宪政主义的理论内核和实践涵义的理解。  收录在这本选集中的文章都是从一个政治自由主义者的立场撰写的。它们都来源于对人类在政治中的状况的一种独特的个人主义理解;都把法律看做一种社会实践形式,认为法律的实践和合法的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利益,正义的可能性依赖于这种利益。更为具体地说,这些文章考察了如下命题:如果政府的行为符合从每个受影响者的立场看值得所有相关者接受的一组宪法条款和安排,那么它就是正当的。同时,考察了为了使这个命题具有说服力所必须克服的困难。

作者简介

  弗兰克·米歇尔曼(Frank l.Michelman),现任哈佛法学院Robert Walmsley大学教授。美国宪法学的共和主义复兴的杰出代表人物,与耶鲁大学的阿克曼教授、芝加哥大学的森斯坦教授齐名的重量级人物,发表了大量广被引用的学术论文。近年来,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把米歇尔曼的共和主义宪法学作为他的商议性政治观的主要论辩对手之一,后者在学术界声誉更盛,并逐渐为中文学界所知。应奇 浙江大学哲学系暨外国哲学研究所教授。

书籍目录

夕阳西下的哀鸣,抑或一阳来复的期盼?——写在《共和译丛》之前作者序言第一章自治的踪迹第二章人民的宪法创制权第三章自由主义的主体第四章罗尔斯论宪政与宪法第五章政治自由主义的宪法根本第六章家族内部之争第七章道德、认同与“宪法爱国主义”第八章人权与宪法理论的限制第九章 人民何以可能始终立法?第十章 直接民主何以可能?第十一章 宪法是一种正当性的契约吗?

章节摘录

不管他们感受到法律上束缚了他们什么,在道德上确实也束缚了他们几分。现在,看起来可以认真地指出,一国的主权者,即是拥有道德权利恣意统治国家的人。作为主权者,她可以颁布她希望的宪法,并且可以为宪法设定对于我作为一个居民的约束力,那么,这将是我对她统治的道德权利的全部和唯一的承认。我对于她的统治的正当性的判断将是离题的,正如我对关于其他人对她统治的接受的观察一样。只要我接受她的统治权利,我肯定会遵循她的宪法命令,并尽我的最大能力来领会这些命令内容,来找寻主权者使我依命令在不特定环境下行事的意图。因而,一种对主权的承认将提供对权威~创制权综合症的完美解释。但是,当然,适用于我们的这一宪法解释,与下文我们要探讨的对主权理念的依恋是完全一样的。在那里我们遇到了复杂情况。我们实际上并不承认任何特定的人任意统治国家的权利,看起来这样说很安全。也就是说,除非你把人民看作特定的某个人。如果存在我们认可的任何主权,它只能是人民主权。我现在要探讨的人民主权,恰在如下方面是特殊的,即对冒充主权者的权利进行统治的评价(或主权觊觎者实际认同与被授予权利的主权者的评价),与关于主权觊觎者的宪法——立法行为的正当性的评价,它不可容忍两者相分离。A.人民主权从宪法的角度来讲,我们时代“民主”的所指当然超越了与少数人、最优者或“一个人”的统治相对的许多人或大众的统治。这个术语决定了一种标准,即除非政治安排使居民处于他们自身的政治机构或自己的统治之下,否则国家将不是自由的国家,人民也将不是自由的人民。毫无疑问,主流的宪法——民主理想目前确实接受了有关立法、行政和司法官员在代议制政府体制下运作的大量规则。

后记

在美国宪法学的共和主义复兴的杰出代表人物中,现任哈佛法学院Robert Walmsley大学教授的弗兰克·米歇尔曼是与耶鲁大学的阿克曼教授和长期任教于芝加哥大学而现已成为米歇尔曼同事的森斯坦教授齐名的重量级人物。近年来,由于哈贝马斯在《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把米歇尔曼的共和主义宪法学作为他的商议性政治观的主要论辩对手之一,后者在学术界声誉更盛,并逐渐为中文学界所知。在刘训练君与我合作编译的《第三种自由》和《公民共和主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两个集子中,我们就已经选译了米歇尔曼教授的三篇重要论文:“法律共和国”,“宪法解释的分歧问题:‘适用商谈’于事有补吗?”和“民主与积极自由”。在这一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我惊讶地发现,虽然米歇尔曼教授发表了大量广被引用的学术论文,但在英语世界中竟然没有出现过一个他的论文选集!于是我产生了围绕所谓共和主义宪法学,为他编一个专集并译成中文出版的设想。幸运的是,大概由于我此前已与教授建立了良好的联系,我们已有的工作也得到了他的信任,教授本人对我们的编选方案给予了有力的支持,不但提供他的论文,指导我们的编选,还无偿地授予我们用中文翻译和出版这些文章的权利,并在百忙中为这个选集撰写序言。现在,当这个选集即将面世之际,让我代表它未来的中文读者向米歇尔曼教授本人致以深切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需要说明的是,编者并不是法学从业者,既未到过哈佛法学院,也未见过米歇尔曼教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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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的教授就是靠得住啊,东西的内涵是没的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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