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的未来
2011-10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刘畅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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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Ⅲ》于2008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产生,并在韩国首尔举行的2010年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虽然该协议的提议、修改和通过前后只有短短一年多的时间,但其却是经过长期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Ⅱ》)的修改和沉淀得来的。
第一章 简介
第二章 资本监管的作用
第三章 巴塞尔协议
第四章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磋商
第五章 监管模型——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评估
第六章 作为国际协议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第七章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替代方案
第八章 结论和建议
简而言之,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无论A-IRB公式允许风险加权资产可以被削减多少,杠杆比率在美国银行资本要求下是作为一个最终要求而被采用的。尽管美国银行机构具有行政自由裁量权来减少简单的杠杆比率要求,甚至可以至少下降到2%的法定最小限度,但这并不是当前联邦银行监管者所愿意看到的。在2003年他们制定的提案规则预通告中,这些机构表明在当前的形势下,他们将保留杠杆比率和及时纠正的行为系统。值得注意的是,他们还进一步“承认”,在某些情况下,根据拟议的框架,杠杆比率将作为最有约束力的监管资本限制(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等,2003,45902)。在其2007年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最终规则中,这些机构证实,目前的杠杆要求和及时的纠正措施的要求将继续有效(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等,2006,55839)。 由于各国监管机构在最低资本水平计算上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杠杆比率是否保留还一直存在争议。反对方认为杠杆比率的灵敏度与风险敏感的内部评级法不一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理事兼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主要负责人Bies于2005年3月公开表示,“杠杆比率在实际操作中已经没有被采用了。”①她的这一评论引发了银行监管界的一场小风波。Bies公开表示了这一立场后,在随后的国会听证会上其他监管机构也加入了支持保留杠杆比率的行列,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成为最终规则之前,杠杆比率已从提议机构准则中移除了。因此,实际上美国大银行在计算资本水平时并未采用保留杠杆比率(以及其他对冲资本水平下降的防护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