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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研究

石濤 上海遠東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4  

出版社:

上海遠東出版社  

作者:

石濤  

页数:

29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石涛编写的《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研究(1928-1937)》以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为研究对象,考察该行从1928年成立到抗战爆发前这一时期的发展历程。书中分析了国民政府中央银行设立的历史背景,介绍了该行的筹建经过及其成立后组织机构的变迁状况,重点论述了这一时期中央银行三大职能的发展演变,并探讨了1935年法币政策实施后,国民政府试图将中央银行改组成为职能健全的中央储备银行的计划。最后,分析了中央银行对这一时期的货币金融发展和财政制度变迁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研究(1928-1937)》以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为主,并借鉴中央银行学、货币银行学等学科的理论方法,将国民政府中央银行放在中外中央银行发展史,以及抗战前十年财政金融发展史的视角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研究,从而揭示了这一时期中国中央银行制度及相关财政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

作者简介

石涛,陕西白水人。2010年获复旦大学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师、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中国近代社会经济史及财政金融史、民国史研究。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一项,参研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一般项目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各一项,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设立的背景
第一节 近代世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近代中国中央银行思想演变
第三节 1927年前中国中央银行变迁
第四节 1927年前的中国金融市场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的建立
第一节 国民党政权对中央银行的认识与早期实践
第二节 重建中央银行的必要性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筹备与成立
第四节 树立信誉的初步措施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的组织结构变迁
第一节 最高权力机构的设置与变迁
第二节 总行职能机构的设置与变迁
第三节 总分支机构的设置与变迁
第四章 法币改革前中央银行的业务与职能发展
第一节 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与服务财政
第二节 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与统一币制
第三节 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与调剂金融
第四节 中央银行经营普通银行业务
第五章 中央银行与法币改革
第一节 1935年“大三行”和“小三行”的增资改组
第二节 中央银行与法币政策的实施
第三节 中央储备银行的改组计划与夭折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重贴现委员会是草案规定新设立的重要机构。该草案规定:“中央银行为审查贴现或购入因放款关系之各项票据,应于总行设立重贴现委员会,必要时并得于分行设立之。”重贴现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就熟悉当地金融及农工商各业情形者选任之,但中央银行理事不得为重贴现委员会委员。  草案还规定,理事会得体察情形,在已设分行之金融重要地点的设由五人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当地分行经理为当然委员,其余四人由理事会就当地实际从事金融业、农业、工业、商业者各选任一人,每年轮流改选一人。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将当地金融情形及应采用之业务方针及当地适当利率随时报告理事会。  在中央储备银行业务方面,草案对其业务范围及不得经营业务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发行货币;收受存款;买卖金银货币及生金银;买卖外国货币及国外殷实银行付款之电汇,即期汇票或支票;买卖贴现或重贴现国外殷实银行及银公司付款之票据;买卖外国政府所发行之库券或类似库券之凭证;买卖贴现或重贴现国内汇票期票及其他票据确为商业交易而发生者;买卖或重贴现国内汇票期票及其他票据,确为接济农事生产或运销经久不腐、销路广易之农产品而发生者;签发即期本票及汇票;办理期限不超过90天之放款;买卖或重贴现银行本票;组织及建立全国票据交换制度;保管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草案还规定,中央银行应逐日公布贴现及利息之最低率并遵守之。同时规定中央银行对存款不得付息,并不得经营商业或直接投资于农工商业或其他企业等。  在货币发行方面,草案赋予了中央储备银行唯一的货币发行权,规定“中央银行享有发行币券之惟一特权,通行全国,为无限法偿,一律照票面行使,其他银行或任何机关不得发行币券及中央银行所认为类似货币可流通市面之一切票券”。并规定,中央银行发行准备在通常时期至少应有发行总额及其他活期负债总额35%,最低不得少于25%。  在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方面,草案规定:国库及国民党事业款项之收付及国民政府各机关之国内外之一切银行事务,均由中央银行经理。省、市、县金库及其公营事业款项之收付得由中央银行代理。在中央银行未设分行之地方,得由中央银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国民政府内外债之发行及其还本付息事宜均由中央银行经理,必要时得由中央银行委托其他银行代为经理。同时,必要时中央银行得向国库暂垫款项,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国库实收数目四分之一,并应于该会计年度内或迟至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清偿之。中央银行办理国民政府委托事务不得收受手续费。  在中央银行与其他银行关系方面,规定国内营业之银行,其普通存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者,应按活期存款10%,定期存款5%的定率存款于中央银行作为准备金。  ……


编辑推荐

  《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研究(1928-1937)》将国民政府中央银行放在中外中央银行发展史,以及抗战前十年财政金融发展史的视角下,以时间为线索,以中央银行业务与职能的发展为重点,并结合当时财政金融史中的重大历史事件,进行了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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