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的效率抗辩法律问题研究
2011-12
吉林大学出版社
应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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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效率抗辩法律问题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法,对效率抗辩的经济学分析基础以及效率抗辩在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演变进行了回顾和展望,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经济学领域,对于集中是否会产生效率的理论论争和研究,经历了从完全否定、积极肯定到修正性肯定的过程;在法学领域,在立法、指南和司法实践中接受效率抗辩也已经是一个普遍的趋势,同时伴随着这种趋势的,是在集中规制中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应品广,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研究人员。长期从事经济法学(特别是竞争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在《华东政法大学学报》《学术探索》《经济法论丛》等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部分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持或参与了多项省部级课题和国际性课题。对特殊行业(比如文化产业、金融行业)的竞争法适用、反垄断法中的效率抗辩以及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发展等有独到研究,致力于推进中国竞争政策的发展和竞争文化的传播。
综述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引言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一、经营者集中二、效率三、效率抗辩第二章 效率抗辩的基础研究第一节 效率抗辩的经济学基础一、经营者集中的双重属性:反竞争与效率二、集中效率的理论论争第二节 效率抗辩的历史演进:立法与判例一、效率抗辩在美国的历史演进二、效率抗辩在欧盟的历史演进三、效率抗辩在加拿大的历史演进四、小结第三章 效率抗辩的福利标准和适用条件第一节 效率抗辩的福利标准一、价格标准二、消费者剩余标准三、总剩余标准四、平衡权重标准第二节 效率抗辩的适用条件一、效率是否必须为集中所特有二、效率的可证实性三、效率的及时性四、不来源于反竞争的产出或服务减少五、在垄断或接近垄断的集中案件中是否适用第四章 效率抗辩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分配第一节 效率抗辩的构成要件一、初步违法二、满足适用条件三、足以抵消反竞争损失第二节 效率抗辩的证明标准一、证明标准的多元化二、证明标准的具体化三、证据来源第三节 效率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一、举证责任的分配二、举证责任分配的内容第五章 效率抗辩的引入:本土化的尝试第一节 必要性论证:一个比较考察的分析框架一、是否承认效率抗辩的争议与困难的克服二、引入效率抗辩是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三、引入效率抗辩是对我国市场经济现状的有益回应四、引入效率抗辩是竞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第二节 我国反垄断法的“效率”内涵一、效率:我国反垄断法的目标之一二、社会本位基础上的消费者福利导向:多元目标冲突的一个解决模式三、对我国反垄断法与效率抗辩有关的第27条至30条的解读第三节 效率抗辩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一、效率抗辩不确定性的根源与表现二、效率抗辩不确定性的克服第四节 效率抗辩程序的启动和展开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的程序体系二、效率抗辩程序的启动与展开第五节 我国反垄断法效率抗辩法律适用基本框架第六章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法学思考:以效率为主要视角第一节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引发的争议第二节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反垄断法分析一、相关市场及市场控制力分析二、市场进人分析三、效率抗辩分析第三节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的初步结论与进一步思考一、初步结论:合法而不合理二、进一步思考第七章 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效率”不仅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主题,也是法学研究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长久以来,法学研究特别是竞争法领域对“效率”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其法价值和法目标的探讨,鲜有对与效率有关的具体制度展开论述。在我国《反垄断法》已经颁布并付诸实施的今天,具体制度的构建和解释开始显得日益重要。而恰恰是对于经营者集中的效率抗辩这一反垄断法上的重要制度,我国的法学界还未展开系统研究,很多问题仍然处于空白阶段。 经营者集中的效率抗辩,顾名思义,就是指经营者通过证明集中的效率效果足以抵消或超过反竞争效果而获得反垄断豁免。《经营者集中的效率抗辩法律问题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和案例研究等方法,对效率抗辩的经济学分析基础以及效率抗辩在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演变进行了回顾和展望,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经济学领域,对于集中是否会产生效率的理论论争和研究,经历了从完全否定、积极肯定到修正性肯定的过程;在法学领域,在立法、指南和司法实践中接受效率抗辩也已经是一个普遍的趋势,同时伴随着这种趋势的,是在集中规制中越来越重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在效率抗辩法律适用的福利标准问题上,目前主要存在四种福利标准。 分别为价格标准、消费者剩余标准、总剩余标准和平衡权重标准。效率抗辩的法律适用则一般需考虑以下五个条件:效率是否为集中所特有:效率的可证实性;效率实现的及时性;效率的提高不能来源于反竞争的产出或服务减少、质量和选择的降低;效率抗辩不得在垄断或接近垄断的集中案件中适用。 而要构成一项成功的效率抗辩,亦须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经营者集中已被证明初步违法;满足效率抗辩的适用条件;具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效率的提高足以抵消或超过反竞争损失。在证明标准的多元化趋势下,对效率抗辩中效率的举证也应存在不同的具体适用标准,即在确立效率抗辩“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方法以及同步增长法则。 在效率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则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负责证明效率的提高足以抵消或超过反竞争影响:但是关于效率的证据除了来源于经营者自身提供的证明外,还可以来源于外部专家和第三方的证明,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或法院主动搜集的证据。 在我国建立经营者集中的效率抗辩法律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引入效率抗辩不仅是对效率抗辩的世界发展趋势的有效回应,也能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现状产生有益影响;不仅能够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自由联合和集中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也能够为形成有序高效的市场经济环境创造条件。而且效率抗辩属于竞争政策的范畴,在壮大本国企业竞争力的问题上,能够通过竞争政策解决的,不应过多地求助于产业政策。此外,效率抗辩的引入,也是对我国过度竞争现象的一种有效缓解,并且是竞争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面对我国现有反垄断体系的模糊性和程序缺失性,以及效率抗辩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必须尽快建立起一套高效可预期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机制。 对于我国而言,在反垄断法多元立法目标的基础上,应明确社会整体利益为反垄断法终极目标。在效率抗辩的福利标准问题上,应确立“社会本位基础上消费者福利导向的平衡权重标准”。在制度建设上,应通过指南明确效率抗辩的举证责任分配,列举效率的种类以及各自需要证明的要素,并结合我国现有立法实际建立效率抗辩的混合分析模式,以便能够对效率进行常规性的考察。此外,效率抗辩法律制度的有效确立,还需其他相关制度的积极配合。这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领域的事前申报制度、非正式程序制度和司法制度,以及更广泛意义上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平台的建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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