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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

林志伟,吴彦 主编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8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作者:

林志伟,吴彦 主编  

页数:

281  

前言

现代建设快速发展,施工企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建筑工程能否高质量、按期完成,基层岗位人员是最终决定因素。活跃在基层岗位的业务管理人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工作的好坏,已经成为我国工程项目能否有序、高效、高质量完成的关键。这些人员,工作忙,热情高,但文化业务水平有限,他们十分需要业务培训和专业知识,更迫切需要可供学习及工作参考的知识性书籍。随着建筑行业的持续发展,一线业务管理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我国基层业务管理人员非常匮乏,目前基层技术人员约有7000多万人,这一规模远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据预测,到2010年,基层技能人才的需求仍然呈上升趋势,人员总量将增长10%~15%。目前,全国各个城市的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都在陆续展开,为了满足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的需要以及广大建设职工学习和培训的需求,我们编写了这本《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相关法规》。本书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实用性强,充分考虑到培训教学和读者自学参考的需要。本书采用“提纲式”的编写方式,运用最简单、最直接的手法进行编写,各节内容相对独立,均可独立作为手册使用。因此,不管从哪一节开始读都能很好地理解。各分册内容均按照章、节体例划分。各节内容设置采用如下体例(前三部分为必须设置的项目,其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置):【要点】置于每一节的最前面,对该节内容进行概要叙述与总结。【解释】通过设置一系列醒目的小标题,对【要点】内容进行详细的说明与分析。【相关知识】对与本节题目相关的事项和关键词做扼要说明。【基础知识】介绍本节相关基础知识内容。【案例分析】为了加深理解,设置相关的案例,并进行具体分析。【禁忌】介绍本节相关内容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应避免的禁忌。随着我国建筑工程领域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发展,法律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也日益凸显。所以迫切需要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以满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相关需要。本书依据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若干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活学活用。本书的特点是实用性、操作性和针对性强,既可作为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也可供建设工程项目业主、承包商、项目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及高等院校工程管理专业的师生学习参考使用。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并且编者的经验和学识所限,加之时间仓促,内容难免有疏漏或未尽之处,敬请专家和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本书依据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编写,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若干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活学活用。全书共分十二章,分别为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建筑市场基本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消防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保险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体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度、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本书的特点是实用性、操作性和针对性强,既可作为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教材,亦可供建设行业相关技术人员参考。

书籍目录

1 法律体系与民法基本制度 1.1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2 民法2 建筑市场基本法律制度 2.1 建筑施工许可制度 2.2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2.3 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4 建设工程发包制度 2.5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6 建设工程分包制度 2.7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3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3.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3.2 建设工程招标 3.3 建设工程投标 3.4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1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4.2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4.3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5.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5.2 参建各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6 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及消防法律制度 6.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概述 6.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6.3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6.4 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制度 6.5 建设工程项目节能管理制度 6.6 建设工程消防法律制度7 建设工程保险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7.1 建设工程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7.2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8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8.1 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8.2 合同的订立 8.3 合同的效力 8.4 合同的履行 8.5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8.6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8.7 违约责任 8.8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8.9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8.10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合同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体系 9.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9.2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应用10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度 10.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10.2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11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1.1 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 11.2 证据 11.3 民事诉讼法 11.4 仲裁法 11.5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12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2.1 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12.2 刑事责任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本案是一宗典型的招投标合同纠纷,也是深圳市首宗招投标合同争议案,因而备受传媒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尽管该案经过二审法院的努力,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得以调解解决。但是,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探讨和研究。(1)被告在开标后,甚至原告已实质中标后,中止开标会,修改招标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关于原告是否已实质上中标,被告修改标底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实践中,在招投标中所采取的定标方法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也会有所不同。主要有:分段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和评审法等。所谓评审法,就是招标机构在全面了解各投标人的投标书内容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主要材料消耗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分析研究、比较或评分,择优确定中标人的一种方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第23条第3款规定:“采用打分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本案中,定标是采用评审法。对于2000年8月29日前的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对公布的标底双方也一致认同,但对评标委员会是否打商务分上出现了分歧。8月31日被告呈给建设局领导的报告及招标部副部长何文以及参加投标的安能、越众两投标人的证言等证据均证明了评委对参加投标的六个投标人打了商务分,且原告得分为8.03分,而其他投标人为0分。上述证据经质证属实。被告虽否认打了商务分,但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对此,法院应认定原告的陈述,而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根据《实施细则》第23条第3款之规定,以及本案所采用评审法的事实,原告应确定为中标人,符合定标的实质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条规定了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澄清的程序。在招标有效期内,招标行为与招标文件同时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不得随意撤回,修改或者变更招标文件,否则会对投标者产生影响,也会给某些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串通和暗箱操作留下可乘之机。但如果一概不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不仅不客观,实践中也难以行得通。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法律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和澄清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①前提条件: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澄清。②时间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者澄清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即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③形式要求: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是法律强制性规范,没有遵守此规定的,其修改及其澄清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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