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2012-11
中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吴四江,喻军,胡之芳 主编
308
489000
《经济法(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由吴四江、喻军、胡之芳主编,本书充分考虑大学生的知识结构以及实际需要,将最新的经济法律规范增补到教材中,删除已经废除的经济法律法规等,体现了适时及实用。
本书编写者都是高校一线教师,融进了编者们多年的教学积累;同时借鉴了经济法学界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力求用最新的经济法理充实教材内容;还对教材的体系作了一定的改革,凸现了内容及样式的新颖。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经济法的渊源
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五节 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第五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节 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七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八节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
第五节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与重整程序
第五节 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节 破产法律责任
第七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保全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 违反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第二节 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三节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节 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及其实现方式
第十章 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 商标法
第三节 专利法
第十一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及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反垄断法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基本实体制度
第三节 反垄断法的基本实施制度
第十三章 财政法
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 预算法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
第十四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第二节 流转税法
第三节 所得税法
第十五章 金融法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
第三节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节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第三节 证券交易制度
第四节 证券监管制度
第五节 证券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第四节 汇票
第五节 本票
第六节 支票
第七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和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价格法
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价格形式的国家规制
第三节 价格总水平调控与价格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节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会计法和审计法
第一节 会计法
第二节 审计法
第二十章 社会保障法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
第三节 社会救助
第四节 社会福利
第五节 社会优抚
参考文献
版权页: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合同履行原则包括: 1.全面履行原则。也叫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应当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的限度内,协助相对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4.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合同履行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于某类合同或某种情形,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具体准则,它是合同履行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处我们主要讲述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合同的非主要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首先应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若当事人不能适当补充协议,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按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则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力。抗辩权有消灭抗辩权(又称永久抗辩权)和延缓抗辩权之分,前者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后者可陡对方的请求权延期发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